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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违反财务内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对应处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填补亏损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实施,给警告处分;
(二)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理和核销、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未根据法人治理要求报董(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降级或免职处分;
(三)大额财务开支事项未按要求报财审委审查,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办理房产租入、租出,和大额财务开支等事项,未按要求实施财务公开,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处分;
(五)对外投资入股未按要求推行审查审批程序,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对应处理:
(一)私设“小金库”,或未将收入纳入账内核实直接抵顶支出,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二)资产未按要求纳入账内核实,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害单位利益,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对外出租房产等资产(含抵债资产),未按要求收取租赁费,或超出要求时限六个月仍未收取租赁费且未和承租人解除协议,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工作用车,或实施车辆改革后发放车辆补助同时违反要求配置公务用车,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违规对外捐赠,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或集体资金,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重大财务事项未按要求推行审查立案程序,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违反重大财务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对应处理:
(一)使用单位土地建设团购住房,未按市场化标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二)为建设团购住房违规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反要求团购住房,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给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超标准购置周转房,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不符合条件人员占用周转房超出三个月不搬离,给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租金。
第四条 违反财务收入管理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不按权责发生制标正确定收入,经过提前或延迟确定收入,调整期间利润;
(二)不按国家要求和会计核实要求设置账簿,隐匿或转移收入;
(三)取得政府补助未按要求进行核实。
第五条 违反基础建设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处分:
(一)项目考察论证渎职,基础建设项目选址失败;
(二)协议签署不合规,损害单位利益;
(三)超额拨付工程资金,或未按要求扣收质量确保金;
(四)在建工程达成固定资产确定条件,未立即结转固定资产;
(五)房产被拆迁一个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额取得拆迁赔偿款;
(六)未在要求时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条 违反基础建设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一)未推行要求审查审批程序,或化整为零、超规模、超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二)工程质量差,未能达成使用要求或未能经过质量验收;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未对协议推行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方法,造成损失扩大。
第七条 违反手续费支出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支付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按要求审核、审批;
(二)超百分比、超范围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
(三)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或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未经过转账支付;
(四)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以收抵支;
(五)向在岗职员支付代办手续费。
第八条 违反应收款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收款项管理不到位,造成权利灭失或形成资金损失;
(二)违反要求程序,私自列支其它应收款;
(三)长久不归还临时借款;
(四)案件挂账资金未纳入应收款管理;
(五)单位负担案件挂账损失超出要求期限未清理完成;
(六)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理完成后,未同时处理相关挂账费用;
(七)诉讼费垫款长久不清理,且未按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八)在其它应收款科目垫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款或列支其它信贷资金。
第九条 违反业务及管理费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超费用总额列支费用,数额较大;
(二)实施百分比控制费用,超百分比列支幅度较大;
(三)违反权责发生制标准预提或下甩费用;
(四)负担关联企业费用,或将本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
(五)费用支出单据不合规造成税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它资金损失,数额较大;
(六)大额费用未按要求实施转账支付,逃避监督或笔数较多;
(七)超标准列支工装等有明确支出标准项目标。
第十条 违反工资费用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违反要求在职员薪酬类以外科目列支各类补助、补助;
(二)未按要求转账发放各类工资;
(三)超出要求标准负担、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负担应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
(五)违反要求为职员购置商业保险;
(六)政府未实际支付奖励资金,以政府奖励名义巧立名目发放奖励、补助;
(七)克扣职职员资或以职职员资名义发放实将资金另作她用。
第十一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要求确定接收价格资产管理部分虽有相关叙述,但侧关键略有不一样。在处分档次上,资产部分直接从警告开始,财务部分从经济处罚开始,二者是否需要一致?
、核实产权,造成资产或资金损失;
(二)抵债资产自用未推行审批手续,或抵债资产自用后资产仍闲置(包含出租);
(三)抵债资产处理拍卖佣金高于要求百分比;
(四)未按要求方法处理抵债资产。
第十二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比重超出要求百分比;
(二)未按要求确定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或扩大固定资产核实范围,逃避费用管理;
(三)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调整利润;
(四)利用不妥资金起源购建固定资产;
(五)购置固定资产登记在她人名下;
(六)将固定资产无偿让渡她人使用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对外出租;
(七)未按要求处理、报废固定资产,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外出租房产,约定租赁期限超出要求年限;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乱,造成财产流失;
(三)未按要求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清理。
第十四条 违反应税事务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形成税收罚款、滞纳金,损失较大;
(二)未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缴税款,数额较大;
(四)未按要求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损失;
(五)未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抵扣权利丧失;
(六)未按要求推行代扣代缴义务;
(七)单位负担应由个人缴纳税款;
(八)关键涉税档案资料丢失。
第十五条 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资本金管理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一)增加或降低资本金未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报董事会)同意,或未推行要求审查审批程序;
(二)违反要求转增实收资本;
(三)违反要求实施股金分红;
(四)未按要求管理资本溢价;
(五)以贷款资金入股;
(六)未推行要求程序实施股权转让,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进行利益输送;
(七)二级资本债发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责任人发觉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要求行为,未按要求立即处理或提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相关资料,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责任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要求活动出计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不认真推行财务管理职能,造成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第十九条 有意漏报、瞒报需监督或审计财务项目标,给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 违反会计核实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私设会计账簿,给相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 未按要求立即记载表内、表外账务,记账串户、金额错误,未立即纠改,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免职至开除处分:
(一)有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
(二)提供隐瞒关键事实会计汇报;
(三)提供虚假或隐瞒关键事实财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四)以其它方法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条 对需要计提或摊销支出,未按要求百分比和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五条 未立即正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估计负债,未立即按要求处理已报废、已损失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长久待摊费用等)账务,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免职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实、虚列收入和费用,或虚列、截留、私分手续费,责令更正或退回违规所得,给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对应处理:
(一)发放超出十二个月期利随本清贷款,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负担风险理财业务未作为自营业务管理,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表外资产退出表外登记不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政策要求,给经济处罚;拒不整改,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不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
(五)未严格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按要求核实解聘福利、补充退休福利,给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监管要求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信贷资产买卖、应收款项类资产买卖、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等业务,或未遵照“实质重于形式”标准进行会计处理,和交易对手联合掩盖业务实质,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八条 未按要求记载、查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内外账务不符,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提议放到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职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汇报,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该保留协议、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汇报等;
(三)以不具商业实质发票列账;
(四)隐匿、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实;
(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
(六)违规冲账;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未按要求立即、正确、完整统计表外业务,对估计可能发生损失未按要求披露,对应确定为估计负债表外业务未立即纳入表内核实管理;
(八)违规将表内业务在表外核实;
(九)违规将表内资产转入表外核实或将表外资产违规退出表外,掩盖资产真实情况;
(十)违规办理业务,帮助交易对手隐匿业务事实,违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节 违反会计内控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违反会计内控制度,对票据、凭证、证实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受骗,未造成资金损失,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条 未按要求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计账务,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丢失已办理业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未补制或补制不符合要求,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条任人补制或补制不符合要求,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补制凭证时弄虚作假,给相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要求保管、使用柜员卡;
(二)未按要求使用或更换柜员卡密码,造成密码被盗用;
(三)违规变更柜员登录认证模式;
(四)使用、冒用她人柜员卡办理业务。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日终未按要求保管现金、印章、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
(二)临时离岗未按要求保管现金、印章、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
(三)休班、短期离岗和长久离岗,未经会计主管审查,未按要求保管或交接现金、印章、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
(四)未按要求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权限;
(五)未按要求办理离岗人员交接。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申请、审核、修改、增删柜员资料;
(二)未按要求办理内部账户开户、修改、销户、删除;
(三)未按要求公布公共讯息。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分工,造成有制约关系岗位混岗操作人力资源部分有相关叙述,在处分档次上从警告开始,这里是否需要调整?
;
(二)实施柜员制未按要求实施有效监督;
(三)未按要求进行柜员岗位轮换。
第八条和第十三条合并叙述,提议和第二十章印章管理部分合并
违反要求保管、使用、销毁会计印章、个人名章、柜员卡、密码、多种账卡和用户印章等,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违规刻制、伪造、变造会计印章,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提议删除该条,实施第十条
违反关键空白凭证管理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未纳入系统控制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保管;
(二)未按要求办理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交接;
(三)未按要求对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进行表外科目核实;
(四)未按要求实施关键空白凭证销号制度;
(五)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尾箱关键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核正确;
(六)非营业时间,关键空白凭证存放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违反关键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含作废和已停用)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等要求,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处分。
保管不善造成被盗或丢失,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隐藏、窃取关键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伪造、变造关键空白凭证,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未能审核发觉伪造、变造关键凭证、单据及其它证实文件,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未按要求保管、交还用户、作废自助设备吞没卡,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处分:
(一)为用户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未按要求审查代理关系真实性;
(二) 除特殊情形外,明确要求不得代理业务以代理方法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要求管理、使用、保管用户预留印鉴卡片,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其它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在她行或本行开立账户,因保管不善造成预留印鉴卡片丢失,或预留印鉴用章(USBKEY)未按要求分离管理,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预留印鉴用章被伪造或其它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后果尤其严重,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授权人不严格推行授权责任,对具体业务授权未认真审核原始资料;
(二)对应授权办理冲正、撤销等特殊业务未审查、授权,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三)未按要求勾对业务流水;
(四)会计主管未参与管库,或未掌管现金库房一把钥匙、保险柜钥匙(专设出纳主管员除外);
(五)未审查、监督大额存取款业务(包含现金和转账)手续合规性或审查、监督流于形式;
(六)对应复核业务未严格实施复核制度。
第十九条 未按要求设置多种会计工作登记簿或登记中弄虚作假,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施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
(二)有意以现金方法处理转账账务,掩盖真实资金起源及流向;
(三)经过虚存资金方法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要求办理挂失、抵(质)押、密码重置、重写磁手续,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要求将会计凭证递交用户或应内部传输凭证由用户代传,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签发对账单;
(二)对账单回单收回率连续偏低,且未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管理;
(三)未按要求查对对账单;
(四)未立即发觉收回对账单加盖印章和预留印鉴不相符;
(五)遇特殊情况系统未能打印对账单,未按要求进行手工填制;
(六)未按要求签发、补制用户回单;
(七)出具虚假对账单,为用户套取信用、资金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和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业务中,未按要求查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和开户单位(含往来)、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中,未按要求进行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免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要求办理死亡人及权属有争议存款、股权过户或支付,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立即入账,致使用户资金不能立即到账,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留用察看处分;后果尤其严重,给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或业务用章空白凭证、信笺或证实;
(二)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折、卡)、股权证;
(三)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存款证实、银行询证函及其它存款证实;
(四)违规出具资信证实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创办业务,给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要求办理股金入股、转让、退股、挂失等相关业务,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要求为用户代办保险业务、代办买卖基金或理财产品、代办存取款、代为保管凭证等,给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柜员为本人办理柜面业务;
(二)携带和业务无关物品上岗影响工作;
(三)应用户要求对已完成业务办理冲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规保管、使用用户及其它职员存折、银行卡、支票、密码等;
(二)办理用户存贷款业务经过内部人员账户过渡和周转;
(三)利用职员账户(资金)为她人办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违规修改贷款还本付息方法和期限、销记贷款利息、挂息转据,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节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施柜员钞箱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营业终了钞箱现金超限额较多;
(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人未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定;
(三)柜员未实施“一日三碰库”制度;
(四)营业终了,未换人对柜员现金尾箱进行清点核正确;
(五)库房钥匙、自助设备钥匙未坚持平行交接;
(六)库房、自助设备备用钥匙未按要求管理。
第二条 违反要求开展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违反双人管库、现金调拨和出入库要求,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 在查库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要求定时查对尾箱现金、关键单证;
(二)未按要求频率、范围进行查库;
(三)营业日间查库未和当日柜员业务流水核正确;
(四)查库时未逐笔确定存款冲正、大额取款和上解现金业务真实性;
(五)其它未按要求进行查库或查库流于形式。
第五条 应入库保管物品未入库,或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盗用、挪用库款、贵金属和有价单证;
(二)以伪造、变造货币换取真币;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意付出假币;
(四)办理现金业务时抽张;
(五)私自动用库款垫付其它款项或白条抵库;
(六)私自抽取抵、质押物等有价物品。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库款不符,未按要求处理长、短款;
(二)未按要求兑换、挑剔残损币;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有价物品丢失、损毁。
第八条 泄露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输现金时间、路线、金额等相关信息,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收缴假币、汇报假币线索、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假币等行为,造成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二)采取非法手段套取收缴假币奖励资金。
第十条 违反纪念币发行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人民银行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处罚,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节 违反支付结算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开立账户未留存用户身份证实材料;
(二)违反要求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开立账户;
(三)违反要求为身份证件超使用期用户开立账户;
(四)未按要求要求推行代理业务相关手续,违规办理代理开户业务。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免职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用户资料冒名开立账户;
(二)帮助她人使用虚假申请资料开立账户;
(三)违反要求为用户开立虚假、假名、匿名账户;
(四)私自为用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凭卡(折)支付业务。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帮助她人将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二)未按要求办理单位存款账户存取款业务;
(三)为超期临时存款账户提供服务;
(四)为虚假、假名、匿名账户提供服务;
(五)未按要求办理账户结清、销户;
(六)私自向用户账户存入资金达成动户目标;
(七)以虚增非柜面业务量为目标办理业务;
(八)未按要求推行用户通知义务等,影响用户账户和资金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
(二)买卖银行存款账户;
(三)有意泄露或买卖用户、账户资料信息;
(四)采取非法手段控制并使用用户账户。
第五条 为用户办理票据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有意压票、拖延支付;
(二)无理拒付、私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应由银行支付票据款项;
(三)截留挪用结算资金;
(四)违规签发、取得、转让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五)内外勾结,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记载事项;
(六)签发远期、没有资金确保票据或办理空头汇款。
第六条 帮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规向有权机关提供用户账务信息协查服务;
(二)违规查询用户账务信息、冻结用户账户(资金);
(三)违规扣划用户资金;
(四)向用户通风报信,影响有权机关办案;
(五)违规办理用户信息协查业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被处罚。
第七条 办理国库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为财政、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二)有意使用要求以外科目核实国库资金;
(三)延解、占压和挪用国库资金;
(四)无故压票,影响国库资金入库;
(五)违反“先支付、后清算”要求或向国库超额申请清算资金。
第六节 违反事后监督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对存在问题凭证或账务未能立即审查发觉;
(二)发觉问题未立即汇报;
(三)未按要求办理会计凭证资料接收、分发和返还手续。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要求查对柜员经办业务和交易流水;
(二)对作废、重印关键空白凭证未认真核正确;
(三)对授权错账冲正业务未审核查明原因和资金流向,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
(四)发觉差错未责令纠正。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所辖营业网点业务审核监督达不到要求百分比;
(二)未立即向会计管理部门、被监督营业网点反馈监督结果,并督促营业网点整改;
(三)对发觉问题未提出合理处理和整改意见。
第七节 违反反洗钱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及核查;
(二)未按要求保留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统计;
(三)未按要求报送大额交易汇报、可疑交易汇报;
(四)未按要求操作反洗钱信息监控报送系统。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至免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反洗钱保密要求,泄露相关信息;
(二)拒绝、阻碍反洗钱检验、调查;
(三)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条 利用职务上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参与或从事洗钱活动,给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条 违反要求对外提供联网核查结果,给相关责任人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明知用户从事毒品交易、黑社会、恐怖融资、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仍将用户维护为白名单,或将反洗钱系统筛选上述用户可疑交易人为排除,给相关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八节 违反利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在要求期限内立即调整存贷款利率;
(二)未按要求立即公布或更新存款挂牌利率。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存、贷款利率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反要求提升存款利率,造成净息差非正常下降,严重影响盈利水平;
(三)超权限或变相超权限提升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四)违规提升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向用户输送利益;
(五)实施差异化利率定价政策,未制订利率管理措施或实施细则;
(六)违反利率管理要求,被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构通报。
第九节 违反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应实施集中采购而未组织集中采购;
(二)采取化整为零等方法规避集中采购;
(三)违反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四)应采取公开招标方法未公开招标;
(五)不符合单一起源采购条件而采取单一起源方法采购;
(六)违规干预集中采购工作正常开展;
(七)未在省联社公布范围内采购,数额较大;
(八)集中采购价格高于省联社公布价格;
(九)泄露集中采购相关商业秘密,造成工作被动或给单位造成损失。
第二条 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给相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在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利益输送,给相关责任人降级或免职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 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违规收取供给商好处,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要不要移交?请监察保卫部统一考虑收取好处问题,和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问题。
提议和职员行为章节合并
第十节 违反财务会计其它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要求报送存款保险相关信息、资料或报送虚假信息、资料;
(二)违反存款保险宣传纪律开展不正当宣传;
(三)就存款保险相关问题私自接收媒体采访;
(四)未按要求立即足额缴纳保费受到人民银行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核查,被通报或受四处罚。
第二条 出现存款保险风险事件,汇报不立即、处理不力,给相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引发系统性风险,给降级或免职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未按要求推行服务收费项目公告义务;
(二)私自收取未经公告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违规减免对用户服务收费或帮助用户以虚假材料骗取收费优惠政策;
(四)未按要求做好服务价格投诉管理;
(五)超权限或变相超权限提升或降低收费价格;
(六)未按要求报批或报备私自实施新业务收费价格标准;
(七)对有损单位利益重大价格事件隐瞒不报。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免职至开除处分:
(一)弄虚作假,以其它收入抵顶中间业务收入;
(二)收取监管部门明确严禁收取收费项目标;
(三)违反要求浮利分费。
第五条 在综合考评及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考评结果,责令纠改,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六条 违规提升或降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利率,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在会计凭证征订工作中,盲目报送征订数量或不认真审核征订计划,造成浪费或影响使用,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未按要求统一征订会计凭证,给相关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给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给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参数维护审批程序设置参数;
(二)逆程序操作或私自更改参数配置;
(三)参数维护机构越权进行参数维护;
(四)未按要求对参数管理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
(五)因参数维护错误,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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