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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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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总则 1 二、总体要求 1 三、关键任务和职责分工 2 (一)数据处理关键任务 2 (二)数据处理职责分工 3 (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6 四、基础资料搜集和工作图册编制 8 (一)基础资料搜集和整理 8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9 (三)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10 五、专用软件开公布署和环境准备 11 (一)专用软件开发和布署 11 (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 12 六、清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3 (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3 (二)地级及以上清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5 七、普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6 (一)县级普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6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9 八、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步骤及要求 22 九、特殊普查区域数据处理 22 (一)军队管辖区域普查数据处理 22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数据处理 22 (三)其它特殊区域普查数据处理 23 十、进度安排 23 (一)县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23 (二)地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24 (三)省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24 (四)流域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25 (五)国家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25 一、总则 1、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确保水利普查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制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关键对水利工程基础情况、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灌区专题、地下取水井专题、水土保持治理方法等各类水利普查任务数据处理进行要求。河流湖泊基础情况普查和水土保持普查中相关土壤侵蚀、侵蚀沟道普查数据处理要求根据其对应普查技术方案实施。 3、本《细则》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总体要求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遵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逐层上报、超级汇总,集中处理、专业把关”工作模式,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2、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过程中,负责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和上报验收相关业务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细则》相关要求,确保数据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遵照本《细则》要求,实施全国统一制订其它相关数据处理技术标准和要求,并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本级数据处理实施方案,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组织形式、任务分工、工作要求、人员配置等做出具体要求。 4、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统一使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开发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摄影关技术要求,做好系统布署所需软硬件环境准备和软件安装调试,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发觉问题应立即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应。 5、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应严格实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各步骤工作及其结果必需达成对应质量要求,不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不得上报。 6、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中,要严格实施数据安全相关要求,立即做好系统备份、数据备份、病毒防护、运行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措施》相关要求,深入细化相关制度要求,明确普查数据安全保密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和安全相关技术防范方法建设。 三、关键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数据处理关键任务 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关键任务包含:普查基础资料准备和普查工作图册编制,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开公布署,各类普查数据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1、普查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和工作图册编制,包含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水利普查对象名目资料和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等搜集和处理,水利普查对象名目底册编制和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制作等。 2、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开公布署,包含数据处理、传输等软硬件环境建设和数据处理专用软件开公布署。 3、清查数据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和名目库建设。 4、普查数据录编审汇、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 5、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上报验收、质量抽查、分析加工和数据库建设。 (二)数据处理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动员布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验;负责制订数据处理相关方案、工作细则、标准和技术要求,统一开发数据处理专用软件,统一制作水利普查工作底图,开展国家级数据处理培训;负责国家级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开展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流域水利普查对象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完成国家级水利普查数据库建设;负责开展国家级普查数据结果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2、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落实实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要求,制订流域级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流域级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流域数据处理工作技术指导、督促检验和质量监控工作,立即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反馈本流域数据处理工作存在问题和提议;负责流域内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流域内跨省级水利普查对象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流域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流域级普查结果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3、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落实实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要求,制订省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省级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省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动员布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验,立即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问题和提议;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数据处理培训工作;负责地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地级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建立省级水利普查数据库;负责开展省级普查结果分析加工、开发应用和维护管理。 4、地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落实实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要求,制订地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地级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当地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动员布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验,立即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问题和提议;负责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数据接收处理、审核汇总和质量抽查,完成跨县级水利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归并、审核和补录等工作;负责开展地级普查结果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 5、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职责 落实实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技术要求,制订本县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负责县级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编制和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建设;负责本县级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动员布署、组织指导和监督检验,立即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馈本普查区数据处理工作存在问题和提议;负责县级数据处理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本普查区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开展县级普查结果分析加工和开发应用。 (三)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下设数据处理处,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各级水利普查办公室应结合当地域或本流域实际情况,设置对应数据处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并接收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处理部门业务指导。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处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配置对应数据处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数据处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1、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处理人员岗位设置 依据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应配置以下5类数据处理人员岗位: (1)数据处理责任人,1人。全方面负责和组织开展数据处理工作。 (2)计算机技术人员,若干。负责数据处理环境准备、系统安装和初始数据装载,系统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和数据安全,立即处理和反应计算机系统、网络及数据处理专用软件使用中出现问题。 (3)数据处理业务人员,若干。负责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和分析整理,普查对象名目底册编制,普查数据录入指导,普查数据审核校正、汇总分析、质量抽查、上报和验收,立即处理和反应数据处理中相关业务问题。其中,最少配置1名业务人员,负责普查数据处理业务统计协调、数据使用和维护管理。 (4)数据质量监督人员,1人。负责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要求建立、解释和监督实施,并全程监控数据处理工作,立即处理和反应数据处理中相关质量问题。 (5)普查资料管理人员,1人。负责向普查员发放和回收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和台账表,负责各类普查表装订和分类管理,负责普查资料领取、移交和回收登记等,做好正式普查表集中扫描和电子归档。 2、县级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设置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基础上,还应专门设置以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 (1)普查数据录入人员,若干。在清查登记阶段,负责各类清查表集中录入和校核,负责普查表静态数据和台账表数据集中录入和校核;在填表上报阶段,负责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补录和校核,负责质量抽查数据集中复录。 (2)空间数据采集人员,1-2人。负责水利普查工作底图管理和使用,负责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绘制,负责各类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和空间关系建立。 3、省级及以上数据处理人员专用岗位设置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5类公共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基础上,还应专门设置以下数据处理工作岗位: 空间数据处理人员,1-2人。负责空间数据接收、审核、处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 标准上数据处理人员岗位应单独配置,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兼职配置,岗位和职数可依据本级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需要确定。对于有相互监督岗位,人员不得兼职。 四、基础资料搜集和工作图册编制 (一)基础资料搜集和整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相关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工作通知》(国水普[]2号)要求,做好相关基础资料搜集和规范化整理工作。 1、搜集整理水利部门已经有业务结果资料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亲密和水利各专业部门和相关业务支撑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立即落实水利部门已经有结果资料,关键包含: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水利审批、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行政业务统计和工程、机构、人事档案统计;开展计划、计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相关业务资料。 2、搜集整理水利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 参考《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法》,立即和统计、环境保护、国土、城建、测绘、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普查所需部门基础资料搜集和处理。 (二)水利普查区划和流域分区 在正式开启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之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等工作。 1、水利普查区划编制 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和使用要求》要求,省级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镇划分代码》,组织做好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和代码编制和上报工作。 2、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核实 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名目及代码标准,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在清查工作开始前,逐层下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当地域河湖水系名称对照注释。如对包含本普查区域河湖水系及流域分区存在疑问,应立即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反应,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立即给明确回复。如经核实需要调整,应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确定后,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修改对应普查数据字典内容。 (三)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1、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预先编制各类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将搜集整理相关名目资料,逐层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供编制初始名目底册参考。标准上,逐一填表普查对象,均应按在地标准,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已经有资料和上级下发参考资料编制初始名目底册。 2、工作底图及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并逐层下发普查工作底图(包含电子版和纸质版)。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电子底图制作技术要求,可增加或更新相关图层,并分发至县级水利普查机构。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依据本单位搜集整理相关地图资料,参考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工作底图,结合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划名称及代码,绘制乡、村两级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内容应包含城镇和乡村居民点、乡村界线、道路交通、河湖水系、流域界线等信息。 3、工作图册分发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应依据不一样水利普查对象分别在县、乡、村三级水利普查区实施要求,将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和水利普查区划示意图分发给对应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并做好工作图册使用管理。 五、专用软件开公布署和环境准备 (一)专用软件开发和布署 根据统一开发、分级布署标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软件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要求做好系统布署。 1、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该系统布署于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外网环境,关键用于清查登记阶段基层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搜集和处理,包含: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处理、上报和汇总;普查表静态数据录入和预处理;普查台账表数据录入和预处理;普查表数据处理工作进度管理等。在清查登记工作开始前,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相关立即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布署准备工作通知》(国水普办〔〕96号)要求,以网络方法做好系统集中布署,为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基层数据采集和处理提供平台。对于包含边境地域、国际河流流经地域或因特网无法通达地域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组织做好系统单独布署,并将单独布署系统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名单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 该系统分别布署于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关键用于填表上报阶段正式普查表数据集中处理、上报和普查结果管理,关键功效包含:普查对象名目管理、数据录入、数据归并、数据审核、复录检验、数据汇总、数据查询报表制作和数据管理等。 3、普查数据管理系统 该系统分别布署在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关键用于对清查数据和普查数据处理、报送和结果管理,关键功效包含:清查数据接收、处理和名目库建设;普查数据接收、处理和数据库建设;普查数据查询统计、报表制作和结果管理等。 4、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该系统关键布署在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内网环境,县级和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布署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版),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布署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处理版)。关键用于完成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上报和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数据处理环境建设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实际,做好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 1、网络环境准备 依据水利普查各阶段数据处理特点和专用软件布署要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分内、外网分别做好数据处理环境准备。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相关立即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布署准备工作通知》(国水普办〔〕96号)要求,在2月底之前,完成外网建设和测试,组织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网络接入等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同时完成保密网络或保密单机环境建设。 2、软硬件设备配置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相关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通知》(国水普办〔〕76号)和《相关立即开展水利普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布署准备工作通知》(国水普办〔〕96号)相关要求,做好数据处理软硬件设备配置工作。设备配置要充足利用各级水利部门现有网络、服务器、存放、安全防护方法等资源,并依据需要补充必需软硬件设备。 六、清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一)县级清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清查表回收和整理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清查工作进度安排,按在地标准,回收县、乡、村三级普查区分别填报各类清查表,并对清查表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分专业、分对象、分普查区进行资料归类整理、装订成册,做好清查数据录入前各项工作安排。 2、清查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回收清查表,利用统一布署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表数据集中录入。清查表数据应按普查对象和普查区分类有序录入。在录入过程中,要做好纸质清查表领取、使用、归还等登记和保管工作,要分册做好录入标识工作,包含录入人员和日期等信息。要组织做好数据录入完整性检验,并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相关要求,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检验和处理工作。 3、普查对象关系数据录入 在各类普查对象清查表数据分别录入并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统一编码后,由数据处理业务人员依据清查表补录关联对象之间名称和编码,依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辅助表,创建普查对象组合关系。 4、清查数据审核 在清查表完整录入后,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对清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根据要求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理。 5、清查数据质量抽查 在清查数据审核完成后,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对每个乡级普查区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撰写清查数据质量抽查汇报。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查工作。 6、清查数据上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相关要求,根据清查工作进度要求,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清查数据上报;同时,应做好清查数据汇总及说明材料正式上报,并在要求期限内接收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询。 7、清查数据导出 在完成清查数据上报和确定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依据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需要,导出普查对象名目及关系数据。 (二)地级及以上清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清查数据接收 经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结果,做好验收和登记工作。 2、清查数据审核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措施》,组织对所辖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进行审核和处理。 3、普查对象关联、归并和组合 在完成各单位上报数据合并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对不一样县级水利普查区上报同一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对不一样县级水利普查区上报相关普查对象进行关联、组合等数据处理工作。 4、清查数据上报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相关要求,汇总并向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清查数据结果。 5、名目库建设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上级审核确定清查数据结果,建立水利普查对象名目库。 6、名目数据导出 在完成清查数据审核确定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依据清查登记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需要,导出普查对象名目及关系数据。 七、普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一)县级普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普查表样打印和发放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普查对象打印水利普查表样,发放给县、乡、村三级普查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水利普查对象指标数据采集工作。 2、普查表中静态数据和关系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普查表中静态数据采集要求,经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适时组织完成普查表静态数据分期分批录入,深入确定普查对象关联关系和组合关系。同时,应依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辅助表,建立相关普查对象取用水对应关系,并录入相关数据。 3、取用水台账表数据录入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立即督促县、乡、村三级普查区普查员回收取用水台账表,并经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在1月底前完成台账表数据录入。有条件地方,要组织台账建设单位经过远程登录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月逐次录入取用水台账表数据。 4、普查对象名目增补和核减 依据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情况,利用普查工作底图对清查名目进行图上复核。依据清查名目复核结果,并结合12月31日之前水利普查对象增减改变实际情况,水利普查对象名目库进行增减调整。 5、普查数据反馈确定和补填 在填表上报阶段,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根据普查区、普查对象,打印输出带有静态数据和取用水指标数据普查底表,并和统一印制正式普查表一起,由县、乡、村三级普查区普查员反馈给填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核实确定普查数据,补填无台账动态数据。在完成普查底表核实确定后,抄填正式普查表,并和底表一并签字盖章上报。 6、正式普查表回收和审验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回收由填表责任单位签字盖章后正式普查表,并组织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对普查表填报完整性、规范性和普查底表和正式普查表数据一致性进行审验,分专业、对象和普查区对正式普查表进行归类整理和统一管理。 7、普查数据查对和补录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依据回收验审合格普查底表,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组织完成普查数据集中修订和补录。普查数据质量监督员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相关要求,对普查数据录入质量进行复录检验,并确保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数据和纸质普查表数据一致。 8、普查数据审核和订正 在完成各类对象普查数据录入后,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措施》要求,组织业务人员和教授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编列错误清单,并根据要求程序对审核结果进行处理。全部对数据订正,必需有统计和签字。 9、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措施》,组织完成每个乡级普查区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复核工作。抽查复核结果要利用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复录和比对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质量抽查汇报。对抽查复核结果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乡级普查区,应重新组织开展普查工作。 10、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组织完成普查结果资料上报准备,并根据统一进度安排,经过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将普查结果上报至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结果上报后,立即接收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质询和验收,提交对应补充资料和解释说明资料。如未经过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验收,应依据其验收意见,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在要求时间内完成普查数据复核、修订和重报工作。 11、普查名目数据导出 在完成普查数据上报和确定后,数据处理业务人员应利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依据填表上报阶段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需要,导出普查对象名目及关联关系数据,包含万亩以上灌区灌排渠系一览表数据。 (二)地级及以上普查数据处理步骤和要求 1、普查数据录入 在清查登记阶段,地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协调直属直管普查对象配合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经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完成跨区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2、普查数据预审 在清查登记阶段,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经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逐层对所辖范围内采集相关普查数据进行预审,并监控基层数据采集和处理情况。 3、普查数据接收 在填表上报阶段,接收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查数据,并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审验。对于符合上报要求数据,接收加载到本级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并对已加载地域数据作好统计,做到全地域数据不缺不漏、完整无误。对于不符合上报要求数据,应退回重报。 4、普查数据审核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措施》要求,对接收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觉问题,立即要求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处理和说明。 5、普查数据验收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相关要求,依据审核结果,对上报数据进行验收。未经过验收,应限期重报。验收经过,应将其装载入库。 6、普查对象归并和组合 在完成上报数据装载入库后,应对跨区水利普查对象进行归并和组合关系确定。 7、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措施》要求,分级组织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并进行复录比对分析,撰写数据质量抽查汇报。 8、汇总平衡分析和误差修正 根据普查数据汇总分析相关技术要求,对全部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开展平衡分析和结果协调。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应依据数据质量抽查评定结果,对汇总数据进行误差修正,形成公布结果。 9、普查数据上报 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措施》,立即完成普查数据结果和签字盖章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正式上报。其中,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将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同时,应按流域分区将相关普查结果报送对应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 10、普查数据库建设 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在完成水利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后,应建立水利普查数据库,并和空间数据进行集成,做好普查数据规范化管理,为普查结果开发利用做好准备。 八、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步骤及要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实施方案》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实施。 九、特殊普查区域数据处理 (一)军队管辖区域普查数据处理 军队管辖区域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由军队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完成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负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普查结果数据报送由军队水利普查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要求报送时间和数据格式,以电子和纸介质两种形式,直接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报送分省、分流域汇总结果。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数据处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处理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统一要求独立组织实施,负责完成兵团所属范围内普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数据处理工作,并按在地标准,向所在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报送数据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由兵团独立组织实施,并将空间数据结果直接报送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三)其它特殊区域普查数据处理 对于园区(包含开发区、保税区和工业、物流、边贸、科技、文化等产业园区)、工矿区、农(林、牧、渔)场、武警部队驻地和司法系统管理非军事区域和城市主城区等特殊区域,应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和使用工作要求》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十、进度安排 (一)县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2~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2、3~4月,完成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处理和上报。 3、5~12月,完成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采集、录入和预审。 4、1~12月,完成普查台账表数据登记、录入和审核。 5、2~4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修订、补录、审核、汇总、抽查和上报。 (二)地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2~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2、4~5月,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 3、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和进度监控。 4、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检验。 5、3~5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接收、审核、汇总、抽查和上报。 (三)省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1~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2、4~5月,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上报和名目库建设。 3、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和进度监控。 4、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检验。 5、4~6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接收、审核、汇总、抽查和上报。 6、7~12月,完成普查数据结果协调公布和数据库建设。 (四)流域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1~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2、5~6月,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和名目库建设。 3、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和进度监控。 4、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检验。 5、5~7月,完成正式普查表数据接收、审核、抽查和汇总处理。 6、7~12月,完成普查数据结果协调公布和数据库建设。 (五)国家级数据处理进度安排 1、11月~3月,完成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环境建设,完成普查基础资料搜集处理、工作图册编制和分发。 2、3月底前,完成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开发和布署;10月底前,完成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开发和布署。 3、5~6月,完成清查数据接收、处理和名目库建设。 4、5~12月,开展普查表静态指标数据预审和进度监控。 5、1~12月,组织开展普查台账表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检验。 6、5~7月,完成正式普查数据接收、审核、抽查和汇总处理。 7、7~12月,完成普查数据结果协调公布和数据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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