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五、企业文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文书事务正常顺利进行,促进和提升组织管理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所谓“文书”是指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汇报会议决议、要求、协议书、专利许可证书、电报、多种账簿图表、参考书等一切业务用书和公文。
第三条 全部文书归企业全部并收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条 必需严格保守文书机密。
第五条 文书按下列关键点处理或办理:
1.凡关键事宜指示、请示、汇报、汇报、传达、回复等等,一律以“文书”形式进行。全部文书处理全部必需以“正确”和“快速”为标准,必需明确责任。
2.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理事项,事后也必需以文书形式统计下来。
第六条 文书管理标准要求以下:
1.文书收发、领取和寄送,标准上由总企业总务部负责。
2.分企业或分支机构文书管理,另有文书管理细则做出要求。
(二)文书收发
第七条 抵达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部门接收,并按下列关键点处理:
1.通常文书给予启封,分送各部门。
2.私人文书无须开启,直接送收信人。
3.分送各部门文书若有差错,必需立即退回总务部。
(三)文书处理
第八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绝密。指极为关键而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内容文书。
2.秘密。指次关键而且所包含内容不能向企业内外无关人员透露文书。
表23-7 表格登记单
图 表
名 称
联
数
填制单位
移 送
单 位
功 能
内 容
性
质
印制日期
数
量
表格编号
每个月用量
1.产品
2
经理室
自存、生管部
产品说明
产品说明、
规格订定
各产品
2.工程分析表
2
工程分析
工程标准
3.品检标准
2
品检组
品检标准
领退料名称、
数量
4.领退料单
3
领料人
自存、会计、生管
领料凭证
领退料名称、
数量
凭证
5.原物料库存卡
1
仓库
——
物料管理
原物料耗用情况
账卡
6.耗用月报表
3
自存、会计、生管
对账、
控制
原物料耗用情况
月报
7.库存月报表
3
原物料库存统计
8.制造通知单
7
生管
自存、业务、生产部
派工用
制造说明、原物料说明
发工用
9.生产进度表
7
生产进度
10.生产情况表
1
自存
程序控制用
细步进度、
产量控制
工作表
11.完工汇报单
2
自存、经理室
计算成本
原物料工时品质统计
每批汇报
12.品检日报表
2
品管
自存、生管
品检情况
各批品检情况
日报
13.品检统计表
1
自存
工作表
3.机密。指不宜向企业以外人员透露内容文书。
4.一般。指非机密文书。假如附有其它调查问卷之类关键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企业内部传阅或传达文书。
第九条 一般文书处理标准以下:
1.由部门经理以上等级主管,负责对文书进行审阅、回复、批办和其它必需处理,或由其指定下属对文书进行具体处理。
2.假如碰到关键或异常事项,必需立即和上一级主管取得联络,按上级指示办理。
3.多种相关联事项,必需和各部门商议后方能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机密文书处理标准以下:
1.机密文书标准上由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
2.指名或亲启文书,标准上应在封面上注明文书所包含事项关键点和发
文者姓名,并由发文者封缄。
3.抵达指名或亲启文书,标准上由信封上所指名人开启,其它人不得私自启封。假如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换来件所指名者,不受本条要求约束。
第十一条 文书阅览标准以下
1.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需签字,表示已经阅览完成。如有必需,可在文书空白处填写阅览后意见,并转给或交还文书主管。
2.有必需在各部门传阅文书,必需附上“传阅登记簿”,按“传阅登记
簿“要求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文书主管。
第十二条 和各部门相关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假如存在分歧,则由文书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假如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或请示上级领导,由上级裁决。
(四)请示审批
第十三条 请示审批是企业经营一项关键程序,凡企业经营关键事项,全部必需经请示,取得董事会、总裁和常务董事审查、裁决和公文批复以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须请示审批事项以下:
1.职务及关键人事安排;
2.多种制度性要求变更;
3.关键契约缔结、解除和变更;
4.诉讼行为;
5.和政府机构相关多种关键请示回执、申请等等;
6.土地、建筑物和事务所权利购置和转让;
7.大额馈赠、谢礼、和宣传广告费用开支;
8.分支机构增减和升降;
9.预算和决算事宜;
10.借款和贷款,和借贷银行开设和变更;
11.关键或高额物品采购,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转让或廉价出售;
12.定时或不定时刊物发刊、修改和废除,和费用开支修订。
13.相关企业经营关键计划和企划;
14.其它上述未包含关键事项。
第十五条 请示审批者为分企业经理,和以此为标正确定主管。
第十六条 对请示审批提案文书必需进行仔细斟酌,方便能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请示审批事项,必需以提案文书方法,经主管呈交总部。假如事情紧急,许可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需立即撰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
第十八条 请示提案文书内容包含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应一式多份,分送相关部门如业务部门、出版部门、总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等。
第十九条 请示提案文书必需编号,注明起草者或请示者,所属分支机构及部门,并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做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书(副本)替换批复返回,并请示部门给予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请示提案原本由总务部保管。
(五)文书制作
第二十二条 文书制度要领以下:
1.文书必需简明扼要,一事一议,语言措辞努力争取正确规范。
2.起草文书理由包含起因,和中间交涉过程,加以证实必需做出交代,必需时附上相关资料和文件。
3.必需明确起草文书责任者,并署上请示审批提案者姓名。
4.对请示提案文书进行修改时,修改者必需认真审阅原件,修改后必需署名。
第二十三条 文书起草必需取得主管同意,而且在主管有了明确决定以后进行。文书起草只是一个“文书化”过程和结果。文书草案必需
给予保留。
第二十四条 关键文书,必需经过公证,而且在正式文书形成前,掌握并附上含有价值证据或证实文件。
第二十五条 文书署名按下列要求进行:
1.企业内文书,假如是通常往来文书,只需主管署名;假如是单纯上报文书,或不包含各部门且内容不关键文书,只需部门署名;假如是关键文书,按责任范围由总裁、副总裁、常务董事署名,或署相关部门主管姓名和职务
2.对外文书,如协议书、责任状、政府许可申请书、回执公告等关键文书,一律署总裁职务和姓名。假如是总裁委托事项可由指名责任者署名。上列要求以外文书,也可署分企业或分支机构主管职务和姓名。
第二十六条 文书盖章按下列关键点进行:
1.在正本上必需加盖文书署名者印章,副本能够加盖署名者或所在部门印章。
2.假如文书署名者不在,可加盖职务或代理者印章,并加盖具体实施者印章替换。但在这种情况下,文书存档前必需加盖署名者印章。
3.以部门或企业名义起草文书,在旁侧加盖相关责任者印章。
第二十七条 总裁和企业印章按下列标准使用:
1.在有必需加盖总裁企业印章时,必需填写委托申请书,经所属部门主管认可而且加盖印章以后,向总务部门提出。
2.总务部主管经审核,署名盖章,同意申请。如有必需则需请示总裁。
3.在需要总裁签字情况下,手续同前。
4.经总务部同意后,去印章保管员处加盖企业印章。
5.部分带有企业字样或总裁职务字样印章,须经主管同意,直接向印章保管员申请加盖。
(六)文书发送
第二十八条 部分需要邮寄或专员递交文书,按下列关键点进行发送,必需时还须给文秘室以回复或回执。调查汇报不受本条要求限制。
1.文书封面必需明确写清发送或接收单位、单位地址和收件人姓名,而且注明“快递”、“邮寄”、“面呈”或“转交”等字样。
2.企业内部文书标准上不作封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邮寄文书,必需于发送前在“发信登记本”和邮资明细账”上做好登记并填写。
表23-8 表格请印申请单
请印单位
表格名称
用
途
联数及分送单位
式 联,第1联:
第2联
第3联
请印日期
需要日期
表格编号
表格格式
依旧格式印刷品 依附样印刷
现有存量
请印数量
每个月耗量
使用年度
需校对否
需 否
(七)文书整理和保留
第三十条 文书按内容进行整理后,分为两类保管,一类是还未完结文书,另一类是能够归档文书。
第三十一条 全部完结文书,分别按所属部门、文件机密程度、整理编号和保留年限进行整理和编辑,并在“文书保留簿”上做好登记,归档保留。
第三十二条 制度要求、不动产权利书、协议书、往来公文和特许专利等尤其关键文书,由总务部填写“关键文书目录”后,给予保留。
第三十三条 分企业或分支机构文书分为两类,一类是尤其关键文书,直接归主管保留,另一类是通常文书,留存各部门保管。
第三十四条 文书保留年限以下:
1.永久保留文书,包含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事统计、关键制度性要求;关键契约书、协议书、登记注册文书;股票关系书类;关键诉讼关系文书;关键政府许可证书;相关企业历史文书;决算书和其它关键文书。
2.保留十年文书,包含请求审批提案文书,人事任命文书,奖金工资和津贴相关文书,财务会计账簿、传票和会计分析报表,和永久保留以外关键文书。
3.保留五年文书,指不需要保留十年次关键文书。
4.保留十二个月文书,指无关紧要或临时性文书。假如是调查汇报原件,则由所在部门主管负责确定保留年限。
第三十五条 全部关键机密文书,一律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文件柜中。
第三十六条 保留期满和没必需继续保留,经主管决定,填写废除理由和日期以后,给予销毁。机要文书一律以焚烧方法销毁。
第三十七条 假如职务或部门划分发生变更,或做出调整,则必需在相关登记簿上注明变更和调整理由,和变更和调整后结果。
第三十八条 必需做好关键文件借阅登记工作,并注明归还日期。一切借阅全部必需出具借阅证。
第三十九条 在制度难以实施时,须和总务部联络,由文书主管做出裁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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