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募基金产品客户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向适当的投资者,提供适当的公募基金产品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管理,是指公司作为公募基金产品代销机构以了解自己客户为基础,以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重点,提高个人投资者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引导其理性参与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公募基金产品。第三条 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管理的工
2、作原则包括:(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将公募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四)及时性原则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
3、时更新。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公募基金产品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等发行的公募基金产品。第二章 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用性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 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分别设置公募产品引入岗、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公募产品引入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及重点销售公募基金产品的推荐、引入;公募产品流程管理岗负责公募基金产品上架销售全过程管理;公募产品风险管理岗负责复核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基金风险评级结果及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上述三岗人员由销售交易总部委派。第六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在公募基金产品上架销售前设置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等相关参数,并进行后期维
4、护。第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对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开展提供系统开发与完善、技术支持等。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交易业务总部、销售交易总部、互联网金融部的工作职责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 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第九条 工作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客户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调查及审核工作,由工作组公募基金产品引入岗、公募基金产品流程管理岗、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岗负责具体实施。第十条 工作组委托独
5、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公司的基本实力、稳定性、投资管理能力、诚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指标进行评价,针对每项指标,根据基金公司所属评价期间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分后按照权重予以加权,满分为10分。得分在6分以上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建立基金代销关系,得分在7分以上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组织旗下公募基金的重点销售。第十一条 对新建立公募基金代销关系的,工作组在完成基金管理人调查工作后,向代销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提供公募基金发行人引入报告,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批准。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评委会对已通过基金管理人调查评审且已与公司签署代销协议的公募基金发行人,其公
6、募基金产品无需经评委会评审,由工作组完成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工作后直接上架销售。工作组参考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慎调查的结果,结合其余参考指标,建立公司公募基金销售产品池。工作组每季度向评审会报告已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情况。第十三条 工作组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半年为周期定期对有代销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评委会报告。第四章 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第十四条 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
7、发生。第十五条 公司购买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项基金研究服务,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基金产品风险进行风险评价,并将基金风险评价结果在公司阳光网、OA网公示,更新频率为每季度,且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根据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公司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低风险”五级。第十六条 工作组要求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及其说明,并将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基金风险评价体系在公司阳光网公示。第五章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
8、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投资收益预期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第十八条 客户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可以临柜进行现场测评,也可以通过公司阳光网进行网上测评。客户临柜进行风险测评的,营业部应将客户填写的风险测评问卷选项录入综合业务平台,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营业部应全面执行公募基金销售适用性制度,新基金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对于没有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或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过期的投资者,必须进
9、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方可进行公募基金产品的购买。第十九条 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风险承受能力高(积极投资型)”、“风险承受能力中(稳健投资型)”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保守投资型)”三级。公司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原则是,积极型投资者可以购买各风险等级产品,稳健型投资者默认可以购买中风险、中低风险与低风险等级产品,保守型投资者默认可以购买中低风险与低风险等级产品。交易系统根据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不同,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其购买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自动匹配,若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则系统进行风险不匹配提示,需由投资者确认继续购买后方可进行购买
10、,并在系统中记录为超风险。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时,应请投资者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公募基金产品时,参考基金风险评级,在基金投资人购买公募产品或咨询时予以正确引导,将合适的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第六章 客户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在“投资者园地”公告公司名称、标识、网址、域名、业务范围、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张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提醒客户保管好账户信息,及时更改密码。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营业部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用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阳光网建立基金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人员资质情况公示专栏,按照半年的频率进行更新,供投资者查询。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代销金融产品工作组负责修订,由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