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三年五月怀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设计单位(盖章):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负责人:鲍宇仁重要设计人:曹学东5月5日批准单位(盖章):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审 批 人: 月 日目 录1 任务概述11.1 工作目的11.2 调查区自然地理概况11.3 调查范畴与内容12 引用文献23 技术路线44 总体规定54.1 调查内容54.2 调查单元54.2.1 基本单元54.2.2 宅基地使用权
2、宗地划分原则64.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64.3 地籍编号74.3.1 宗地代码74.3.2 界址点号84.4 坐标与高程系统84.5 地籍图比例尺和分幅编号94.6 计量单位95 准备工作95.1 资料准备95.2 工具与表册准备95.3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106 土地权属调查106.1 调查内容106.2 工作底图116.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116.3.1 调查内容和办法116.3.2 调查状况解决126.4 界址调查126.4.1 调查内容126.4.2 指界126.4.2.1 普通规定126.4.2.2 告知指界136.4.2.3 现场指界136.4.2.4 违约缺席
3、指界146.4.2.5 指界成果解决146.4.3 界址点和界标设立146.4.3.1 界址点设立146.4.3.2 界标设立156.5 界址边长丈量156.6 宗地草图绘制166.6.1 普通规定166.6.2 宗地草图内容166.6.3 宗地草图绘制规定166.7 地籍调查表填写176.8 已登记宗地权属核查176.9 其他事项187 地籍测量187.1 图根控制测量187.1.1 普通规定187.1.2 RTK(CORS)图根测量197.1.2.1 技术规定197.1.2.2 卫星状态197.1.2.3 设立与检核197.1.2.4 RTK观测规定207.1.3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20
4、7.1.4 图根高程测量217.2 界址点测量217.2.1 界址点精度217.2.2 界址点测量办法与规定227.2.3 极坐标法测量界址点227.2.4 GPS定位法测量界址点237.3 地籍图测绘237.3.1 普通规定237.3.2 地籍图重要内容247.3.3 地籍图表达办法247.4 宗地图绘制267.5 地籍索引图编制267.6 面积量算278 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278.1 地籍数据库278.1.1 地籍数据库内容278.1.2 地籍数据库建设流程与技术规定278.2 地籍信息系统298.2.1 建设原则298.2.2 重要功能298.4 地籍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平台选用3
5、09 检查验收319.1 组织实行319.2 检查验收内容319.2.1 土地权属调查319.2.2 地籍控制测量319.2.3 界址测量与地籍图测绘329.3 检查规定329.3.1 自检329.3.2 互检339.3.2 专检339.4 验收规定3310 提交成果3310.1 权属调查成果3310.2 控制测量成果3410.3 界址点成果3410.4 地籍图成果3410.5 地籍数据库3410.6 文档资料34附件1 地籍调查表36附件2 指界委托书45附件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6附件4 指界告知书47附件5 违约缺席定界告知书49附件6 界址点标志类型50附件7 图根点点
6、之记52附件8 图根点RTK测量坐标登记表54附件9 图根点RTK测量坐标成果表56附件10 图根点(界址点、地物点)坐标检测表58附件11 图根点(界址点、地物点)间距检测表601 任务概述1.1 工作目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工作布置和技术规范规定,运用航照相像资料,结合已有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以宗地为单元,在全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精确地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建成农村地籍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力求底完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实现农村地籍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全县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2 调查区
7、自然地理概况怀仁县地处山西省雁门关外、大同盆地中部,北距大同37公里,南距朔州市96公里,行政区域总面积1234.0084km2。其中:平川占70%,山区占24%,丘陵山坡占6%。地形呈西北、东南倾斜,东西高、中间低、似一槽形。西部为山区,中部和东部为平川。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7.3C,无霜期150天左右。交通十分便利,同蒲铁路、大运高速公路、大运二级公路和208国道纵贯南北,石凉公路横跨东西,乡村公路四通八达。1.3 调查范畴与内容地籍调查范畴为怀仁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照203图斑面积初步记录,全县6乡4镇163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
8、设用地面积为60.4441km2。地籍调查内容涉及: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数据库与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成果资料整顿与归档、检查验收等工作。2 引用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月28日第二次修订)(2)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3)拟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解决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5)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国土资发234号)(6)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告知(国土资发146号)(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本若干意见(中发1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
9、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告知(国土资发28号)(9)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告知(国土资发60号)(10)国土资源部 中农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国土资发134号)(12)山西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方案(晋农登发1号)(13)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关于意见(晋农登办发36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1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某些1:
10、500 1:1000 1: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17)1:500 1:1000 1:地形图航空照相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18)1:500 1:1000 1:地形图航空照相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1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20)1:500 1:1000 1:地形图质量检查技术规程(CH/T 1020-)(2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3)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24)都市测量规范(
11、CJJ/T8-)(25)卫星定位都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 )(26)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7)土地运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调查办发13号)(30)城乡地籍数据库原则(TD/T 1015-)(31)土地运用数据库原则(TD/T 1016-)(32)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57号)(33)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国土资厅函1354号)(3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3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
12、/T 18316)3 技术路线(1) 收集整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等。(2) 采用航空照相测量办法测绘1:5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并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标绘到正射影像图上,完毕工作底图制作。(3) 根据工作底图组织开展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调查,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完毕土地权属调查。(4) 在土地权属调查基本上,依托“山西省持续运营基准网及综合服务系统(SXCORS)”,以解析法进行全野外界址点测量,并依此为控制采用航空照相测量办法测绘1:500比例尺地籍图、编制宗地图,完毕地籍测量。(5) 对地籍调查成果资料进行预解
13、决,建成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农村地籍信息系统。(6) 按照三级检查、一级验收“三检一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4 总体规定4.1 调查内容地籍调查涉及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1) 土地权属调查。重要涉及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等。(2) 地籍测量。重要涉及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3) 地籍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涉及农村地籍数据库建立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4.2 调查单元4.2.1 基本单元调查基本单元是宗地。凡被权属界线封闭地块或空间称为宗地。(1)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14、2)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应设为共用宗。(3) 土地权属有争议地块可设为一宗地。(4) 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内部公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4.2.2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1) 非住宅社区宅基地按各户实际使用范畴划分宗地。(2) 下列状况设为共用宗:1) 四合院式住宅难以划清界线、住宅楼、社区式住宅等。2) 房屋式窑洞,窑洞顶为她人院子,土地使用权源资料没有明确共同使用某些使用权类型。(3)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献,按批准文献拟定宗地界线;对少批多用,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拟定,多用某些在调查表中注明。对批多
15、用少,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畴定界。未批占用,按实际占地界线调查。(4)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献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5) 对未明确详细使用权人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使用权人调查为农民集体。(6) 难以调处争议地,按用地范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7) 宗地界线与所有权宗地界线发生矛盾时,按实际用地界线拟定,并在在调查表中阐明。(8) 下列状况单独设为虚宗,仅调查地类:1) 公用广场、停车场、水域、市政绿地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空闲地等依照不同地类和权属性质分别单独设宗。2) 国有公路、沟渠等穿过村庄时应在调查区内单独设宗。3) 村庄内部空闲地单独设宗。4) 村庄内部凡连通集体共用道
16、路和街巷可单独设宗。4.2.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1)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权和用途分宗。(2) 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献,按批准文献拟定宗地界线;对少批多用,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拟定,多用某些在调查表中注明。对批多用少,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畴定界。未批占用,按实际占地界线调查。(3) 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献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4) 对未明确详细使用权人宗地,按现状进行调查,使用权人调查为农民集体。(5) 难以调处争议地,按用地范畴单独划宗,不调查使用权人,仅调查地类。(6) 宗地界线与所有权宗地界线发生矛盾时,按实际用地界线拟定,并在调查表中阐明。(7) 单独设为虚宗仅
17、调查地类宗地,参照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划分原则执行。4.3 地籍编号4.3.1 宗地代码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构造,按层次分别表达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1)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达。(3)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达。(4)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达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 表达,“G”表达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达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达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达宗地特性码,用
18、A、B、S、X、C、W、Y表达,“A”表达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达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达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达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达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达使用权未拟定或有争议土地,“Y”表达其她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性扩展。(5)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达,在相应宗地特性码后编码。4.3.2 界址点号(1) 在地籍子区范畴内,对界址点统一编号,并保证界址点号唯一。(2) 在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中,可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界址点号。也可采用地籍子区范畴内统一编制界址点
19、号。(3) 解析界址点编号可采用J1、J2、表达,图解界址点编号可采用T1、T2、表达。(4)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地籍子区内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界址点号不再使用。4.4 坐标与高程系统(1) 平面直角坐标系统采用独立坐标系。即“山西省全省及区域地籍测量控制及服务体系”定制独立坐标系统。(2)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5 地籍图比例尺和分幅编号(1) 地籍图比例尺采用1:500。(2) 地籍图分幅和编号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图名以重要单位或行政村名称命名,单位或行政村被分割为各
20、种图幅时加顺序号表达,如:张村(1)、张村(2)。4.6 计量单位(1) 坐标单位采用米(m),保存三位小数。(2) 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存两位小数。(3)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保存两位小数。(4) 面积记录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保存两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存两位小数。5 准备工作5.1 资料准备(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登记发证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提成果(结合图)、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登记发证资料。(2)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3) 与地籍调查关于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测绘资料等。5.2 工具与表册
21、准备(1) 表册:涉及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告知书、违约缺席定界告知书等。(2) 仪器:涉及GPS 接受机、全站仪、钢尺、测距仪、计算机等。(3) 软件:涉及数字照相测量系统、数字测量系统、遥感影像解决软件等。(4) 界址点标志。5.3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1)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本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2)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本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3)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变化而调节。(4) 本次调查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22、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在调查过程中使用权界线和所有权界线发生矛盾,且所有权界线为地籍(子)区界线时,经核算需调节地籍(子)区界线时,必要经县国土部门批准,报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6 土地权属调查6.1 调查内容土地权属调查内容涉及: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等。6.2 工作底图(1) 以航空照相测量办法测绘1:5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2) 将已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及土地所有权界线标绘在工作底图上。(3) 依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子区范畴内,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统一
23、预编宗地代码。也可以通过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将每一宗地标绘到工作底图上,统一预编宗地代码。6.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6.3.1 调查内容和办法(1) 土地权利人。调查核算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2)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有效期限等。(3) 土地位置。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算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图幅等。(4) 土地用途。调查核算土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对土地使用权宗地,依照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献拟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拟定
24、实际用途。(5) 其她。涉及土地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状况。6.3.2 调查状况解决(1) 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状况一致,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2)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按照实际调查状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地籍调查表阐明栏目中填写状况阐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6.4 界址调查6.4.1 调查内容界址调查内容涉及指界、界标设立、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6.4.2 指界6.4.2.1 普通规定(1)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算界址无变化宗地,可直接运用已有资料填写地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25、复印件作为地籍调查表附件。(2)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界址不明确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中阐明。(3)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政策规定,经核算为合法拥有或使用土地,可依照双方协商、实际运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不合法用地,调查后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中阐明。6.4.2.2 告知指界(1) 依照调查筹划,将指界告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2)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可采用公示方式,告知其在指定期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6.4.2.3 现场指界(1) 指界人:1) 权
26、利人是单位,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2) 权利人是个人,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4)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2) 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步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如果户主不识字,可由调查人员代签,户主按手印或户主盖章并按手印。(3)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
27、4)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界址点,应现场设立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5) 以房屋外墙或围墙外墙为界宗地与街、巷、路等公用土地或未拟定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相邻宗地,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单独如实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章认定。(6) 界址线没有依附物按批准文献或本地习惯拟定(7) 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经核算原界址错误要重新定界,双办法人代表、权利人本人或指界委托人要重新履行指界、签字盖章手续。6.4.2.4 违约缺席指界(1)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依照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拟定。(2)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照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拟定。
28、(3) 将现场调查成果及违约缺席定界告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成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成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所有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示15日后,则上述(1)、(2)两条拟定界线自动生效。6.4.2.5 指界成果解决(1) 现场指界无争议,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2)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6.4.3 界址点和界标设立6.4.3.1 界址点设立(1) 界址点设立必要可以对的反映界址线走向。(2) 相邻宗地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立界址点。(3) 同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各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
29、应设立界址点。(4) 规则弧形界址线上界址点应均匀分布,不规则弧形界址线上界址点,在其特性点上设立。弧形界址线与直线界址线交点处必要设立界址点。(5) 同一条界址线上不同界址线类别长度不大于0.5米时,可综合到相邻界址线类别中。(6)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围墙之间大门可以不设界址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围墙之间大门可以设界址点。建筑物下门洞式大门可以不设界址点而综合到建筑物墙壁界址线类别中。6.4.3.2 界标设立(1) 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立界标。界址点界标涉及喷涂、钢钉、水泥桩三种形式设立。(2) 位于结实房墙(角)或围墙(角)等建筑物、构筑物上界址点采用红漆喷涂表达,在实地喷涂高度普通不应超
30、过1.0米;位于坚硬地面上界址点采用钢钉打入地面表达;位于松软地面上大单位界址点可采用水泥桩。6.5 界址边长丈量(1) 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2) 解析法测量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有关距离或条件距离。(3) 的确无法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有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时,应在界址标示表阐明栏中阐明因素。(4) 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可采用坐标反算界址边长,并在界址标示表阐明栏中阐明。6.6 宗地草图绘制6.6.1 普通规定(1)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宗地草图一致,无需重新绘制
31、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2)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3)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4) 可以运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运用现状图、地籍图等,根据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有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6.6.2 宗地草图内容(1) 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2)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重要地物。(3) 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4) 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距离。(5)拟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要建筑物和构筑物。(6)指北针、概略比例尺、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等。6.
32、6.3 宗地草图绘制规定(1) 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地籍调查表中宗地草图一致,则不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需要重新绘制宗地草图。(2)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地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则应绘制宗地草图。(3) 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4) 应选用适当长期保存、使用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比例尺不不大于1:。(5) 图上标注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有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勘丈成果。(6)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地方可移位放大表达。6.7 地籍调查表填写(1) 地籍调查表必要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精确无误,
33、笔迹清晰整洁。(2) 表中填写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容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负责;全表划改超过2处时,整份表作废。划改符号用“”表达。(3) 表中内容填写不得空项,没有内容,使用“/”符号。(4)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简化字或缩写名称。(5)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6) 项目栏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加盖管理机关印章。(7)共用宗需要填写共用宗权利人列表。6.8 已登记宗地权属核查已登记发证宗地,将核查原土地证所载宗地图或原地籍调查表中宗地草图,与现状宗地进行对照。对于界址(四至范畴)土地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复查无误、无变
34、化在原地籍调查表上加盖“经核查无误”印章,可不再重新进行权属调查,原权属调查资料继续使用,不需要对新表格重新指界、签字盖章,但须重新实测界址点、勘丈界址边长、填写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建立新旧地籍号对照表。对于界址或土地权属状况已发生变化宗地要重新进行调查,履行指界、签字手续,按照新规定和规定形成新权属调查资料。6.9 其他事项本方案中未提及与调查有关确权发证等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7 地籍测量7.1 图根控制测量7.1.1 普通规定(1) 图根测量重要运用“山西省持续运营基准网及综合服务系统(SXCORS)”进行。通过接入SXCORS系统,无需布设首级控制网,直接进行图根控制测量
35、。由SXCORS服务系统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进行控制成果远程自动计算和成果分发。其中:独立坐标系平面直角坐标由WGS84坐标转换得到,正常高由山西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拟定。(2)每个行政村埋设图根控制点数量不少于4个,并保证每个图根点至少有2个以上通视点位。(3) 图根控制点采用9位编号:以字母“T”开始,加3位地籍区代码、3位地籍子区代码和2位流水号。(4) 图根控制点埋设永久性标志数量每个地籍子区不少于4个。其中:位于硬化地面上点,采用直径不不大于10mm,长度不不大于100mm钢钉打入地面;位于非硬化地面上点以都市测量规范规格埋设标石。其他图根控制点可埋设暂时性标志,如木桩或普通钢
36、钉等。(5) 埋设永久性标志图根控制点应编制点之记。7.1.2 RTK(CORS)图根测量7.1.2.1 技术规定RTK(CORS)办法进行图根点测量时技术规定见下表。级别相邻点间距离(m)点位中误差(m)边长相对中误差起算点级别流动站到单基站间距离(m)测回数图根1000.051/4000四等及以上62三级及以上37.1.2.2 卫星状态RTK(CORS)办法进行图根点测量时,卫星状态规定见下表。观测窗口状态15以上卫星个数PDOP值良好64可用56不可用567.1.2.3 设立与检核(1) 单基站RTK测量时,基准站卫星截止高度角设立不低于10。开始作业或重新设立基准站后应至少在一种已知点
37、上检核。其中:平面位置检核较差不应不不大于5cm,高程与已知成果较差不应不不大于10cm。(2) 观测前设立平面收敛阀值不应超过2cm,垂直收敛阀值不应超过3cm。(3) 流动站用三角支架对中,仪器圆气泡应稳定居中。7.1.2.4 RTK观测规定(1) 观测值应在得到RTK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2) 经度、纬度应记录到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应记录到0.001m。(3) 一测回自动观测值个数不应少于10个,并取平均值作为定位成果。(4) 测回间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初始化,测回间时间间隔应不不大于60s。(5) 测回平面坐标分量较差不应超过2cm或经、纬度分量较差不大于0.0007,高
38、程较差不应超过3cm,取各测回平均值作为最后观测成果。(6) RTK观测结束后,取某些相邻点运用全站仪实测相邻控制点距离,距离与RTK测量反算距离比较,较差相对中误差应1/2500。7.1.3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1) 在GPS不能直接布设地方,布设附合单导线、闭合单导线作为加密控制。但起算点必要为应用CORS测量技术完毕控制点。详细技术规定见下表。级别附合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测回数测距测回数测回差()方位角闭合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坐标闭合差(m)DJ2DJ6一级1.212012118241/50000.22二级0.77011401/30000.22(2) 当采用全站仪进行图根
39、加密时,可布设支导线。支导线最多支2站,总长度不超过起算边2倍。支导线边长来回观测,转折角观测一测回。7.1.4 图根高程测量(1) 图根高程控制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技术施测,高程线路与一级、二级图根平面导线点重叠。(2) 垂直角应对向观测,垂直角较差、指标差较差不不不大于25秒。仪器高和棱镜高均量取至毫米。(3) 对向观测高差、单向两次高差较差不不不大于0.4S(m),S为边长(km)。闭合差限差为40(mm),D为边长(km)。7.2 界址点测量7.2.1 界址点精度解析界址点点位和间距精度规定见下表。级别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中误差容许误差一5.010.0
40、二7.515.0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7.2.2 界址点测量办法与规定(1) 界址点坐标所有采用解析法测量。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 接受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办法。重要办法有极坐标法、正交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GPS定位办法等。依照界址点观测环境选用不同办法。(2) 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3) 测量界址点所使用仪器设备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干用于作业。7.2.3 极坐标法测量界址点(1) 极坐标法是测量界址点重要办法,观测角度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仪器整平对中时,
41、对中误差不得超过5mm;观测时应在图根或图根以上控制点上设站,最大测距长度不超过200m。使用J2级全站仪时,垂直角宜在10以内,水平角、垂直角观测半测回,仪器高和棱镜高量至0.001m。应对测站进行严格校核,以较远一点定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其坐标较差须在5cm内,高程较差不应不不大于1/3基本等高距(1:500比例尺平地基本等高距为0.5m,丘陵或山地为1.0m)。(2) 全站仪观测时,要使用超薄棱镜,减少棱镜厚度导致测量误差,当棱镜中心和界址点中心不一致时,应进行改正。必要注意棱镜中心到界址点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由于反射棱镜是有厚度,它额定中心在棱镜定位螺旋中心,而墙角(不论是阴角还是
42、阳角)是界址点确切位置,测量时棱镜放置不到位时,由观测者采用距离、角度偏心等技术手段消除此项误差。7.2.4 GPS定位法测量界址点(1) GPS定位办法重要有GPS实时动态定位办法(RTK)、网络GPS定位办法(CORS)。(2) RTK(CORS)观测一测回,自动观测值个数不应少于10个,最后取平均值采用。(3) RTK(CORS)观测其他规定同图根点测量。7.3 地籍图测绘7.3.1 普通规定(1) 地籍图测绘采用数字照相测量办法,即将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文献带入数字照相测量系统,解析界址点与数字照相测量系统地物点实地为同一位置时,以解析界址点坐标代替地物点坐标。依照调查工作底图、土地权
43、属调查成果和地形要素野外调绘成果,进行数据采集、解决生成地籍图。(2) 地籍图图面必要主次分明、清晰易读。(3) 地籍图基本精度应符合下表规定。项 目图上中误差mm图上容许误差mm备注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0.30.6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等可放宽至1.5倍。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误差0.30.6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间距误差0.30.6邻近地物点间距误差0.40.8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点位误差0.51.07.3.2 地籍图重要内容地籍图内容涉及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7.3.3 地籍图表达办法(1) 行政区划要素。重要指各级行政区界线和行政区名称。1) 不同级别
44、行政境界相重叠时应遵循高档覆盖低档原则,只表达高档行政境界,境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行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2) 当按原则分幅输出地籍图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界线与内图廓线交汇处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3) 地籍图上不注记行政代码和邮政编码。(2) 地籍要素。涉及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宗地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地类代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坐落地址等。1) 界址线与行政区界线相重叠时,只表达行政区界线,同步在行政区界线上标注
45、土地权属界址点,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应在转角处绘出点或线。2)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叠置于省级界线、市级界线、县级界线、乡级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之下。叠置后其界线仍清晰可见。3) 在宗地内,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号。4) 按原则分幅编制地籍图时,若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被图幅分割,其相应编号分别在各图幅内按照规定注记。如分割面积太小注记不下时,容许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批示线标明。5) 图上应注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单位名称和住宅社区名称。个人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名称普通不需要注记。(3) 地形要素。1) 界址线依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达,不可省略。2) 重要地形要素涉及建筑物、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注记表达办法按照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