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村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报备)、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授信业务申请书》,并按要求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主要包括借款申请、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有权机构的同意借款决议、签字样本等。
借款申请应如实记载借款种类、借款金额、借款币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资金支付计划、担保方式、还款计划以及还款方式等,并加盖借款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2.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效的企业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如涉及环保的,还需提供环保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特种经营的,需要提供特许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其他经营资质的,应提供相应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借款人公章,下同)。
如借款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借款人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含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明细,所有财务会计报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水电费缴纳以及工资发放等资料等。
4.各类税费支付资料。
5.借款人在各银行开户、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资料以及实际控制人家庭财产情况。
6.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担保人资料,贷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需按照《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经办行提供担保人的相应资料。
第四条 贷款人受理
经办行信贷调查人员收到借款申请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材料是否齐全;
(二)复印件与原件或正副本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当事人公章、公章是否清晰;
(三)需年审的证件是否年审合格,营业执照、贷款卡、身份证件等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并按本行相关贷款品种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已受理的信贷材料,经办行信贷调查人员在初步审查后需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贷款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和信贷档案,调查人收集借款人、保证人资金账户的收付、结算和以往还本付息情况;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二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4.与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交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验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二)尽职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基本情况
(1)借款人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
(2)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等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4)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市场环境等;
(5)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6)借款人资产权属是否完整,尤其要关注借款人资产是否有被查封、重复抵押等情况。
2.借款人信用状况
(1)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在本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2)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调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3)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信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3.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1)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
(2)调查借款人的市场营销情况,核实认定实际生产能力、其产品的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及同行业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等;
(3)对借款人主要的供应商、销售商及合作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与上下游企业合作的稳定性及申请人的信誉情况;
(4)核实已实现销售收入和盈利的真实性,科学合理预估其未来销售收入和利润;
(5)借款人水电消耗、工资及税费支付、员工劳动保障情况及其是否发生异常变化。
4.借款人财务状况
中小企业贷款应以现场调查核实客户实有资产为主,而不单纯依赖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通过现场调查和取得原始书面依据(由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及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经核实后可以对财务数据进行调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对重要数据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查看原始凭证与账本、实物是否相符,实地重点核查以下科目,必要时应检查明细分类账:
①分析“存货”中是否存在账实不符、呆滞积压、明显贬值等问题;
②分析“对外投资”的虚实及其比例是否合规;
③分析“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其形成原因和实现回笼的概率,防止假账、呆账、死账虚充资产;
④分析“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账龄及其形成原因,防止假账虚充来源或赖账失信问题;
⑤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应重点核查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是否合规,计提结果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2)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现有融资性负债、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
(3)审查财务报表的各种勾稽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4)分析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合理、资金周转是否正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5)比较各期财务报告,合理预测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6)分析借款人流动资金是否充足、借款人是否具备举债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
5.借款用途及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
(1)是否具有与借款用途或还款来源有直接关系的购销(施工)协议、合同或订单,合同是否真实并已生效,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是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2)借款用途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储备或周转等环节;
(3)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如何;
(4)贷款资金支付计划是否与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实际需求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6.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
调查还款来源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可靠,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还款方式是否与收入支出及现金流情况相匹配。
7.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1)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的,应着重调查:
①保证人是否符合《担保法》、本行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保证资格的认定;
②保证人是否愿意担保并具有代偿能力。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主要调查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两个方面。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重点调查保证人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对外负债情况。这几个方面的具体调查内容同借款人的调查内容一致;
③借款人与保证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互保关系等。
(2)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着重调查以下事项:
①抵押物是否属于本行可接受的抵押财产;
②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合法产权人,是否有权将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
③抵押物的共有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
④抵押的设定是否已由抵押人有权决议的机关作出同意的决议;
⑤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抵押物价值情况;
⑥根据本行规定需着重调查的其他事项。
(3)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着重调查以下事项:
①质物是否属于本行可接受的财产;
②质物、质押权利是否合法;
③出质人对于质物、质押权利占有是否合法;
④质物的价值情况;
⑤根据本行规定需着重调查的其他事项。
8.其他需要调查或核查的事项。
9.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
(2)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3)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
第六条 测算营运资金需求。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后,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见附件1和附件2,保险系数已统一考虑)。
第七条 确定贷款结构
在营运资金需求测算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八条 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调查报告要点内容、总体框架要求为:
(一)基本情况分析
对客户本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内容进行描述,内容包括:原有贷款额度、条件,本次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
(二)客户基本概况
1.客户全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及行业类别;
2.借款人注册资本、投资人构成、出资比例、出资到位情况等;
3.借款人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股东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在管理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4.借款人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资产的购置付款情况,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情况是否合理;有无民间借贷(其他个人借款、集资款等)或民间借贷是否超过其净资产;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在本行业从业经验,是否具有本行业丰富的产品生产及技术方面知识,管理能力强弱;个人有无良好的社会声誉,有无黄、赌、毒等不良爱好,是否参与民间借贷,个人生活作风是否良好,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6.是否有合理的经营管理团队结构,团队年龄结构是否合理或是否有较好的接班人、专业水平及文化程度是否较好;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
7.是否通过质量管理认证或未参加认证但企业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
8.市场拓展能力强弱,销售网络和经营渠道是否良好;
9.近二年有无被税务、工商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有无拖欠工资、水电费、税费等记录的;
10.客户的主要产品、生产设备、设计及目前生产能力;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技术设备、经营装备等,企业的经营设施是否良好,是否带给企业较强的竞争优势,客户的生产工艺、原料、经营方式等生产情况分析;
11.有关客户资质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的情况;对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强制认证或许可而未取得的情况应作特别说明;
12.借款人在本行及他行的信用等级,借款人在他行授信、用信情况及担保方式。
(三)经营情况分析
1.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贷款期内的经营规划重大投资计划;
2.企业已经营年限,历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3.客户目前生产经营状况、保本点生产量及市场销售情况、盈利情况;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加;
4.本年度水电费、税费、工资、员工劳动保障等费用支出情况(各月度的汇总数),并与上年度同期作对比分析,对异常变动必须作出重点分析,税费、工资等支出是否持续增加,尤其应揭示有无拖欠现象;
5.客户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多元化、产品销售的季节性等;
6.根据客户营运周期测算正常流动资金需要量及缺口部分;
7.客户货款主要结算方式及期限,每月货款回笼情况及归行情况。
(四)财务状况信息
1.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2.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应与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上年末及本期末或有负债是否小于其净资产;是否现金流量充足或融资能力较强,随时能归还本行授信,无不良记录,能从他行取得借款; 近三年在本行有无拖欠贷款本息及其他不良记录;对上年度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急剧下降达70%的、本期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应作重点说明;
3.客户是否有其他借款及或有负债情况;
4.通过对客户财务状况分析,披露客户是否存在项目授信挤占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况;
5.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会计信息。
(五)外部环境分析
1.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手段、技术设备、经营装备等;企业的经营设施是否良好,近三年固定资产及技改投入是否逐年增加,确保同行业中上等水平并带给企业较强的竞争优势;
2.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包括行业政策、行业前景,是否属于新兴行业或成熟行业,并对企业的环保达标情况和污水处理情况进行描述;
3.客户所在地区外部环境、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形势是否良好,是否仍保持其较强的势头,信用环境是否良好。
(六)担保情况分析
1.保证担保情况分析包括保证人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有无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是否具备保证能力等情况;是否为关联企业担保。担保手续是否完备,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本行贷款与其销售收入比例、负债率、净资产与或有负债比例、期末未清担保余额与所有者权益比例;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困难时,能否在借款期限内代偿借款本息,且不需增加本行信用。保证人在本行的信用等级,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强弱的主观意见;
2.抵押担保情况分析包括抵押人情况、抵押物类型(商品住宅房、商业用房、国有土地房产、单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抵押物所在地区(街(镇)区、城区、工业园区、乡村)、抵押物状况、付款情况、出租情况、预计市场评估价、欠款(工程款、征地款、购置款等)与抵押物评估价之比、权属、有无重复抵押等情况,判断其担保能力;
3.质押担保情况分析包括出质人情况及质押类型(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有价单证及权利凭证、动产等)、状况、权属,出质人对于质物、质押权利占有是否合法,质物的价值等情况,判断其担保能力。
(七)还款来源分析
对企业的还款来源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第一还款来源。
(八)贷款用途及资金支付计划
1.本次申请贷款的理由、用途;
2.与本次申请贷款有关的购销协议的具体合同号、签订时间、标的、结算方式和期限以及资金支付计划等相关情况。
(九)风险点分析
1.根据上述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贷款的潜在风险;
2.如有关联企业,要明确表述关联企业是否同意担保,并说明关联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情况,如果关联企业在本行有贷款应当具体指明在哪一家支行;
3.企业章程或合资协议中规定的重要事项;
4.明确表述有无根据章程需要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5.借款人的品质、还款意愿和经济实力;
6.其他情况的说明。
(十)重大情况揭示
除上述情况外,对企业其他重大情况进行说明及分析。
(十一)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对上述分析存在的风险点的防范措施及方案。
(十二)综合效益分析
分析客户给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
(十三)调查意见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同意与否、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条 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贷款审查
第十条 审查人员应对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科学性,综合考虑借款人负债、现金流、还款能力等因素,审查、验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贷款支付计划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贷款管理要求;
(二)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人及其申请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贷款主体是否合规;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
(四)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运营效率,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预期变化估算及调查报告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审查贷款额度的合理性;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充分;
(六)贷款用途审查;
(七)担保能力的审查。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审查抵(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足值,及其变现性如何等。
第十一条 对申报材料有遗漏、有缺陷的,审查人员应要求调查人员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对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审查人员应签署审查意见并退回。
第十二条 审查人员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贷款,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将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申报资料一并送交有权审批单位进行贷款审批。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人员在阅读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审查贷款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贷款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作出审批决策。
审批人应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二)借款用途是否符合本行有关贷款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本行有关贷款品种管理办法规定;
(四)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五)贷款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六)贷款支付计划是否符合本行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是否与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实际需求相匹配;
(七)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否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审查完成后,应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类型为“同意”、“否决”两种。对于审批通过的贷款,还应明确贷款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贷款支付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批结束后,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纳审批结论,并将结论及时通知经办行。
第十七条 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否决记录存档。告知可以采取电话告知、书面告知、传真告知、短信告知等方式。
第十八条 对需补充材料的,贷款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否决的业务,申报经办行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时,可提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时申报经办行需针对前次审批提出的不同意理由补充相关资料。原审批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安排对该笔业务的复议。
第二十条 相关贷款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对审批通过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和要求,落实贷款发放条件,条件落实后及时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文书必须使用本行标准格式文本。特殊情况下需采用非本行标准格式的合同的,经办行须按照本行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提款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以及各方当事人承诺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就合同条款作全面、客观、详细解释和说明,尤其是借款利率、利息、罚息、担保方式、主要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提款条件、提款时间、贷款资金支付等方面的条款,并做好企业合同谈判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本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
(四)本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本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经办行应当参与。经办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合同保险
根据本行相关贷款品种规定需要办理保险的,经办行可以协商或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应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应小于主合同贷款本金,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经办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条 贷款面签
借款人签署的所有本行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等,信贷人员必须在场,确保是客户本人当面签署。如涉及担保人、共有人或者配偶的,也必须当面签署。
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所有签署手续时,经办行应由至少2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三十一条 合同审核
各经办行负责本经办行合同签订的审核管理。
第六章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提款申请
借款人提款前,需向经办行提交提款申请及有关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及证明资料,并填写《提款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贷款审定
经办行贷款调查岗收到提款申请资料后,初步审核《提款申请书》中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以及借款用途证明文件是否与贷款资金支付计划、借款合同相一致。如全部一致,贷款调查岗在“用信(贷款)审定书”上签署意见,并连同提款申请和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等材料一并报贷款审查岗审查。
贷款审查岗接到贷款调查岗提交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的出账要求,对待出账贷款业务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审查书面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形式上是否有效;
(二)审查审批意见、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三)审查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是否落实;
(四)审查《提款申请书》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与借款申请时的资金支付计划、借款合同是否相一致。
对于初次提款,贷款审查岗应严格按照以上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对于非初次提款,贷款审查岗对初次提款已审核的内容,在审核时可适当简化。
贷款审查岗审查通过后,在“用信(贷款)审定书”上签署意见,并连同提款申请和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等材料一并报贷款决策岗决策。
贷款决策岗审批通过后,在“用信(贷款)审定书”上签署意见。
贷款审定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一致,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和决策岗在“用信(贷款)审定书”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提请借款人尽快提交符合要求的提款申请材料和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及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 贷款审批
经办行权限内的贷款,经办行贷款审定即为贷款审批。
经办行权限外的贷款,贷款审定通过后,经办行填写“贷款审批表”,连同“用信(贷款)审定书”及有关材料报有权贷款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有权贷款审批单位对经办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可参照第三十三条,重点审核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单位及时签发“贷款审批表”。
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原则上,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信用状况一般;
(二)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万元(含);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及放款资料交付
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信贷调查人员打印出账通知书、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借据,并将《提款申请书》、“用信(贷款)审定书”(及“贷款审批表”)、出账通知书和借款借据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入账手续。
对于本行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信贷调查人员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并审核《支付委托书》的支付对象相关信息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审核一致后,信贷调查人员打印出账通知书、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借据,并将《提款申请书》、“用信(贷款)审定书”(及“贷款审批表”)、《支付委托书》、出账通知书、借款借据等资料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入账手续和贷款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八条支付审核与贷款资金支付
经办行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对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经办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根据合约约定自主支付给交易对象。
对于本行受托支付的贷款,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应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凭证,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支付委托书》指定的交易对象账户。贷款资金应通过借款人账户即时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不得滞留在借款人账户。
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不可以采取网银支付方式。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经办行在受托支付完成后,由信贷人员填写《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汇总表》,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调查人员应按合同约定收集借款人填写的资金支付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四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借款人收入出现异常变化;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第四十三条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或者经审核书面提款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不符合贷款资金支付计划,经办行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并可因此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承担费。
第七章 贷后管理和信用收回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对客户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至合同终止期间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合同变更、贷后检查、本息收回、贷款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和档案管理,以及为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和合规的一切管理内容,包括异常情况监控、违约处理等。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包括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的变更等。
合同签订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按照本行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贷后检查方式
(一)内部检查:检查人利用行内现有资料、信息和计算机手段对借款人、保证人资金账户的收付、结算情况、结合借款人、保证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资料或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变动情况,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贷款资金的去向、按期付息情况和变动状况趋势进行综合分析;
(二)现场检查:检查人结合内部检查的问题,按规定要求到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现场开展贷后检查工作,了解现状,掌握动态,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约见检查:即检查人根据前两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和问题,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见交流、探讨和质询,掌握动态原因,预测发展趋势,并做好约见记录;
(四)特别跟踪检查:对金额大、情况复杂、贷前有争议、从严发放的贷款和贷后检查发现经营变化大、结算不正常、财务状况恶化等异常变化贷款进行特别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首次跟踪检查
对新客户贷款、新增贷款,经办行信贷调查员必须在贷款发放后7天内,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
(二)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列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三)信贷审批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
(四)担保条件是否落实;
(五)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存在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八条 定期检查
经办行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监测情况,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对贷款企业按季对借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在检查(约见)的基础上,做好贷后检查记录,并于季后15日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定期检查的重点如下:
(一)借款人检查要点:
1.贷款资金的去向与原定用途是否一致;
2.收取财务报表,了解营销状况,分析变动原因和发展趋势;
3.了解开设账户、收付结算情况、履约情况、欠息情况,检查有无异常、失信、涉讼、涉案问题;
4.了解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按期还贷的可能性;
5.了解借款人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贷前已掌握的重点问题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7.其他可能危及贷款资产安全的问题。
(二)担保人检查要点:
1.了解保证人营销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收取保证人的财务报表,分析是否仍具备代偿能力;
3.了解保证人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担保的充足性;
4.检查抵押物的占管、使用情况是否正常,当发生查封、转移、变卖、灭失、贬值等不利变化造成担保额不足时,应立即采取追加担保的有效补救措施;
5.抵、质押物的孽息是否依法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风险预警
信贷人员应通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信贷风险事项和风险预警信号,并按照本行的规定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 经办行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贷资产分类。经办行应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规定执行,对所辖信贷资产进行分类,填制分类认定表,及时报送有权审查和认定部门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五十二条 利息清收
经办行应在结息前查阅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余额,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借款人准备付息。
借款人付息发生困难时,应对其加强贷后检查监控,除催其履约付息外,还应根据欠息原因分析是否会危及贷款本金的按期归还,若有可能,则应加大催收力度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提前还款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一般可予满足,如属抵(质)押贷款的,还应在贷款归还后办妥撤销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在返还质物的同时收回质物代保管收据。
经办行应了解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原因和资金来源,以便修缮银企关系或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促进业务的发展。
第五十四条 到期还款
(一)短期贷款到期之前7天,中期贷款到期之前30天,应以书面、电话通知、手机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并做好催收相关记录工作,以便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二)应查阅借款人的存款余额,掌握借款人筹措资金、落实还款的动向和进度;
(三)收妥贷款本息后,相应办妥撤销抵(质)押登记手续,返还质物,收回质物代保管收据;
(四)进一步了解分析还款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常,为以后的续贷调查积累资料。
第五十五条 贷款展期
(一)贷款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办行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说明造成延期的原因和设定还款的新期限,并说明还款的资金来源,提供原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二)调查人应核查延迟原因是否客观合理,新期限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落实续保并在贷款展期审批文件上签注是否同意展期的明确意见和理由后按权限上报审批;
(三)经核批同意展期的,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按规定办妥担保手续,原办理过登记手续的,必要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四)不同意展期的,应作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一年以内(含)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十六条 逾期及不良贷款追索
(一)贷款逾期的处置管理
1、贷款逾期后,经办支行(营销部门)应组织专人在3天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立即还贷,同时要求担保人协助催收或代为清偿;
2、贷款逾期经催收通知单催收满1个月仍未落实债权或者归还贷款本息,应当采用律师公函催收;并按月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催收进展书面报告;
3、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提起诉讼;
4、需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的,应按合作协议规定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二)不良贷款的处置管理
对于不良贷款,应该加大催讨力度,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并在不丧失诉讼时效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不良贷款予以跟踪清收,降低或减少风险损失。
(三)逾期及不良贷款处置管理中的注意事项
1.保证担保的,催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收集下列情况:
(1)借款人、保证人所有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存款余额情况;
(2)借款人、保证人实物财产的分布情况;
(3)借款人、保证人的对外投资去向和金额;
(4)借款人、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还款意愿及最新通讯联络地址和方式;
2.抵押财产、质押动产的完好程度和质押权利凭证的状况;
3.对无还款意愿或无代偿意愿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果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行使追索权;
4.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应及时上报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贷款重组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五十八条 贷款核销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本行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经办行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直至债务本息清偿完毕。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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