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09074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5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红岩煤业二一三年度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四章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十章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第十五章 附 则矿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2、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关键指以下职业危害原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原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预防”方针。第四条 凡我矿范围内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件,依据本制度实施。第二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员健康及其相

3、关权益,连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根据国家要求要求,成立大则勒煤矿三号井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通风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成 员:煤矿井下全部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温扎根兼任,负责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必需设置一名职业安全健康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具体工作。第七条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要求,安排布署本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二)向职员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主动改善劳动条件。(三)

4、依法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四)依法组织对职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职业健康检验,发觉有不宜从事本岗位职员,要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五)定时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疗养。(六)定时、不定时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检验,对查出问题立即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处理。(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定时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检测结果立即向安全科汇报,并向职员公布。(八)推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八条 矿长职责(一)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二)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置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三)每十二个月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员对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提出合理意见和提议。(四)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方法。(五)依据“三同时”标准,矿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

6、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副矿长职责(一)在矿长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二)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三)依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和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四)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五)直接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六)组织对

7、全体职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规和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七)常常检验全矿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而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八)常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员相关职业卫生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处理存在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职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九)对发生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十)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 其它部门职责在矿职业安全健康领导小

8、组领导下,落实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一)办公室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完善职员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要求组织职员健康查体,立即发觉职业禁忌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业病人进行判定、诊疗、疗养、诊疗;负责各生产场所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原因定时监测,按要求做出汇报,对危害原因超标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3、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标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5、定时监督检验全矿各单位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二)机电

9、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职业危害;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或材料;3、对井下供电、压风系统、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电瓶车、四大运转等机电设备、井下风钻、风镐、风煤钻、乳化液泵等设备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三)通防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搞好我矿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根据要求送检粉尘样品;2、落实井下粉尘、噪声、高温、职业中毒作业防治方法;3、监督井下各岗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设置情况;4、健全井下职业防护设施台账及检修统计,确保井下通风防尘设施完好。(四)安监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制订并设置全矿各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2、负责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10、抢救援预案并定时演练;3、对全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一条 各单位责任人职责(一)认真落实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法;(二)负责本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三)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四)定时对单位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验,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方法立即处理;(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治;(六)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四章 职业危害通知制度第十二条 职员入矿时由物资管理科负责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和防护方法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

11、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第十三条 在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一)在职员岗前培训时,要通知职员本单位关键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原因,应怎样预防。(二)在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要通知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并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时,应该有汉字说明书,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抢救

12、治方法等内容。第十四条 由卫生监督科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劳动者。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十五条 矿利用华煤之星、电子公告栏、版面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宣传。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经过墙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和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十八条 矿安全培训室每十二个月必需对职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十二个月培训计划中。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关键有(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职业卫生基础知

13、识。(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具。(五)发生事故前应抢救援方法。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和方法(一)矿领导、职业安全健康专职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评和发证,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二)对新入矿工人、新调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课时。(三)每十二个月组织全部在岗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四)职业危害原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评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 培训由安全培训室

14、组织,要求安全培训室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做好培训统计,必需做到每次培训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原因,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原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第二十四条 通防科、机电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职业危害

15、防护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确保职业防护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方法(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组织,配置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订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订定时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检验制度。第二十七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设施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该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该含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

16、内容应该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原因控制效果结论。(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第二十八条 对防护设施应该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资料;(三)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汇报。第二十九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防护设施项目标,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该经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判定,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17、生要求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维修、保养,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十二个月应该对防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原因控制效果。第三十一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各单位要对职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职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具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

18、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很好防护条件,促进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上级及集团煤矿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措施。第三十四条 个人防护用具种类:矿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棉袄、防护眼镜、雨衣、皮裤、防噪耳塞等。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一)物资管理科是个人防护用具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具发放计划,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具领用审批、统计工作。(二)煤矿安全或财劳部门分别负责本煤矿及下属各单位防护用具(小护品)计划、审批、领用等工作落实,并对下属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三)经营管理部负责审批后个人防护用具(小护品)计划落实,对各步骤及职责部门

19、进行监督考评。(四)国泰企业市场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落实进货、依据各单位提供料单发放个人防护用具。第三十六条 个人防护用具审批发放(一)综合办公室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标准(AQ1051-)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职员个人防护用具领用手册,对于接触粉尘作业直接工并对各工种个人防护用具进行配置,严格按要求审批劳动防护用具,实施微机集中统一发放。(二)依据库存情况及防护用具工种配置标准,物资管理科每六个月编制一次个人防护用具使用计划,经矿同意后,转供销红岩煤业。(三)根据个人防护用具使用期限,物资管理科立即对各工种到期个人防护用具进行配发。(四)对新参与工作人员或职员工种变更人

20、员,物资管理科依据职员工种、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发。(五)职员凭个人防护用具手册和领料单审批领取。(六)对因生产需要超出个人防护用具发放范围,由单位写出书面汇报,经矿审批后,物资管理科再给予办理。(七)小护品每十二个月集中发放两次,上六个月以6月底在册,下六个月以12月底在册,由单位持领料单集体领取发放。(八)各煤矿、各单位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具领用、审批、发放台帐,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具审批计划。第三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具使用管理(一)各单位技术责任人为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具佩戴培训指导、监督、报废关键责任人,定时对各类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佩戴组织培训使用讲解,对已不能正常使用一律按要

21、求立即报废,重新审批。(二)个人防护用具使用者要严格按要求正确佩戴,对于井下使用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护用具必需佩戴到位,切实发挥防护作用。(三)矿安监员、工区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护用具佩戴检验,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对于不按要求佩戴职员进行酌情处罚。第三十八条:个人防护用具管理(一)国泰企业市场部依据物资管理科编制个人防护用具使用计划进行采购,对供给商评价,实施采购、进货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二)对特种防护用具采购,供给商必需提供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判定,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具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汇报及许可文件,由供销煤矿华丰分部负责存档保留复印件。(三)特殊

22、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前须进行严格检验,发觉超出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不得发放使用,并隔离存放,建立报废统计。绝缘靴、绝缘手套由生产部机运组定时打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由判定部门出具报废手续到人力资源办理更换证实。(四)个人防护用具一律由矿统一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一经发觉,对责任人按要求进行严厉处理。特殊防护用具由单位报经矿审批后,给予配置。(五)个人防护用具种类更该及调整,随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调整而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替换。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员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矿设专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原

23、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第四十条 由通防科具体负责矿井职业危害原因监测工作,配置足够检测仪器及设备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日常监测,同时要配置持有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充足监测人员,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第四十一条 监测职业危害原因种类:煤尘、噪声、高温、有害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硫化氢。第四十二条 监测具体分布点、监测周期严格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求(试行)要求进行,并严格各项制度及统计,确保测定结果真实可靠。第四十三条 对于多种职业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出现超标时,由总工程师负责分析

24、原因落实治理方法,直到监测结果正常时方可进行工作。第四十四条 每十二个月委托含有资质并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并将结果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立即向职员公告,对于监测结果超标地点要组织人员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法,确保全部地点达标。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身体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措施。第四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验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验,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第四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验由省级卫生行

25、政部门同意并报山西煤炭安监局立案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负担。第四十八条 卫生监督科依据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制订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第四十九条 新上岗职员由物资管理科提供名单报卫生监督科,由综合办公室联络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查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定时健康检验,各单位根据矿发文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报卫生监督科核实后组织实施;物资管理科要立即向综合办公室通报立即离岗职员,综合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进行离岗前体检;在未

26、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职员能够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署相关协议。第五十条 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职员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除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外,还应立即通知职员本人,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卫生监督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第五十二条 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员,所在单位应立即汇报,卫生监督科应立即组织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第五十三条 若发觉有疑似职业病职员,卫生

27、监督科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第五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将体检结果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它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机密,维护职员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留。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第五十六条 职员职业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期间费用,由矿负担。第五十七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受查率应达100,若无故不体检或因本人不配合造成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而影响职业病诊疗、判定时,

28、由本人负责。第五十八条 矿为职员建立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含:(一)职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对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职员健康资料。第五十九条 矿设专员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监护档案,职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第十章 职业病诊疗判定及诊疗康复制度第六十条 矿应该立即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疗;确诊为职业病,还应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疗有异议,能够在接到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29、之日起30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判定,对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不服,能够在接到职业病诊疗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判定。第六十二条 矿应该为职员提供职业病诊疗判定相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不能隐瞒。第六十三条 判定为职业病职员诊疗证实书应该一式三份,职员、单位各执一份,诊疗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疗、诊疗、判定费用由矿负担。第六十四条 矿物资管理科应该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合适延长。第六十五条 矿要根据相关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康复,并根据职业病诊

30、疗证实书上注明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该调离原岗位,由物资管理科协调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应该给合适岗位津贴;职业病及疑似患者诊疗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协议。第六十六条 凡因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损伤住院诊疗人员,其诊疗期间不影响个人出勤,工资按所在单位通常水平发给,相同条件下不影响评聘、调资和评级评优。第六十七条 患有职业病职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该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原单位应该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证实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移交给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全部应该将其情况报各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立案。第十

31、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改善职员劳动条件,预预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生,保障职员身体健康,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六十九条 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每十二个月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确保专款专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年度结余资金许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关键包含以下项目内:(一)矿井关键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和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七)职员职业健康检验、职业培训、

32、职业危害监测评价、职业危害检测仪器设备、个人劳保用具及职业病人诊疗、诊疗、疗养所发生费用。第七十条 财务部负责设置危害防治专题经费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措施(财建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它和安全生产直接相关费用”中列支。第七十一条 各专业及相关单位,根据当月实际发生费用数额将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列出计划,于每个月25号前分别采取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汇总后负责列入安全费用台账,并上报安监处。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 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建立职业

33、卫生档案,职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由专员保管。第七十三条 矿职业卫生档案包含企业基础情况、作业场所情况、存在职业危害原因、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发病、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并保留完好。第七十四条 职员个人健康档案包含:(一)职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验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四)接尘职员胸片。第七十五条 按档案管理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久、短期三种期限立即进行归档。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楚、文字正确可靠,随时、定时地依据本矿人员变动,立即调整和补充“两档”

34、,各表卡每十二个月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第七十六条 职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复印件,档案室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个人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诊疗,判定单位需提供相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第七十七条 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方法;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员管理,定时检验清点,如发觉档案破损、变质时要立即修补复制。第七十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人员应珍惜档案,严禁在档案室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私自翻印。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第七十九条 矿立即、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

35、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八十条 严格根据卫生部印发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职业危害原因种类进行申报。第八十一条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相关材料:(一)企业基础情况;(二)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具配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第八十二条 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法。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后并由矿长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第八十三条 职业危害申报由综合办公

36、室负责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于每十二个月3月31号前完成年度申报工作。第八十四条 矿发生以下重大改变,应根据下述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十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第八十五条 为做好我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预案。第八十六

37、条 应抢救援范围本预案适适用于矿区内,忽然发生造成3人及以上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第八十七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矿设置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矿区内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处理工作。矿长任总指挥,各副矿长任副总指挥,人员由安监科、调度室、通防科、办公室、保卫科、物资管理科、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医院、矿山救护队等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业小组:(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其它相关单位责任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协调、抢救等工作。(二)现场抢救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相关单位人

38、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订井上下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法。(三)医疗教授组。由医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急性职业危害病人救治方案研究和具体施救工作。(四)警戒保卫组。由保卫科组成,必需时邀请宁阳县公安局帮助,关键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五)事故调查组。由安监科、物资管理科、综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部门配合企业安监部、监察机构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六)情报通报组。由矿调度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统一掌握事故态势和处理情况,搜集救援行动相关部门信息资料,向相关部门人员、单位通报情况。(七)善后处理组。由安全矿长任组长,办公室、物资管理科、医院等部门责任人参与

39、,负责伤亡人员家眷抚慰、抚恤、理赔、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善后处理工作。第八十八条 应抢救援体系及演练矿山救护队,负责矿山和地面单位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抢救。矿山救护队应依据所服务矿井特点,制订训练计划,定时进行演练。各单位结合职员安全技术培训,组织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抢救训练,熟练掌握现场抢救常识。第八十九条 事故汇报程序、内容(一)事故汇报程序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单位应抢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快速汇报本单位责任人和煤矿应抢救援总指挥部(电话:7844113),同时上级煤矿安全监督机构、集团企业急性职业危害应抢救援指挥部。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接到汇报后,要立即汇报应抢

40、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二)事故汇报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简明经过,伤亡(遇险)人数,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判定,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方法,需要部门和单位帮助抢救和处理事宜,事故汇报单位、汇报人和汇报时间等。第九十条 事故应抢救援(一)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汇报后决定开启本预案。(二)抢救标准1、统一指挥标准。抢救必需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和具体指挥下开展工作。2、自救互救标准。事故发生早期,应根据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主动组织抢救,并快速组织遇险人员避灾路线撤离,预防事故扩大。3、安全抢救标准。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

41、采取要求防护方法,确保救护人员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4、通讯通畅标准。事故现场和指挥部必需保持通讯通畅。5、就地抢救标准。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中毒人员应立即在本单位医疗单位救治,如本单位医疗人员、设备、药品、技术等不足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第九十一条 危险目标确实定及危险性职业危害原因关键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可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可造成人员死亡。(一)一氧化碳矿井瓦斯和煤尘爆炸、火灾、煤炭自燃和煤气发生炉等均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一氧化碳为五色、无味、无刺激性气体。一氧化碳随空气经过呼吸进入机体,和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失去输氧能力,而造成机体一

42、系列缺氧症状和体征。工作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短时间接触许可浓度30mgm。1、轻度中毒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在30以下。其表现为头痛、头昏、头沉重感、恶心、呕吐、全身疲乏。上述症状活动时加剧,部分病人有短时间晕厥。2、中度中毒 血液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在30一50。上述症状加重,面部呈樱桃红色,呼吸困难,心率加速,共济失调,甚至尿便失禁,以至昏迷。有患者出现抽搐、惊厥或肌肉痉挛。大多数患者经抢救12天后治愈。通常无并发症和后遗症。3、重度中毒 血液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在50以上。常有昏迷,并出现肌肉痉挛和抽搐。可出现多种并发症,如脑水肿、心力衰竭、休克、酸中毒等,死亡率高,经抢救存活者,常有不一样程度后

43、遗症。(二)硫化氢硫化氢,无色易燃气体,有臭鸡蛋味。本品是强烈神经毒物,对粘膜有显著刺激作用。硫化氢吸收后,和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作用,抑制酶活性,使组织细胞内窒息,产生“闪电样”死亡。工作场所空气中硫化氢最高许可浓度10mgm。1、轻度中毒患者感到眼灼热,刺痛、羞明、流泪、视物模糊;有流涕、咽痒、呛咳、胸闷、呼吸困难等。2、中度中毒吸入较高浓度(200300mgm3)硫化氢所引发眼部刺激症状愈加严重,并有猛烈头痛、头晕、心悸、恶心、呕吐等,可出现意识模糊或昏迷,时有躁动。常有化学性肺炎或中毒性肺水肿。3、重度中毒吸入高浓度(700mgm3左右)硫化氢立 即出现神志模糊、昏迷、紫绀、心悸,全身

44、肌肉痉挛或强直,大、小便失禁。硫化氢浓度在1000mgm3以上时,吸入后如电击一样,可因呼吸麻痹而死亡。(三)氮氧化物矿井下存在氮氧化物关键是二氧化氮,为淡红棕色气体,含有刺激性气味。氮氧化物对眼和上呼吸道刺激小,关键进入呼吸道深部细支气管和肺泡,和水作用形成硝酸和亚硝酸,对肺产生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形成肺水肿。硝酸和亚硝酸进入血液后形成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引发血管扩张,血压下降和高铁血红蛋白症,引发组织缺氧。工作场所空气中氮氧化物短时间接触许可浓度10mgm3。1、轻度中毒仅有轻度呼吸道刺激症状,如轻度咳嗽,眼部不适,胸闷、乏力,食欲减退等,病程短暂数以后可痊愈。2、中度中毒经过312小时潜伏期

45、,急性中毒症状逐步加重,或骤然发生,患者全身软弱无力、头痛、头昏、胸闷、气急等。3、重度中毒胸闷、胸骨下疼痛、呼吸显著困难,出现青紫、呛咳、咳泡沫样粉红色痰。可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表现。第九十二条 急性中毒人员应急处理方法(一)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发生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将患者移至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道通畅,注意保暖、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气管插管、加压给氧,应用呼吸兴奋剂。对症诊疗,防治脑水肿,肺水肿和神经系统后遗症。(二)急性硫化氢中毒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应立即脱离中毒现场,在新鲜空气中对症抢救。对窒息患者进行人工呼吸,呼吸恢复时吸氧,注射呼吸兴奋剂和强心剂。有肺水肿

46、,脑水肿者给对应诊疗。(三)急性氮氧化物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诊疗关键是对症处理和支持疗法,主动防治肺水肿。必需时给一定抗菌素预防肺内感染。第九十三条 终止预案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展和危害原因消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指挥部适时提出预案适时终止提议。终止条件为:(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消除,事故得到完全控制。(二)中毒人数不再增加,恢复正常生产。(三)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引发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职员健康造成损害,矿区恢复正常生产。第九十四条 预案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演练,由安监处、通防技术科、卫生监督科负责落实。第十五章 附 则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和国家相关要求相悖之处,以国家相关要求为准。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红岩煤业。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