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加油站设计综合规范.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714668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456.5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加油站设计综合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加油站设计综合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50156-92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992-06-09公布 1992-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国建设部联合公布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通知   建标[1992]353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石化总企业北京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2年6月9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我总企业北京设计院负责主编,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中国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优异标准,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由我总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系首次编制,在实施过程中,期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我总企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六铺炕,邮编:100011),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总企业   199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三节 油罐区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三节 站房和加油岛   第四节 油罐   第五节 管线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九节 采暖通风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起算点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节省用地和能源,降低油品损耗,预防污染环境,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用油品储油设施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计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隶属小型石油库库址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计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并宜在该企业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域。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要求。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要求。   表2.1.5 商业小型石油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要求。   ②表中要求距离,适适用于甲、乙类油品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要求距离降低25%。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要求。   表2.1.6 企业小型石油库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      注:①表中未注明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和库内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在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和相邻工矿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实施本表外,其它应该符合本规范表2.1.5要求。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部署。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要求。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 中指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河(海)岸边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和油罐、油泵房间距可不受限制,但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要求确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和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间距,不应小于6m;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要求确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部署,当地形条件许可时,油罐区宜部署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需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预防库内油品外流安全防护方法。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部署在小型石油库边缘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部署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消防道路。   表2.2.1 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      注:①表中油罐,系指储存甲、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钢油罐。对于内浮顶罐、储存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容量大于50m3卧罐,防火间距可按表列数字降低25%;对于容量等于或小于50m3卧式罐,可降低50%。   ②灌油间和高架罐邻近一侧外墙当为非燃烧体实体墙时,二者间距可不受限制。   ③防火堤内隔油池和油罐间距,可不受限制。   ④和卸油泵房毗邻配电间至铁路卸油作业线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但至其它各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距离,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要求。   ⑤铁路卸油作业线和设有卸油站台桶装油品库房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取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要求。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和采暖通风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章节要求。   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应采取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地上立式油罐,宜采取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和丙类油品储罐,可部署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和卧式油罐部署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部署。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础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需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丙类油品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立式油罐,应采取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顶上常常走人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卧式油罐,应采取预防油罐上浮方法。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设计,除实施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3。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卸油、必需采取密闭方法,并应采取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设计、除实施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车间供油站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3;   二、当两昼夜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存油量,不宜大于0.5m3;用桶储存存油量,不宜大于0.2m3。   第2.5.2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部署,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体顶盖和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出入口和预防油品流散设施。   存油量小于5m3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通气管必需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和厂房门、窗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油罐和油泵,可一起部署。   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小于20m3,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小于100m3时,站内油罐、油泵房和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距离,可大于表2.5.5要求。   表2.5.5 站内油罐、油泵房和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距离(m)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取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和厂房内明火或散发怒花地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和地下油罐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通气管,其管口和地面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和工厂围墙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要求。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和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要求。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消防给水管道,宜和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消防用水量,应取油罐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消防计算水量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消防冷却方法,宜采取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二、 地上卧式钢油罐消防用水,应设有大于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水源。   注:缺水地域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 3立式油罐,宜采取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 m3立式油罐,宜采取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取空气泡沫管枪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三、缺水少电地域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取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取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消防车可用手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百分比混合器替换。压力百分比混合器出口,应设公称直径65mm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内浮顶油罐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要求。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泡沫产生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2.6.10条 在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小型石油库,经和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关键场所配置灭火器数量,应符合表2.6.12要求。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固定地点。   表2.6.12 小型石油库关键场所灭火器具配置数量      注:手提式灭火器系指6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8kg干粉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系指100L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和70kg干粉灭火器。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依据所在地域气候条件采取必需防冻方法。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成现行国家排放标按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 处理含油污水,可采取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2.8.1条 小型石油库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 小型石油库供电电源、宜采取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 低压配电间可和油品泵房相毗邻,但和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和油品泵房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和配电间无关管线,不得穿越隔墙。全部穿墙孔洞,应采取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和泵房门、窗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大于0.6m。   第2.8.4条 小型石油库关键生产作业场所配电电缆,应采取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 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出50m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 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易燃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图2.8.6-1要求。      图2.8.6-1 储存易燃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图2.8.6-2要求。      图2.8.6-2 储存易燃油品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浮船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空间及防火堤内坑、沟划为1区。   2.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3要求。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图2.8.6-3 储存易燃油品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四、储存易燃油品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4要求。      图2.8.6-4 储存易燃油品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坑、沟划为1区。   3.距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范围内划为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5要求。      图2.8.6-5 装运易燃油品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分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球形并延至地坪空间划分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6要求。   1.在通风不良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坑、沟划为1区。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空间划为2区。   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图2.8.6-6 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3.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8.6要求。   表2.8.6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注:①通风不良时,油泵房、阀室等室内应为1级区,此时L1为3m。   ②此图仅适适用于表压力等于或小于1.6MPa液体。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7要求      图2.8.6-7 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圆柱形空间,和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8要求。   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球形并延至地面空间,划为2区。      图2.8.6-8 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九、装运易燃油品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2.8.6-9要求。   1.未充惰性气体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 圆柱形空间,和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图2.8.6-9 装运易燃油品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第2.8.7条 小型石油库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防雷设计要求。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加油站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要求。   表3.1.1 加油站等级划分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储量,可按1∶2百分比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取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 汽车加油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计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地方。城市市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交通出入口周围。企业隶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计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 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交叉路口周围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通行能力。   第3.1.4条 汽车加油站加油机、油罐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要求。   表3.1.4 汽车加油站加油机、油罐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安全距离(m)      注:①三级汽车加油站相邻民用或其它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和加油站相邻一面无门窗时,其和加油站安全距离可不限。   ②设有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和周围建筑物、交通线安全距离,可按本表降低50%。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加油站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 加油站进、出口道路坡度,不得大于6%。   三、 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和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各关键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要求。   表3.2.2 汽车加油站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m)      注:①站房包含: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依据需要设置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和站房无门窗实体墙一侧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和非实体围墙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和实体围墙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和独立锅炉房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 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取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和建筑物相邻一侧,应建筑高度不低于2.2m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和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加油站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地坪0.2m;   二、加油岛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取卧式钢罐。   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预防油罐上浮方法。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方法。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 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距离,不应小于3m。   三、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容积。   四、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需采取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周围,应回填洁净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外表面,应采取不低于加强级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通气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每个油罐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 通气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 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地面最少4m。   四、 沿建筑物墙(柱)向上敷设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顶面或屋脊1m,其和门窗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 通气管管口和加油站围墙距离,不应小于3m。   六、 通气管管口必需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取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需采取密闭卸油方法。卸油管和油罐进油管连接,应采取快速接头。   第五节 管 线   第3.5.1条 加油站油品管线,宜采取无缝钢管。埋地管线连接,应采取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需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敷设要求和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 埋地管线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取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 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水源。   2.消防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取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域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 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出6台时,仍按6台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 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一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含油污水,必需在站内经过处理,达成现行国家排放标按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供电电源,宜采取380/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域,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门、窗和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内电力线路,应采取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取电缆敷设。但电缆不得和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需充砂。 [[[   第3.8.6条 加油站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需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 储存可燃油品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 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预防直击雷时,应采取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 加油站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钢油罐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输油管线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第3.8.8条 加油站电气设备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罩棚下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应符合图3.8.9要求。      图3.8.9 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相关要求。   第九节 采暖通风   第3.9.1条 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要求。   表3.9.1 各类房间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第3.9.2条 加油站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择小型热水锅炉。当仅向建筑面积小于150m3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 设置在站房内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和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和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预防火星外逸有效方法。   四、锅炉宜选择含有消烟除尘功效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10-4kJ/h.   注: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路径或烟囱出口距离可降低25%。   第3.9.4条 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取自然循环采暖系统。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 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取自然通风进行全方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第3.9.6条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取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方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起算点   一、 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 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 油罐——罐外壁。   四、 加油机——中心线。   五、 装卸油品码头——前沿线(靠船边缘)。   六、 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装卸油鹤管——鹤管管口中心线。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 实施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在实施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么做用词;   下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