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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人员招聘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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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人员招聘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行集团员工招聘行为,健全人才选用机制,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招聘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的原则; 2.坚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4.坚持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完成,具体分工如下: 1.人力资源部总体负责公司本部管理部门、业务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员内部调剂的协调工作,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负责组织招聘活动(发布招聘广告,初步筛选,资格审查,组织测试、面试、体检等)。 2.用人部门具体负责提供所需人员岗位的需求理由、《岗位工作说明书》及岗位量化考核指标,协助推荐候选人,参与人力资源部组织的面试或笔试,对录用与否做出建议与决策。 二、招聘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可以申请对外招聘员工: 1.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补人员而公司内部无法调剂; 2.因员工离职、职务变动等必须新增人员; 3.根据经营发展规划,须储备必要的后备人才。 第五条 招聘人员除具备必要专业知识及技能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管理、业务、销售、研发等岗位的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和工作经验,能熟练操作行业办公软件; 3.招聘业务公司一般岗位的员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周岁;管理部门一般岗位、业务公司骨干岗位的员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公司中层管理岗位的员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对于具备较高学历的公司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依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经济效益水平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根据高素质、高标准的人才要求,公司今后对招聘人员的学历标准统一执行如下原则: 岗位 项目 管理部门一般岗位 业 务 公 司 骨干岗位 业 务 公 司 一般岗位 最低学历 要求 全日制 本科 全日制 本科 全日制专科 非全日制本科 院校类别 一本 一本、二本、三本 (业务公司一般岗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全日制专科或非全日制本科,招聘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发行集团本部职工直系亲属。) 三、招聘程序 第八条 员工招聘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用人部门根据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结合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填写《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人力资源部,新设岗位应同时提交《岗位工作说明书》及岗位量化考核指标; 2.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现有人力资源状况,对各部门报送的《人力资源需求计划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出公司员工招聘计划,报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3.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招聘活动,负责审核应聘人员身份、学历证件真实性,将《应聘人员信息表》整理归类; 4.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安排适当数量的候选人交用人部门进行面试; 5. 面试小组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成员包括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6.根据面试成绩,人力资源部提供最终候选人由用人部门决策; 7.人力资源部组织拟录用人员体检,体检合格后,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 8.新员工在解除完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后(应届毕业生除外),持人力资源部开具的《员工入职通知单》到有关部门报到; 9.用人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为三个月; 10. 新员工试用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考核合格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室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11.公司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九条 公司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参照第八条有关 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具体组织实施,报总经理室审定。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借调或聘用临时劳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填写《临时用工需求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与借调或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协议到期后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四、附则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招聘和人力资源配置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招聘员工。 第十二条 根据单位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公司原则上固定每年下半年统一组织一次员工招聘,此外一般不再进行日常性的招聘活动(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聘用员工中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统一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省人才流动中心,档案管理费由单位支付。其他学历大学毕业生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其人事档案、劳务报酬、社会保险等均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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