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伴随玉龙雪山旅游景区发展,事故风险也在不停增加,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企业作为景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实施部门,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有必需不停加强对本企业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所以,对高原红企业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做出指导性规范。
适适用于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使丽江高原红旅游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消防法》、《中国食品卫生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3 方针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4 细则
4.1 旅游景区必需正确处理确保安全和经营效益关系,在安全和效益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确保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发觉事故隐患必需立即消除,不能为了赶任务、追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4.2 旅游景区安全工作根据属地管理标准,实施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题监管三结合监管模式。
4.3 旅游景区应该依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特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旅游安全。
4.4 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是旅游景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4.4.1 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4.4.2 组织制订本景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4.3 确保安全管理资金投入,配置必需、有效安全保障设施;
4.4.4 定时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立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4.5 组织制订并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4.6 负责调查、处理本景区内发生安全事故;
4.4.7 按要求立即、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汇报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4.4.8 推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5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是旅游景区依法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全部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旅游景区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给予职责和其应尽义务。是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要求实施人,其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要求而综合制订。关键职责是:
5.1 接收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景区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验;
5.2 建立并完善本景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3 建立并落实本景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5.4 建立本景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时研究本景区安全管理工作,立即通报相关工作信息;
5.5 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立即发觉并消除本景区各类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应该采取必需安全防范方法;
5.6 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时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新聘职员应该接收安全教育培训;
5.7 从事法律、法规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该经过专业主管部门培训和考评,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5.8 推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6 建立安全管理例会制度
安全管理例会是指以安全为关键内容定时召开会议。旅游景区要形成定时研究多种安全问题机制,以定时召开安全会议形式,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发觉多种安全问题,认真组织研究,制订切实可行安全方法。同时对安全方法落实情况要立即检验验收,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旅游景区内部安全管理长久有效机制。
7 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7.1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以往经验教训,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事故部位,利用现有条件和科学手段加以控制和预防。
7.2 旅游景区是区域安全责任主体,依据各类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分析和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特点,找出轻易发生事故领域和步骤,采取有效监控方法,达成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目标。旅游景区关键责任人应该组织常常性安全检验,对检验中发觉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指定专员负责消除;难以立即消除,应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防范方法,以免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8 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
8.1 根据《旅游管理条例》要求和景区计划容量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好接待容量之内;
8.2 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8.3 在景区内关键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方法;
8.4 在节假日、黄金周等关键时期设置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8.5 严禁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8.6 景区安保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严禁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确保景区内良好游览秩序。
9 建立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9.1 经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立即公布地质灾难、天气改变、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和游览安全提醒信息;
9.2 依据消防、用电和道路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景区内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方法;
9.3 完善景区讲解系统,在有条件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9.4 景区内施工现场应该设置易于识别安全提醒标志;
9.5 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该设置显著严禁标志。
10 旅游景区应该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10.1 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该符合国家要求,配电装置清扫和检修应该根据《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要求实施;
10.2 景区安装或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3 景区内关键用电设备应该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拆卸和移动应该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11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1 游览线路计划应该符合国家要求道路交通条件;运行中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驾驶员应该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该配置数量充足、功效有效照明设备。
12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1 保持消防通道通畅,配置足够消防器材,并定时组织检验;
12.2 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时组织所属职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12.3 加强景区内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该根据《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相关要求实施;
12.4 有森林资源覆盖景区应该根据《中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要求进行专题消防管理;
12.5 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距离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关键部位应该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12.6 景区停车场应该配置专用灭火器材。
13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有序进行。
13.1 景区内特种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含有对应资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该进行安全检验,并做好定时维护保养工作;
13.2 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标运行场所应该公告安全须知;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置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行;
13.3 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劝阻游客多种不安全行为;
13.4 在景区内开展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该制订内容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醒手册;
13.5 景区内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该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十二个月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和全方面维护;
13.6 景区应该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标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3.7 景区装置电视监控系统应该符合公安机关相关要求。
14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该严格实施《中国食品卫生法》要求;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该持有效健康证实上岗。
15 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
景区内环境噪声应该严格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要求,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空气质量应该严格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要求。在突发疫情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要求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方法,为游客发明安全公共环境。
16 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举行大型活动前严格推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安全检验,坚持“谁主办,谁负责”标准,进行事前风险评定,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17 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17.1 依据各类预案配置必需应抢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根据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启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17.2 依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难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该包含应抢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开启程序、处理和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方法等部分。
17.3 应抢救援预案应该每六个月最少演练1次,并做好统计。
18 建立安全事故汇报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该根据国务院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旅游安全事故汇报制度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汇报。
19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旅游景区将经营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或承包,应该和承租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旅游景区对各承租单位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0 健全完善医疗救援机制
旅游景区内设置医疗抢救中心,各经营单位设置医务室,配置专业救护人员及抢救车、抢救箱、担架、医用氧等设施设备,对外公告救援联络方法。
21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中国安全生产法》
《中国消防法》
《中国食品卫生法》
《中国森林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森林防火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GB/T1777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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