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企业年度汇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提升证券企业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企业法》、《证券法》、《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依据《企业法》、《证券法》要求经同意设置证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根据本准则要求编制年度汇报,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已公开发行证券企业除实施本准则外,还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汇报。未公开发行证券企业还应根据本准则第四章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年度汇报内容真实、正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就其负担部分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企业年度汇报编制和披露最低要求。对年度汇报使用者有重大影响信息,企业均应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妨碍阅读前提下,企业可采取相互引证方法,对各相关部分内容进行合适处理,以避免无须要反复。
第五条 企业年度汇报中财务报表应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审计汇报应由该所盖章,并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署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企业和特殊目标主体年度财务报表,和对企业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也应由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专题汇报也应由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企业必需在年度汇报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企业在编制年度汇报时还应遵照以下通常要求:
(一)年度汇报中引用数字应采取阿拉伯数字,相关货币金额除尤其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企业可依据相关要求或其它要求,编制年度汇报外文译本,同时应确保中外文文本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汇报分别以中、英(或其它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三)年度汇报封面应载明企业名称、“年度汇报”字样、汇报期年份,也可载有企业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年度汇报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年度汇报目录应标明各章、节标题及其对应页码。
(四)企业编制年度汇报时能够图文并茂,采取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和必需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升汇报可读性。
第八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年度汇报正文中披露数据应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础。根据监管要求需用母企业数据计算和编制内容除外。
第二章 年度汇报
第一节 关键提醒、目录和释义
第九条 企业应在年度汇报显要位置作出以下(但不限于)关键提醒:
“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年度汇报内容真实、正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就其负担部分和连带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汇报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确保其真实、正确、完整,应该申明:“×××无法确保本汇报内容真实、正确、完整”,并说明理由。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汇报董事姓名及原因。
企业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及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申明并确保年度汇报中财务报表真实、正确、完整。
假如实施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关键提醒中应增加以下陈说: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企业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心见(或保留心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审计汇报,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经有具体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条 企业应对可能造成汇报使用者了解障碍和特定含义术语做出通俗易懂解释,年度汇报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企业概况
第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介绍:
(一)企业法定中、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注册资本、净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企业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企业董事会秘书姓名、联络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二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其历史沿革,关键包含以前年度经历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采取图表或其它有效形式,简明介绍其组织机构,包含企业总部关键职能部门、境内外分企业、境内外子企业等。还应披露境内外关键分企业、子企业地址、设置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责任人、联络电话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财务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数据列表方法,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企业财务报表关键项目标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关键财务数据和指标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起为汇报期数据。
第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关键财务数据包含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全部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企业全部者净利润)、其它综合收益,和和期初或上期数据相比变动超出30%关键项目。企业应披露关键财务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若监管部门在汇报期内修订相关计算标准,期初数应根据新标准重新计算列示。
第四节 管理层汇报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层汇报中应对财务报表数据和其它必需统计数据,和汇报期内发生和未来发生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能够采取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它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便于汇报使用者了解其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及未来改变情况。企业披露管理层汇报应该遵守以下标准:
(一)披露内容应该可靠,引用数据、资料应该依据充足。如引用第三方数据、资料,应该关注其权威性,并注明起源;
(二)披露内容应该含有充足决议相关性,在全方面分析企业各项关键业务基础上,着重关注企业业务创新、重大投融资等在汇报期内实施情况和未来计划,有利于汇报使用者充足了解企业未来改变趋势;
(三)披露内容应该含有充足关联性,结合企业外部环境(如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等)和内部条件(如业务规模、经营区域、技术、人员等)对企业经营结果和财务情况进行针对性讨论、分析,保持内在逻辑一致性;
(四)激励企业披露对业绩敏感度较高关键业绩指标,分析指标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择依据,和改变原因和趋势;
(五)讨论、分析不应简单反复财务报表内容,而应该侧重分析关键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关键披露实质性内容、已知关键趋势和不确定性;
(六)语言表述平实,清楚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分析披露汇报期内关键业务经营概况、业内竞争情况、所处市场地位和关键竞争力等,和企业为应对汇报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情况改变,对关键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企业可根据业务条线、区域等标准披露分部汇报信息,包含分部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利润组成、相对于上一汇报期改变情况及其变动原因。
第二十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破产重整,吞并或分立情况;子企业、分企业、营业部和特殊目标主体等设置和处理情况;重大资产处理、收购、置换、剥离情况;重组其它企业情况等,和这些活动对企业业绩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在汇报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影响,和怎样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披露其关键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和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方法和相关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情况影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分析汇报期内现金流转情况,包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及其关键影响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针对本身特点,遵照关联性和关键性标准,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各项重大风险原因,如政策性风险、业务模式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和这些风险原因对本汇报期及未来业绩影响,并说明已经或计划采取应对方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说明动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汇报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要求标准情况及采取整改方法、整改效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企业应就所涉事项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一样意见,还应披露其不一样意见。
企业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披露变更、更正原因及影响,包含追溯调整,应该披露对当年和上年度经营结果影响和财务情况累计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实施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相关要求、企业章程及审议程序要求。
第二十八条 激励企业主动披露主动推行社会责任工作情况,包含企业在保护债权人、职员、用户等利益相关者正当权益方面所负担社会责任,和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所采取方法。
企业已披露社会责任汇报全文,仅需提供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节 其它关键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训斥情况,包含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相关自律组织采取行政处罚或公开训斥,和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统计等。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披露汇报期内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对以前年度和本汇报期内发生但还未结案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逐项披露其进展情况、包含金额、是否形成估计负债及对企业未来影响。对已经结案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企业应披露其具体内容、审理结果和实施等情况;
(二)如汇报期内无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企业应明确陈说“本年度企业无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其关联方情况,和根据日常交易、投资、债权债务等业务类别,简明披露汇报期内关联交易相关金额、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改变情况。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关键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关键承销合相同)总金额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聘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变更原因。
企业应分项披露归属于汇报期和汇报期内实际支付年报相关审计费用情况,和现在审计机构和签字会计师已为企业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连续年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重大资产负债表以后事项:
(一)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五)企业合并或处理子企业;
(六)其它可能对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以合并口径计算,企业子企业发生本节所列关键事项,应该视同企业关键事项给予披露。
第六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具体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汇报期内变动情况,包含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等,应披露对应同意文号、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概要描述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股东情况:
(一)汇报期末股东总数;
(二)汇报期末持有本企业5%以上(含5%)股份(股权)股东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最少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给予说明;
(三)对汇报期末持股10%(含10%)以上前5名法人股东,应具体介绍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若股东为自然人,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它国家或地域居留权、最近5年内职业及职务等。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员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现任及汇报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性别、年纪、任期起止日期、期初和期末持有本企业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原因。独立董事应单独注明。
第四十条 企业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明工作经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及除股东单位外其它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包含其职务及任职期间。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汇报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和离任原因。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合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实际推行上述职务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应披露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基础制度、决议程序和薪酬情况,包含汇报期末每位现任及汇报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汇报期内计提薪酬金额、实际取得薪酬金额、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母企业和关键子企业职员情况,关键包含:职员人数、人员分布(比如研究人员、投行人员、经纪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证券投资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和教育程度等。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披露委托经纪人从事用户招揽、用户服务相关情况,包含管理模式、经纪人人数等。
第八节 企业治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简明披露汇报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包含汇报期内董事、监事参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企业应简明披露汇报期内每位独立董事推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情况、独立董事曾提出异议相关事项及异议内容、独立董事对企业相关提议是否被采纳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在汇报期内推行职责时所提出关键意见和提议。
第五十条 企业应披露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稽核部门汇报期内完成检验稽核情况。
第九节 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董事会相关内部控制责任申明,并披露建立财务汇报内部控制依据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披露经董事会审议经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汇报,披露汇报期内发觉内部控制重大缺点具体情况,包含缺点发生时间、对缺点具体描述、缺点对财务汇报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整改方法、时间及整改效果。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意见,若和企业自我评价汇报意见不一致,企业应该解释原因。
第三章 财务报表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表最少应该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全部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本准则所附《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尤其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五十六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企业财务报表。
第五十七条 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关键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五十八条 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及企业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署名并盖章。
第四章 年度汇报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未公开发行证券企业应向社会披露根据本章要求编写年度汇报公开信息、审计汇报正文和经审计财务报表(不含附注)。
第六十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介绍:
(一)企业法定中、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注册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企业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披露以下股东情况:
(一)汇报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股前5名股东名称、持股百分比。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其历史沿革。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其组织结构,包含企业总部关键职能部门、境内外分企业、境内外专业子企业等。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简明介绍母企业和关键子企业职员相关情况,关键包含:职员人数、人员分布和教育程度等。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情况和关键投融资活动进行简明分析。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概要披露汇报期内各项业务经营概况和企业所处市场地位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企业应就所涉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汇报结论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意见。
第七十条 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最少包含:
(一)薪酬管理基础制度及决议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分布情况(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七十一条 激励企业主动披露主动推行社会责任工作情况,包含企业在保护债权人、职员、用户等利益相关者正当权益方面所负担社会责任,和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所采取方法。
企业已披露社会责任汇报全文,仅需提供相关查询索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原《证券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1号)、《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尤其要求》(证监发〔〕76号)、《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企业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尤其要求》(证监发〔〕80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尤其要求
附件
证券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尤其要求
第一条 证券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本尤其要求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对于其它未作明确要求或创新业务,企业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关键性标准,经过对关键风险和收益判定,严格把握相关业务或产品实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根据本要求分别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母企业财务报表关键项目进行注释。
附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报表项目,如占企业汇报期末资产总额5%(含5%)、汇报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支出总额10%(含10%)以上,且两个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应具体说明原因。
第三条 对附注中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通常最左侧为期末数;对附注中利润表项目注释本期和上期比较数据,通常最左侧为本期数。
第四条 企业对报表关键项目标说明,应该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全部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次序,采取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方法进行披露。报表关键项目标明细金额累计,应该和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
第五条 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最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三)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申明;
(四)企业采取关键会计政策、会计估量;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变更及差错更正说明;
(六)企业应披露关键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假如各分、子企业异地独立纳税,其中实施不一样税率,应予说明;
(七)报表关键项目标说明;
(八)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事项;
(九)其它需要说明关键事项。
第六条 企业应制订和其业务特点相适应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标准性表述替换。
第七条 企业应披露公允价值确定、金融资产分类标准。采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应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及关键参数选择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制订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明确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和“非临时性”下跌量化标准,该判定标准应该在各汇报期间保持一致。
第九条 企业应披露其所控制境内外关键企业和特殊目标主体和对企业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企业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百分比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企业和特殊目标主体,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情况影响。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该披露变更内容、原因。企业汇报期内若发生购置股权或以其它方法增加控股企业和特殊目标主体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和特殊目标主体购置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十条 货币资金应按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分别披露,同时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包含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用户信用资金存款。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应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自有信用资金款项。用户信用资金存款反应用户用于融资融券交易或担保资金款项。
项目
期末
年初
外币
金额
折算率
折人民币金额
外币
金额
折算率
折人民币金额
现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银行存款:
其中:自有资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用户资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其它货币资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累计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
项目
期末
年初
外币金额
折算率
折人民币金额
外币金额
折算率
折人民币金额
自有信用资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用户信用资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在货币选项下可依据业务实际添加行。如有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有潜在回收风险款项应单独说明。
第十一条 结算备付金应按自有备付金和用户备付金分别披露,同时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信用备付金。
信用备付金反应企业为融资融券业务资金清算和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款项。
项目
期末
年初
外币金额
折算率
折人民币金额
外币金额
折算率
折人民币金额
自有备付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用户备付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信用备付金:
人民币
货币选项
累计
第十二条 融出资金反应企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向用户提供融资款项,应依据关键性标准,按下表进行披露。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个人
机构
累计
企业应根据担保物类别(资金、债券、股票等),披露用户因融资融券业务向企业提供担保物公允价值情况。
担保物类别
期末公允价值
年初公允价值
资金
债券
股票
累计
第十三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下表填列。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企业应参考该表格式单独给予披露,并简明披露相关业务情况。
项目名称
期末账面余额
期末初始成本
年初账面余额
年初初始成本
债券
基金
股票
… …
其它
累计
第十四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下表填列,同时还应根据项目类别分别列示减值准备及净值。
项目名称
期末
年初
初始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初始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债券
基金
股票
证券企业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 …
其它
累计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下表披露融券业务情况,可依据业务实际添加项目,同时应披露融券业务违约概率情况。
项目
期末公允价值
年初公允价值
融出证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转融通融入证券
转融通融入证券总额
第十六条 衍生金融工具应按下表分别披露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年初、期末名义金额和公允价值。
类 别
期末
年初
套期工具
非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
非套期工具
名义金额
公允价值
名义金额
公允价值
名义金额
公允价值
名义金额
公允价值
资产
负债
资产
负债
资产
负债
资产
负债
利率衍生工具
(按类别列示)
货币衍生工具(按类别列示)
权益衍生工具(按类别列示)
信用衍生工具(按类别列示)
其它衍生工具(按类别列示)
合 计
第十七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按下表披露,同时应披露收取担保物情况。
按金融资产种类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股票
债券
其它
减: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约定购回、质押回购融出资金按剩下期限分类披露
期 限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30天内
30天至三个月内
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内
十二个月以上
累计
第十八条 应收利息应按下表填列,可依据业务实际添加项目。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债券投资
存放金融同业
资金拆借
融资融券
买入返售
其它
累计
第十九条 存出确保金应按下表填列,可依据业务实际添加项目;如包含外币,应参考此表单独披露相关本、外币期早期末金额。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交易确保金
信用确保金
履约确保金
累计
第二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下表填列。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期末公允价值
债券
其中(按类别列示):
其它
持有至到期投资累计
减: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其它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股利、其它应收款、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长久待摊费用和待摊费用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变动情况。
项目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降低
期末余额
转回
转销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久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准备
... ...
累计
第二十三条 短期借款应按下表列示。
项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借款
其中:信用借款
质押借款
... ...
其它
累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在拆入资金项下披露转融通融入资金规模、剩下期限、利率(或区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按下表披露,同时还应披露报价回购业务融入资金剩下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利率等信息。
按金融资产种类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股票
债券
其它
累计
报价回购融入资金按剩下期限分类
期 限
期末账面余额
利率区间
年初账面余额
利率区间
30天内
30天至三个月内
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内
十二个月以上
累计
第二十六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应按下表列示。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个人
机构
累计
第二十七条 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应按下表列示,反应企业接收融资融券业务用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款项。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个人
机构
累计
第二十八条 应付利息应按下表列示。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年初账面余额
用户资金
短期借款
拆入资金
其中:转融通融入资金
应付债券
卖出回购
次级债券
... ...
合 计
第二十九条 应付债券应按下表列示。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债券期限
发行金额
票面利率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债券A
债券B
... ...
第三十条 企业应在其它负债项目下披露应付股利、其它应付款、代理兑付债券款和预提费用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在次级债券下逐项披露次级债信息。如项目过多,可按期限合并披露相关规模及利率区间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应按下表列示。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
其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交易单元席位租赁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期货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其中: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保荐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
其它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证券经纪业务
其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交易单元席位租赁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期货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其中: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保荐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业务
投资咨询业务
其它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其中: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境内上市企业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其它
—其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
其中,企业应分类披露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年度销售总金额及代理销售总收入等情况。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本期
上期
销售总金额
销售总收入
销售总金额
销售总收入
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
... ...
累计
证券企业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及收入应按下表列示。其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初、期末受托资金应填列实际收取申购和认购金额。
项目
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
专题资产
管理业务
期末产品数量
期末用户数量
其中: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
年初受托资金
其中:自有资金投入
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
期末受托资金
其中:自有资金投入
个人用户
机构用户
期末关键受托资产初始成本
其中:股票
国债
其它债券
基金
... ...
当期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利息净收入应按下表列示。
项 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
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
其中: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用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其中:约定购回利息收入
股权质押回购利息收入
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其它
利息支出
用户资金存款利息支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其中:报价回购利息支出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其中:转融通利息支出
长久借款利息支出
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次级债券利息支出
其它
利息净收入
第三十四条 投资收益应按下表列示,可依据业务实际添加项目。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成本法核实长久股权投资收益
权益法核实长久股权投资收益
处理长久股权投资产生投资收益
金融工具投资收益
其中:持有期间取得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工具
处理金融工具取得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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