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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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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稽查系统税务检验工作底稿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税务检验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检验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验过程中,对检验所包含帐户、记帐凭证和相关税收问题所作记载。 工作底稿是检验人职员作情况原始统计,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 第四条 工作底稿关键包含《会计帐户检验统计》(附件一)、《检验统计》(附件二)、《税务检验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 第五条 《会计帐户检验统计》是检验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验统计。 第六条 《检验统计》是检验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它方面检验统计。 第七条 《税务检验情况汇总表》是检验人员依据各项检验统计中相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分类汇总。 第八条 《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验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工作底稿。 第九条 《偷税率计算表》是反应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百分比计算表。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税被给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检验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应。 第十条 在检验中,检验人员应逐笔如实统计发觉问题及所包含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方面反应此项检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检验结束时,检验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相关责任人逐栏查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 第十二条 对税务案件工作底稿应该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作为考评检验人员检验工作质量关键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稽查局可依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会计帐户检验工作统计 被查对象 检验地点 统计人 检验时间 帐簿名称 凭证序号 记账时间 对应科目 摘要 金 额 存在问题 借方 贷方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二) X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检验统计 被查对象 检验地点 统计人 检验时间 被查对象(签章): 附件(三) 税务检验情况汇总表 被查对象 法人代表 财务责任人 违 法 事 实 检验人员: 年 月 日 被 查 对 象 意 见 被查对象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查补税款计算表(增值税) 税款所属期: 单位:元 月份 申 报 数 查 补 税 款 检验调整后留抵税款 所属期查补税款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缴税金 留抵税金 累计 偷税 少缴税款 期初留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累计 检验人(署名) 年 月 日 制作要求: 1、税款所属期按年度分别填写; 2、申报数由被查对象填写,并确定盖章; 3、查补税款是当期查补销项税额和应转出进项税额;调整留抵税金是调整当期留抵税金,假如当期没有留抵税金,则该栏没有数据,假如本期留抵税金已调整,下期有留抵税金,则应对应调减下期留抵税金,依次逐月进行调整;所属期查补税款为正数,则为当期应补增值税税款; 查补税款计算表(消费税) 税款所属期: 单位:元 月份 申 报 数 查 补 税 款 销 售 收 入 应 缴 税 金 合 计 偷 税 少缴税款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累计 检验人(署名) 年 月 日 查补税款计算表(所得税) 税款所属期: 单位:元 序号 项 目 金 额 1 整年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 2 适用征收率或税率 3 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4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5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6 检验所属期(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7 本期查补所得税额 8 本期实际应补所得税额 检验人(署名) 年 月 日 附件五 偷税率计算表 企业名称(盖章): 检验所属期: 年 月---- 年 月 单位:元 查 补 数 合 计 税 种 名 称 申报数 已查补数 此次检验数 小 计 偷 税 率 备 注 1 2 3 4=2+3 5=1+4 6=4/5 7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 所 得 税 —— 车 辆 购 置 税 —— 房 产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 资 源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印 花 税 —— 契 税 —— 其 它 —— 合 计 税务机关(盖章): 检验人员: 日期: 制作要求: 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纳税期间,被查对象不缴或少缴各税种税款总额。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偷税总额和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百分比。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其它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根据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中各税种偷税总额和该年纳税总额百分比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根据各税种偷税总额和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该缴纳税款总额百分比确定。 3、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要求标准,即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偷税数额应该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该根据最高百分比确定。 4、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须在备注栏说明,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5、检验所属期应按纳税年度分别填写。 6、申报数含被查对象自查申报数,应由被查对象提供,并经检验人员核实。 7、查补数由检验人员填写,如有已查补数,须附税务处理决定书。 8、此表须由被查对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检验人员签字。 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计算表 单位:元 序号 滞纳税款金额 所属日期 起始日 终止日 .5.1前加收天数 .5.1后加收天数 就应加收数 1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2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累计 - - - - -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实施人员(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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