资源描述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协议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协议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
协议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 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进行施工,根据《中国经济协议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和《铁路经济协议管理措施》,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1.2 工程地点: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
1.3 承包范围: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隶属工程。
1.4 承包方法:包工包料
第2条 工期
2.1 开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2.2 完工日期:本协议工程定于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第3条 协议价款
本工程协议价暂定为4060000元(大写:肆佰零陆万元整)。(待工程完工后以建设单位同意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 工程质量
4.1 乙方必需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
4.2 该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铁道部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安全质量
监督根据《相关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通知》(乌铁建[]453号)文件要求实施。
工程质量等级达成合格。
4.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无偿返工,达成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因为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由责任方负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点经济责任
所称质量缺点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协议中对质量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点返修经济责任按下款实施。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协议要求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点,由乙方负担经济责任。
4.5.2 因为设计原因造成质量缺点,在施工之前,乙方应立即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负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协调处理。
4.5.3 因为乙方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发质量缺点,由乙方负担经济责任。
第5条 设计文件
5.1 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需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 2 日内组织现场查对。
5.4 非经甲方提供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协议第16条办理。
第6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建设单位代表姓名:袁珍
6.2 甲方代表姓名:张毛成
6.3 建设单位委托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
乙方项目经 理:金 龙
乙方项目副经理:袁宪灿
乙方技术总负责:张劲松
6.5 包含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需配置满足需要经考评合格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 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推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和该工程相关多种证件、批件、多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工作及相关部门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协议约定,供给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组织乙方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含有施工条件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7.4办理开工汇报手续;审查乙方报送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手续,立即将建设单位同意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帮助乙方维护正当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处理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困难,为乙方根据经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发明良好环境。
第8条 乙方工作
8.1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本工程施工,并在保修期内推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依据甲方及建设单位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它相关情况。
8.4按本协议约定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 包含现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比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需严格实施乌铁总[]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相关要求。负担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必需严格实施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订施工方案,建立完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方法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方案、范围和同意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方法。
8.6 严格根据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协议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 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预防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发生。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间旧轨、旧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临时不能回收,要分类堆码整齐,并派专员看管。对临时不能上道新轨,要按要求码放、加固,并派人巡检。对线路旁建筑施工垃圾要立即进行全方面清理,确保线路安全和整齐美观。并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8.8 根据要求提交完工文件,参与完工验收工作。
8.9 立即向甲方提报验工计价资料。
8.10 对已完工工程和安装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8.11 对工程质量保修期要求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相关要求实施。具体要求以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签认验收汇报次日起 年。保修金为协议承包总价5.0%。保修期满后且无保修责任全额无息退还。
8.12 严格实施和自觉服从乌鲁木齐铁路局相关安全监察相关要求及安全监察大队检验,和运输设备产权管理单位签署安全协议,同时实施投标时相关安全风险抵押金要求。
8.13严格按建设单位制订《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评管理措施》及《相关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管理要求》文件要求。在营业线路上施工或进行影响营业线安全施工,必需经铁路局或站段审核同意,按要求要求日期上报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审批项目于施工开始前月15日前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提报施工计划应包含: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责任人、施工安全和质量保障方法及防护措施、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础内容;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审核签字后,于20日前汇总上报至安调部,由安调部统一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对施工中影响安全关键信息和通常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评管理措施》立即进行汇报、反馈。
8.14 乙方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必需自觉和监理方进行施工图现场查对及设计优化。并立即将结果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30天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终30天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3 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汇报,乙方可据此组织施工。
9.3 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双方必需遵守。
9.4 因为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立案。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开工日期前 7天,书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汇报。
10.2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汇报后 3 天内回复。如甲方在要求时间内未予回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对应顺延。
10.3 甲方代表不一样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 因为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协议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所以造成经济支出给合适赔偿,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需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3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经济支出,工期对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负担所发生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 施工图不能按要求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改变,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关键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7 年度计划调整,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8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 二十四小时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汇报,甲方代表在收到汇报后 2 天内给予确定、回复,逾期未回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定,由此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
12.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完工,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12.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13条 工期提前
依据工期安排,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必需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不然甲方将依据现场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施工任务。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验
14.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需建立完善质量确保体系,并设置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管理和检验。
14.2 乙方应随时接收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察、检验,不合格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负担返工或修改费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发经济支出,由甲方负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验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验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路局相关要求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验证及附件,于隐蔽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验不合格或检验证及附件和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更正后重新检验签证。
15.3 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要求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验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验,能够提出重新检验,如检验结果合格,其检验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不然由乙方负责。乙方同时将检验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立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立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验,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验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给予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负担。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立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立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验,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4 乙方未按要求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验,需重做检验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 和设计资料差异较大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与检验、签证。乙方同时将检验、签证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立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立案,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检验,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6 乙方应接收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随时抽查和关键检验,并提供必需检验条件。
15.7 在现有铁路运输设备区域或地方设备(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区域内施工时,乙方必需提前7天和设备产权管理单位联络,签署设备保护协议,设置防护区域,树立防护标志并派出防护员到现场负责防护工作,同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立案。不然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措施》( 乌铁建[]517号)办理。
16.1 Ι类变更设计经原同意单位同意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Ⅰ、Ⅱ、Ⅲ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需实施。
16.5 Ⅰ、Ⅱ、Ⅲ类变更设计根据同意权限同意后,按同意增减费用调整协议价款。
第17条 甲方供给材料设备
除在协议中明确由建设单位供给材料设备和必需经过招投标确定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凡由建设单位供给和经过招标选定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给方收取任何形式费用。
第18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全部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外,其它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关键设备及材料必需经过招投标方法确定供给商。全部材料设备必需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需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准进场。全部材料设备必需含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试验汇报。
第19条 协议价款调整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协议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同意调整相关费用;
19.4 已正式同意Ⅰ、Ⅱ、Ⅲ类变更设计;
19.5 按招标文件和本协议确定协议价款调整标准,约定其它增减或调整。
19.6 本协议实施期内铁道部公布相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变更引发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 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高于预算价格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根据施工协议生效后7日内支付协议价款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协议价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根据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估验工程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依据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在要求时间内上报甲方。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要求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季度结算依据。乙方必需严格实施本条款各项要求和要求。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要求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年度结算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完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要求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完工清算依据。
21.5 具体验工计价实施乌鲁木齐铁路局现行工程计价管理措施。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它项目和费用,按工程百分比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估验预支工程款,于次月 5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第二年元月 31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含有末次验工条件 5天内,将《工程末验结算清单》报送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在建设单位同意后5 天内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协议价款 95% 工程款。余款 5% 为工程保修金。
22.6 为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做到专款专用,要求乙方必需在建设单位方指定银行开立建设资金帐户,印鉴章为项目经理章。并由建设单位对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统一实施代扣代缴。
第23条 完工验收
23.1 本工程完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础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交接暂行措施》组织进行。
23.2 完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同意设计文件(包含经同意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同意相关本工程建设文件;
23.2.3 设计时采取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要求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完工验收中甲方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完工验收申请。
23.3.2 确定工程达成完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完工验收汇报,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汇报。
23.3.4 督促检验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改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相关单位在正式验收 15 天前编制好全部完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安排参与正式验收工作:
23.4 完工验收中乙方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含有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汇报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方面自检、自验。
23.4.2 自检、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完工验收汇报,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和申请办理完工验收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 15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含正式完工图、相关要求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汇报、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完工文件一式 3 份。
23.4.4 增建二线及现有线改建项目标完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 7天向甲方提供创办运行所需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安排参与完工验收工作。
第24条 完工决算
24.1 完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甲方和建设单位要求认真、立即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完工决算所需要相关资料。
24.2 完工决算根据铁道部现行《铁路基础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措施》要求实施,在工程正式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并报相关部门。
24.3 本工程完工结算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财建[]369号)文件相关要求实施。
第25条 工程分包
根据铁道部要求,本建设工程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未经建设单许可不得分包本建设工程项目。若发生,建设单位将终止该部分工程协议。对乙方施工项目转包、分包、转让等行为,一经查出,将严厉处理,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第26条 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相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应在 3日内回复,甲方逾期未予回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后果由乙方负担。
26.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防范方法,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降低因为施工方法不妥引发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第27条 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觉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
防护方法,并立即通知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和相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 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方法。
第28条 合理化提议
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提议,应向甲方和建设单位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按同意权限进行审批。经同意采纳合理化提议节省投资,按铁道部现行相关要求进行奖励。
第29条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安全生产要求,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订安全方法,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严格实施乌鲁木齐铁路局《相关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乌铁总[]426号)文件及补充要求要求,和相关运输生产部门签署相关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报发包人备查。
确保施工过程中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确保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预防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行车及旅客列车险性及以上责任事故。
29.2 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应按要求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需条件,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29.3 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群众和行车及运输生产安全,乙方必需设置显著照明、防护和警告标志,必需时指派专员看管。对于营业线施工地段要正确设置作业标志。标志要正确、齐全、显著、位置正确。
29.4 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需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需采取防护方法时,通常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危及安全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机处理,事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需向甲方和建设单位补办同意手续。
29.5 甲方应对乙方施工技术安全方法进行监督、检验。
29.6 因乙方责任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亡及各类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快速采取方法,尽力降低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单位应立即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坏处理提供必需条件。乙方在 3 天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汇报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难继续发生,由甲方负担防护方法费用。
因灾难发生费用按下列标准处理:
30.1 工程本身损害,由建设单位负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负担对应费用。
30.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责任和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另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 因为甲、乙双方之外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
续推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协议要求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负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需条件。
因为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赔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铁道部同意,按同意金额拨付乙方。
31.2 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负担缓建工程维护,双方应另行签署协议。
第32条 违约
32.1.1 甲方违约责任
32.1.1.1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 0 %违约金。
32.1.1.2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 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协议工期顺延。
32.1.1.4 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推行协议,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
同,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
32.1.2 乙方违约责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协议要求工期完工,应该负担逾期完工责任,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影响工期。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32.1.2.3 因乙方责任而造成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32.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协议不能继续推行,另一方能够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但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前 21 天通知对方。
当协议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 42 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由乙方负担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推行协议,违约方在负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第33条 索赔
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推行协议义务时,乙方方可按以下要求向甲方索赔。
33.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相关证据;
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 3 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赔方要求后 21 天内给回复,或要求乙方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 21 天内未予回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条 争议处理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标准,立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能够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能够采取下列一个方法处理:
第一个争议处理方法: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处理方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 二 种争议处理方法处理。第二种争议处理方法为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第35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完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成即告终止。
第36条 补充协议
甲方和建设单位签署本标段工程施工协议为本协议基础。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能够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
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定电报、会议纪要、图表全部是协议组成部分。
第37条 协议附件目录
本协议附件目录见附表。
第38条 协议份数
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10份,甲方4份,乙方6 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建行铁道支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65000
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已将部分协议条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条件部分要求以下:
1.词语解释
1.1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含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1.2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收当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驻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驻工地项目承
包责任人。
1.5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委托含有法定资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
1.6 总监理工程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项目监理总责任人。
1.7 设计单位:铁道部指定或甲方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本建设项目标设计单位。
1.8 工程质量监督站:铁道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授权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
1.9 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永久工程。
1.10 协议价款:按相关要求或协议条款约定,用以支付乙方按协议要求完成工程内容价款总额。
1.11 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定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协议价款。
1.12 费用:甲方在协议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开支和乙方应负担开支。
1.13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协议工期,工期天数应包含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总日历天数。
1.14 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开工日期。
1.15 完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工程完工日期。
1.16 施工场地: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工程项目施工场地。
1.17 书面形式:依据协议发生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手写、打字、复写、印刷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定电报、电传等。
1.18 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
1.19 变更设计:自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至工程完工验收交接期间对原设计变更。
2.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以下:
2.1 协议条款;
2.2 协议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纪要、协议;
2.4 招标承包工程中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6 标准、规范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协议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先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根据处理争议方法加以处理。
3.协议文件适使用方法律和使用标准
适适用于协议文件法律是国家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部门规章。
施工中必需使用协议条款约定铁道部颁发标准、规范。
铁道部没有对应标准、规范时,能够使用国家和建工行业标准、规范。
4.双方通常责任
4.1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代表,根据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力,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4.1.1甲方代表可委派相关具体管理人员,负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4.1.2 甲方代表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生效。确有必需时甲方代表可发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子书面确定,乙方对甲方代表通知应予实施。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修改通知或继续实施原通知决定,以书面形式再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实施通知,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实施通知,乙方应予实施。因通知错误发生费用和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4.1.3 甲方代表按协议约定,立即向乙方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及资料,并推行其它约定义务,不然乙方在约定时间后二十四小时内,可向甲方代表提出迟误后果。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应负担由此造成经济支出,顺延所以延误工期,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4.2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协议约定权力,推行协议约定职责;
4.2.1 乙方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经甲方代表同意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2.2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出通知、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甲力方代表联络情况下,可采取确保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汇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负担由此发生经济支出,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负担费用。
5.对《协议条款》中相关条款其它协议条件为:
5.1 第1条 工程概况
5.1.1 建设项目系指铁道部批复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建设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系指乙方负担建设项目中某段或一项工程名称。
5.1.2 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含)以上行政区域。
5.1.3 承包范围系指承包地段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
5.1.4 承包方法系指双方约定,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5.2第5条设计文件
5.2.1 在开工前甲方若不能将设计图纸全部提供,应在协议补充协议中写明分期分批,按站前、站后或专业分别列出可提供设计图纸,以满足乙方施工要求。
5.2.2 甲方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有保密要求,应在本条写明要求内容,保密费用由甲方负担。
5.3 第7条7.9申请项目开工汇报按《国家计委相关基础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要求》(计建设[1997]352号)办理。
5.4 第11条11.1在确有必需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中确有必需系指:
5.4.1 在协议中另有要求;
5.4.2 因为乙方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乙方应对其负责必需暂停施工;
5.4.3 因为施工现场气候条件恶劣造成必需停工;
5.4.4 为了本工程合理施工或为了本工程及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
5.4.5 计划调整。
5.5 第12条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中:
5.5. 不可抗力是指因突发战争、军事征地、动乱、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爆炸、火灾,和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特大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等对工程造成损害自然灾难。
5.5.2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汇报和处理暂行要求》(铁[1996]13号)划分四个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6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验中:
5.6.1 质量确保体系:乙方为了实现协议对工程质量要求,建立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和方法等。
5.6.2 工程质量:在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相关规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协议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征综合要求。
5.6.3 不合格工程:既包含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枝术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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