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系统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平安、钱安全、资金财产无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和查办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以下简称四类案件)以及银行卡、计算机等案件,防范和查办绑架、爆炸、投毒等案件,防范和处置挤兑、群体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安全和银行资金财产安全。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全
2、行安全保卫工作。二、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原则。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三、坚持“群防群治,领导带头”的原则。各单位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综合治理,构筑坚固的安全屏障。四、坚持“重点突出,不留死角”的原则。对重点安全防范部位,加强力量,杜绝隐患,做到各个环节不出问题。五、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xx银行各支行应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保卫人员。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职责第五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是行党委领导下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安全保卫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全行经营管理秩序及员工人身、资金财产安全。(二)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本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掌握国家金融治安形势和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适时制定和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为全行的经营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四)负责全行办公、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保障全行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五)负责全行系统保卫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全行系统保卫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六)督导、协调全行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等
4、维护稳定工作。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是负责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公安、银监部门有关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要求,负责拟定全行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行内专职守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守押社会化监管工作,为业务运行提供安全保障。(三)负责全行的枪支弹药使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工作。(四)负责全行安全防范器材和安防设施建设工作。(五)负责全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人民武装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反假币和反洗钱工作。(六)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安等国家司法机关查办行内发生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七)负责全行专(兼)职保卫人员的业
5、务培训、管理和检查工作。(八)负责我行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支行、部门都要成立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检查督导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查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定期分析治安形势,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弥补薄弱环节。(四)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员工法制观念,预防犯罪,做好重点人和重点部位的工作,确保资金、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第八条 支行主管安全保卫副行长岗位职责:一、认真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精神,拟定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重点部
6、位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检查管理。三、配合公安机关金融案件的查办、侦破工作。四、组织督导支行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导支行作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第九条 全行营业网点都要设立安全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检查营业网点的“110”报警、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2、负责检查火灾隐患及消防、自卫器材是否完备。3、督促营业室人员严格执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注意观察营业场所内外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认真填写每日安全检查纪录。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是利用高科技技术和产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银行员工和资金安全的有效措施。安全技术防
7、范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各种探测器、报警器、出入口控制器、安全检查器材、电视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透明防护板、防盗保险箱(柜)、安全专用锁具、金库门和专用运钞车等用于安全防范的防护、防卫器材。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建设技防设施时要力争达到报、听、看、记、通、联、防七个功能。(一)报-防盗、防抢、防火报警功能;(二)听-专用声控监听探测器功能;(三)看-摄像监视功能;(四)记-录像、录音、报警、打印的功能;(五)通-有无线对讲、有线通话的功能;(六)联-有各个系统自动或手动联动的功能;(七)防-主控设备要有防范供电线路障碍、断电和防破坏功能。第十三条 各单
8、位所购置的技防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产品,并具备检验报告或认证书等相关质量证明。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省级安全防范工程资质。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营业网点、金库、守库室,必须根据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风险等级要求,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总部安全保卫部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坚持投标竞争,选精择优,“四同四看”的原则(即同类产品看品牌,同类品牌看质量,同样的质量看价格,同样的价格看服务)。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做好技防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技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强对使用
9、安全防范设备人员的培训,使操作人员达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的要求。第四章 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守库、押运,营业网点安全,要害部位、重要岗位安全管理,枪支弹药管理,治安管理,消防安全,案件防查,保卫队伍建设,技术防范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突发事件处置及社会化守押监管等。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总部负责全辖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各支行负责所辖营业机构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突击性检查与经常性检查,明查与暗查等形式。安全保卫部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每季度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
10、,每天检查一次守库、押运工作情况。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各类台账、登记簿,调阅录像资料,召开调查会、座谈会等方式。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验证手续,切实做到先验证登记,后接受检查。(一)对要求进入营业网点及重要部位的公安、银监等部门检查人员,受检单位在验明证件后,必须通知本单位领导和总部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到场,方可开门接受检查。(二)对各级监管部门要进入金库进行检查的,必须验明证件后,并报总部主管行领导批准同意,在行领导、保卫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下,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库检查。(三)夜间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开门接受检查。公安部门或其他领导机关夜间突击查岗时,值班人员应通知带班行
11、领导同意和保卫部门负责人到场后,才能开门接受检查,同时严格执行验证和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工作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单位和被查单位各自责任。对检查工作不负责任、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明显隐患和漏洞而造成案件、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检查人员责任。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因整改不及时而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应追究被检查单位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重问题要向被查单位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五章 保卫队伍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三 条保卫队伍
12、是保障银行员工、资产安全和运营秩序的重要力量。全行要高度重视保卫队伍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的高素质保卫队伍。第二十四条 保卫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高度的敬业精神。(三)过硬的业务技能。(四)良好的心理素质。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对保卫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卫人员思想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第二十六条 保卫员工的选聘,必须由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共同考核、严格把关,对不适合从事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离或辞退。第二十七 条安全保卫部要适时组织保卫人员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能训练,并对
13、保卫人员必须坚持每年两次考核,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技能水平。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人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保卫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金融业务和金融保卫业务知识,做好保卫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二)负责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等案件的防范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查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三)负责总部机关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四)负责全行金库守卫、押运管理及社会化守押监管工作。(五)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六)负责守库、押运、营业网点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七)负责制定和完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八)负责安全技术防
14、范建设与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安全检查,指导督促隐患整改。(十)负责所辖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组织考核。第二十九条 保卫人员岗位要求(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二)熟悉银行保卫业务,掌握保卫工作技能。(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熟悉各种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五)遇有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置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与金融安全有关的事件,包括投毒、火灾、挤兑、群体上访以及水灾、地震等事件。各级领导必须认真研究突发事件的复杂情况,掌握处置原则和方法。第三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对我行安全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或导致人员
15、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一)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1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的火灾事故;(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等);(三)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四)挤兑事件;(五)聚众5人(含)以上的上访事件;(六)员工失踪或非正常死亡事件;(七)造成银行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或造成业务系统中断事件;(八)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应以最快速度逐级上报情况。各单位、各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总部主要行领导,书面材料应在24小时内上报总部办公室。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者、组
16、织者,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到场组织指挥。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五条处理突发事件的一般原则是:(一)快速反应、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坚持以快制快,做到信息快、决策快、反应快、到位快。(二)确保重点、减少损害。根据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重点财物和要害设施的安全。(三)因事施策、区别对待。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机智灵活地采取不同的对策,区别对待,力求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四)控制局势,争取外援。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在自身把握能力不足、有条件争取外援的情况下,一方面极力控制势态的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外援。(五)独立处置、高度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复杂因素,在来不及向上级报告和无法求援的情况下,应以对银行员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临危不惧,沉着处置。事后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六)依法办事、讲究政策。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应坚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正确判断事件性质,正确划分是非界限,正确实施处置手段。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总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