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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百齐网络传媒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等 方共同出资,设置
,(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
第六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企业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主持
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由监事召
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
增加或降低注册资
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十四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由
全体股东选
举
产生。实施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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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
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设经理,
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
经理对
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
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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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实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推行本法要求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股东、
实施董事、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符
合《企业法》要求。企业实施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出现《企业法》不得任职要求情形,企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应该经其它股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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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
其
她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
视为同意转让。
其
她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
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
在相同条件下,
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
协商确定各自购置百分比;
协
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股东能够请求企业根据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企业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企业该五年连续盈利,
而且符合《企业法》要求分配利润条件;
(二)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关键财产;
(三)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
由出现,股东会会议经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和企业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
股东能够自股东会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正当继承人能够继承股东资
格。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
建立本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
并根据
《企业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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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业营业期限
年,
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
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企业有以上第二条要求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修改企业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企业因以上除第四条要求而解散,
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企业法》要求
进行清算。
企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组员、
清算
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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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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