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即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黑部分)。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以下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与投资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xx基金与xx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服务,开立基金直销账户,进行xxx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基金代码:xx)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xx基金、xx银行与投资者就投资者通过xx银行直销银行平台向xx基金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协议。投资者通过电子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本协议将成立并生效,即表示投资者与xx基金和xx银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同意接受xx基金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规则、公告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投资者欲办理“xx”业务,须首先在xx银行直销银行开立电子账户,并将该账户作为基金结算账户与投资者在xx基金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绑定。
3、投资者在开立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时,有义务按照xx银行的要求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资料进行申请,并保证提交认证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有效性。若因投资者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资料,或xx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所提供资料为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xx银行及xx基金有权暂停或终止向该投资者提供服务,或限制投资者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释义
1. xx银行直销银行:指纯线上运作的xx银行经营平台,不发放实体银行卡,客户通过电脑、手机等操作渠道自行开立电子账户,自助操作,享受银行产品和服务。
2. “xx”:指xx银行与xx基金合作,在xx银行直销银行渠道前置xx基金的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为投资者提供货币基金直销服务。
3. 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或电子账户:指投资者在xx银行直销银行上开立的电子账户,该账户可用于办理“xx”及其他xx银行直销银行业务。
4. 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指xx基金在xx银行直销银行渠道内置的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系统,该系统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货币基金的转入、转出、实时转出、交易申请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xx基金公示的业务规则与公告为准。
5. 投资者:指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持有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的自然人。
6. 基金账户:指xx基金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xx基金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 基金交易账户:指xx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xx基金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8. 转入(申购):指本协议生效后,投资者通过“xx”提交货币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行为。
9. 转出(赎回):指投资者通过“xx”提交货币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行为。
10. 实时转出(快速赎回):指投资者通过“xx”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快速到达与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的业务。
11. 身份认证要素:指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及xx银行与xx基金认可或要求的其他要素。
12. T 日:是指xx基金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3. T + n 日:是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4.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三条 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本人是年龄满18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投资者通过xx银行所提供的方式签约了本协议后,表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所有内容。
2、投资者初次办理“xx”业务时,系统自动为投资者申请开通xx基金的基金账户、交易账户及基金网上交易业务。与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作为基金交易资金划转专用账户。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其对“xx”的相应操作即视为委托xx银行向xx基金下达相应的交易申请。投资者需妥善保管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密码、电子账户绑定的借记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密码、电子账户绑定的借记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者应向xx银行如实提供身份认证要素及相应的证明材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各项反洗钱要求。
5、投资者应遵循xx基金与xx银行公示的业务规则、公告等的要求,留意查阅xx基金与xx银行网站公示的此类信息。
6、投资者应保证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遵循货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7、投资者知悉及理解,在xx基金旗下货币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期间,投资者将无法通过“xx”进行相关交易申请的操作。
(二)xx基金权利及义务
1、xx基金声明:xx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所设立的,与投资者直接建立基金投资法律关系,并受投资者委托向xx银行下达相关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收付指令,可以提供符合xx银行要求的资金结算指令的基金管理公司。
2、xx基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按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3、xx基金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xx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内外部审计机构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xx基金提供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5、xx基金保证其提供的基金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负责与货币基金有关的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
6、xx基金就本协议内容及合作过程中知悉的xx银行商业机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xx银行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允许其使用,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xx银行权利及义务
1、xx银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xx基金提供货币基金支付结算服务,代投资者下达申购、赎回指令至xx基金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以及受xx基金委托向投资者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等相关服务。
2、审慎识别、认证投资者身份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各项反洗钱要求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等。
3、在实时转出额度占满,无法实现投资者基金份额实时转出时,应在投资者操作时通知投资者。
4、xx银行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xx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5、xx银行提供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6、xx银行按照xx基金确认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指令,完成对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的划付,xx银行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7、xx银行将及时向投资者公示xx基金关于货币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第四条 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
1、投资者可以通过“xx”直接开立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
2、申请开户流程:签订本协议后,xx银行将投资者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地址、拟绑定的电子账户等信息传送至xx基金,xx基金接收到上述信息后,实时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基金交易账号,并与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绑定。
3、投资者通过“xx”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T+1日内确认,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xx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5、投资者基金账户尚有基金份额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赎回资金在途时,则不能办理撤销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
6、投资者通过与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申购基金,赎回或实时转出资金也相应回到同一个xx银行直销银行电子账户。
第五条 安全验证机制
1、xx基金委托xx银行完成本协议下基金投资的投资者身份验证。三方同意,投资者通过xx银行的身份验证,即为通过xx基金的身份验证。
2、投资者应确保在使用“xx”时绑定的电子账户为本人所有,确保使用本业务的所有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投资者违反上述内容造成xx银行、xx基金、电子账户所有人等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等全部法律责任,以及承受包括但不限于被冻结账户及资金、被扣除账户相应款项等后果。
3、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直接向xx银行及xx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账号、密码、手机号等与电子账户有关的一切身份认证要素,因其泄露、遗失或被盗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者在发起转入、实时转出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系统提示输入电子账户或其绑定银行卡交易密码进行验证,xx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
第六条 转入(申购)申请
1、投资者在协议生效期间,可通过“xx”提出货币基金的转入(申购)申请或在xx银行与xx基金开通相关业务后提出约定日期、金额转入(申购)申请。xx银行根据与xx基金的协议要求,将确认交易成功的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划转至xx基金指定账户。
2、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xx基金公告变更该截止时间的除外),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进行申购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xx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申购资金的申购申请确认成功后产生的收益按日结转成货币基金份额。
3、单个投资者持有货币基金的最高金额、单笔转入最高金额、单日累计转入最高金额等申购业务限制以xx基金公告、业务规则及“xx”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如有调整,xx银行与xx基金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自有信息渠道予以公告,调整后的限额至公告上记载的生效日开始生效。xx银行与xx基金无需再逐一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对此无异议。投资者若对调整后的限额有异议的,可停止办理“xx”业务,否则视为投资者认可上述限额的调整。
第七条 转出(普通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xx”提出货币基金的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xx基金公告、业务规则及“xx”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 日15:00,一般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T+1日到达与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一般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T+2日到达与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如遇暂停赎回情形则时间相应顺延。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xx基金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八条 实时转出(快速赎回)申请
1、 在持有充足有效货币基金份额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xx”提出实时转出(快速赎回)申请,可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xx银行受理投资者申请并垫付实时转出资金。xx银行将相应实时转出申请的资金即时划付至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同时实时转出的份额将过户至xx银行在xx基金开立的基金账户上并由xx基金进行赎回处理,赎回成功后的赎回款划付给xx银行以偿付其垫资款项。投资者提交实时转出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该转出部分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收益。
2、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质押等情形,导致用于实时转出的份额不能过户至xx银行在xx基金开立的基金账户或xx基金无法及时赎回过户份额,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按xx银行要求的方式承担偿还垫付或应付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3、如因xx银行或xx基金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绑定借记卡/电子账户/基金账号/交易账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xx银行或xx基金原因导致过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xx银行与xx基金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xx银行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实时转出业务服务,xx银行与xx基金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一致后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5、每个投资者当日实时转出单笔限额为5万元,日累计限额为5万元,xx银行可以变更实时转出业务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所有投资者的每日累计实时转出总额等业务申请限额,上述限额以xx银行及xx基金不时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xx银行及xx基金可根据“xx”业务规则调整限额。如当日实时转出总额超过约定的限额,xx银行及xx基金可暂停实时转出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6、因为垫资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投资者提出的实时转出申请无法完成,xx银行及xx基金不承担任何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7、此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xx银行与xx基金协商一致后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8、暂停实时转出的情形:
在下述情况下,xx银行及xx基金有权临时暂停实时转出服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第三方通讯故障;
(2)xx银行或xx基金出现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其他系统暂停服务情形;
(3)所有投资者当日实时转出总额超过xx银行或xx基金设定的限额;
(4)货币基金暂停赎回;
(5)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第九条 变更及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xx银行直销银行办理变更及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绑定的电子账户事宜,具体办理方式及业务规则以xx银行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条 申请撤销
“xx”不提供转入申请撤销、转出申请撤销、实时转出申请撤销服务。投资者输入电子账户或其绑定银行卡交易密码视为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xx银行及xx基金发出指令,xx银行及xx基金有权根据投资者的指令进行操作。届时投资者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xx银行或xx基金撤销操作或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账户查询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xx”业务的相关查询直接对接xx基金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xx银行直销银行渠道完成开户申请查询、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查询信息以xx基金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风险测评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通过xx银行进行货币基金的相关交易时,系统默认投资者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投资者可以通过xx基金直销网站进行风险测评,以了解自己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风险提示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xx银行、xx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xx银行、xx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xx银行、xx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电子交易自助式前台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xx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3、xx银行、xx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4、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5、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由于第三方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例如国际出口的主干线路及国际出口电信提供商一方出现故障、火灾、水灾、雷击、地震、洪水、台风、龙卷风、火山爆发、瘟疫和传染病流行、罢工、战争或暴力行为或类似事件等)及其他非因xx银行与xx基金过错而造成无法为投资者提供“xx”业务或因此带来的交易信息泄露、丢失、被盗用或被篡改等问题,xx银行与xx基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投资者自行遗失、遗忘或泄露身份或电子账户信息、绑定银行卡、电子账户或基金交易密码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以及投资者在向xx银行与xx基金提供错误、不完整、不实信息等造成不能通过认证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失的,xx银行与xx基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7、xx基金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货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8、xx银行对“xx”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交易委托的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xx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
9、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财产品不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投资者通过电子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货币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同意接受相关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束。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xx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xx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其他规则约定。
4、xx银行与xx基金协商一致后可能随时修改或变更本协议内容,并通过xx银行直销银行网站公告变更后的协议文本(而无需向投资者单独发送通知),届时本协议内容将为变更后的协议文本所取代,各方应履行变更后的协议。xx基金和xx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xx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xx”业务规则,并在各自网上渠道公告。投资者应在使用相关业务时关注最新约定条款。如在本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修改或变更后,投资者继续使用“xx”业务的,即默认其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内容。如投资者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及相关业务规则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xx”服务。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三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xx银行与xx基金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