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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络银行异度支付业务网络商户收单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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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 xx银行网络银行异度支付业务网络商户收单协议 甲 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乙方客户提供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各自的优势,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在互联网支付业务领域开展多方位的业务合作共同签订本协议。根据乙方商户端支付结算业务的特殊性,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果乙方有商户并非乙方自身则增加经商户向乙方授权,同意乙方作为商户(以下均泛指同时作为商户的乙方以及其他在乙方平台

2、开店的商户方)网上支付交易的转接方接入甲方的“xx银行异度支付网关”,实现甲方对商户所售商品或服务的网络支付业务收单,并由甲方负责商户交易资金的代收服务,达成如下协议:1.合作内容1.1. 甲方通过异度支付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购买商户产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与款项资金归集、清算服务。1.2.双方的业务合作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及非甲方客户通过PC端、移动端的支付业务收单合作,受理卡种包括但不限于xx银行与其他银行借记卡、信用卡。但具体相关业务开放的银行卡种类,在支付业务相关监管规定下,须双方书面确定。1.3.开通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消费及相关的辅助交易类型。1.4.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双方

3、网站(含移动互联网)之间链接的安全、可靠。1.5.甲乙双方采用联机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对外提供7x24小时服务。2.甲方权利和义务2.1.为顺利开展业务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业务合作所需的相关证照及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资金结算账户合法、有效性证明等文件,并有权予以核实。2.3.甲方有权为甲方业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建立和实施监督、预防机制,并有权对乙方合法履行本行监督。2.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消费清算服务,负责网上交易资金的清算。2.5.甲方为乙方提供退货、交易差错等后续业务支持服务。2.6.甲方负责向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交

4、易的账务查询服务。2.7.甲方为乙方分配相应商户编号。2.8.甲方所接到的客户对乙方的投诉或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甲方对由此产生的客户损失不承担责任。2.9.乙方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行为恶意及过错程度可以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并于采取上述措施的当日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做出解释或整改,乙方拒绝或怠于执行的,甲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可终止本协议,并对因终止本协议造成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甲方所有经济损失。2.9.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

5、户;2.9.2.与不良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2.9.3.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2.9.4.因银行卡欺诈,商户或商户相关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由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暂停业务的;2.9.5.已被其他结算、发卡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2.9.6.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2.9.7.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操作,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2.9.8.由乙方原因引起的对甲方的投诉,在甲方协助客户联系乙方后,乙方未妥善处理,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2.9.9.无故拒

6、绝受理已开通互联网支付业务的xx银行卡及他行卡;2.9.10.其他因风险原因应被立即终止交易的;2.9.11.因乙方丧失或被暂停其拥有的与其履行本协议有关之经营许可、资质或资格等。2.9.12.故意诋毁甲方声誉的;2.9.13.销售或提供国家法律禁止的商品、服务等的;2.9.14.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情形。2.10.如甲方因受到乙方客户或与乙方连接之网上商户或其他组织、机构影响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但是,如乙方经司法判定为无责任,则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2.11.甲方负责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日常运作、维护及其客户管理工作。2.12.甲方保证

7、在受理客户电子付款指令的当日向乙方实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付款交易信息反馈,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状态、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等,该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之用,最终以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2.13.甲方应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乙方在受理甲方支付业务中的疑问,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问题。2.14.交易查询及追索: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甲乙双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2.15因司法原因或配合公安机关处理重大欺诈案件,甲方有权根据司法机关要求暂时冻结乙方交易清算资金,乙方应积极配合,资金冻结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16甲方

8、应对电子交易数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交易后5年。如因甲方对交易数据或相关凭证保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2.17乙方通过调用甲方程序进行系统转接,甲方保证在程序跳转中获知的乙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果因甲方泄密造成了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该负责赔偿所有损失。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效力持续有效。3.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应保证本协议项下合作均基于乙方平台上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3.2.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内容涉及的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3.3.乙方有义务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3

9、.4.本业务合作协议涉及的支付结算业务,乙方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3.5.乙方符合开展转接其平台上商户的合法资质。3.6.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监管机构对网上支付业务设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7.乙方有权对甲方承诺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3.8.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3.9.乙方承诺根据甲方的业务流程向客户提供互联网支付网上消费服务。3.10. 乙方对最近12个月内的交易款项有查询的权利,并可以书面要求甲方对错误款项进行更正,但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无相应的证据,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3.11.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互联网支付清算

10、。3.12.乙方如需更改网站(含手机客户端)地址,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3.13.乙方变更主营业务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的重新审批检查,并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3.14.乙方应接受客户在网上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购买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客户使用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网上支付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3.15.乙方负责其网站的日常运作和维护工作,并确保按照甲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准确地向甲方发送客户的网上交易信息。3.16.乙方应向其名下商户提供正确的客户支付交易数据。如乙方商户或客户对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存在疑义

11、,甲方应配合乙方校准,并以双方最终认可的数据为准。3.17.乙方不得将相关网关接口、标识等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3.18. 乙方承诺不截取客户卡号等信息,为客户相关资料永久保密。3.19.乙方应利用其网站对甲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作必要的宣传,在其网上付款说明以及网上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甲方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使用方法。3.20.乙方应对电子交易数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交易后5年。如因乙方对交易数据或相关凭证保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21.乙方应保证其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22.乙方应按照第4

12、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3.23.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编号及网上操作员代码和相应密码,因乙方商户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24.乙方应要求其商户制定完善的网上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在网页及业务宣传资料中公布网上销售营业规章及服务热线,及时处理有关商品价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投诉,乙方应确保商户的网上销售活动不造成对甲方品牌的负面影响。3.25.在甲方组织促销活动或其他网上支付宣传活动期间,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各种营销活动策划以及活动实施推广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在网页上链接甲方活动宣传图标,图标文件由甲方提供。3.26.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

13、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虚假申请、洗单、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为客户分单操作、套现行为。3.27. 乙方通过调用甲方程序进行系统转接,甲方或他行卡客户账户信息和密码输入在甲方插件中完成,乙方保证不保存上述信息,如获知上述信息,乙方保证承担保密责任。如果因乙方泄密造成了甲方或者他行卡客户的损失,乙方应该负责赔偿所有损失。本协议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效力持续有效。3.28.乙方应该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系统的安全性,如果因为乙方系统的不稳定性或者由于乙方计算机病毒感染致使甲方系统故障,乙方应该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3.29.乙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等

14、的责任,并且乙方承诺在网站上不得出现下列行为:3.29.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3.29.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29.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29.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3.29.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29.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3.29.7.散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传销、反动信息的;3.29.8.教唆犯罪的;3.29.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3.29.10.从事欺骗性活动的;3.29.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3

15、.30.客户在商户发生交易如产生客户因非本人交易、商品或服务与其信息不符、损坏以及与乙方或乙方商户发生争议等原因,甲方与乙方本着解决客户问题的宗旨建立以下沟通处理机制:(1)客户从付款行发起的投诉,经支付交易转接机构联系甲方处理的,甲方联系乙方,由乙方联系乙方商户协调处理,并将协调结果反馈甲方,由甲方负责向客户付款行进行反馈。(2)客户从乙方或乙方商户发起的投诉,乙方与乙方商户相关的投诉,由乙方及乙方商户自行妥善处理。与资金清算相关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联系甲方与付款行协调处理,并由甲方将协调结果反馈乙方。(3)由于法律判决或由行业仲裁机构仲裁需扣除乙方商户清算款项的,在交易款项已被交易转接机构扣

16、除的情况下,甲方不向乙方贴补已扣除资金,甲方配合乙方进行申诉。(4)由于客户与商户纠纷未能协调一致处理的,由乙方决定处理方式,甲方在权责范围内积极配合。4.资金清算及对账4.1. 经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本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支付业务服务,乙方需按照单笔交易金额及异度支付商户注册申请表所定费率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4.2.失败交易甲方不收取手续费。4.3.如因本协议项下相关合作业务行业手续费标准上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本协议合作的手续费标准进行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合作协议。4.4.交易手续费清算采用扎差清算模式,即甲方在每日日终后,根据每笔成功支付交易的金额情况计算手续费并进行核对后,在

17、次工作日资金清算时将核对成功的每笔交易金额扣除对应手续费后的清算资金总额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退款已收的手续费,甲方将退款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4.5.甲方向乙方完成资金清算后,向乙方提供清算交易的对账明细报表,供乙方进行交易对账使用。4.6.如乙方需变更资金结算账户,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准备变更事宜。4.7.如监管机构、国家定价职能部门、金融机构间资金清算组织对本协议项目合作业务相关的费用进行调整,甲方有权在与乙方进行沟通一致后,对手续费率直接进行调整。4.8.在合作过程中,如涉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交易手续费率的,由双方沟通并书面确认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5.差错、争议及退货处

18、理5.1.甲方与乙方本着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指定专岗专人负责处理涉及已入账交易的各类差错、争议、退货交易,并向对方提供联系方式,建议畅通沟通机制。5.2.如乙方应指定此项业务的联系人信息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5.3.经乙方对账后发现的差错交易,可通过双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的相关凭证资料或记录,并填写本协议附件,经传真或电邮电子影像方式至甲方负责查询及后续处理。5.4.支付交易的信息自交易日起,乙方应保留五年,如资金转出方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交易信息及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向甲方提供。5.5.根据甲方查询结果,对于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进行资金调整的差错交易,由甲方根

19、据乙方的确认情况直接进行操作。其他情况,由乙方自交易发生日期起30个自然日内联系客户,确认差错交易的后续处理方式后联系甲方进行处理。5.6.差错、争议类乙方短款的交易,超过自相关交易的交易日起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拒绝处理,但因商户涉及违法违规需要延迟结算、系统故障造成短款的除外。5.7.双方就异常交易的查询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及通过甲方支付平台向乙方进行支付交易的他行客户。查询结果响应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5.8.甲方在处理客户投诉、配合监管机关检查或司法机关办案时有权向乙方调阅本协议合作项下相关交易日期距前述要求提起日不超过一年的交易及交易相关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交易

20、流水报表、客户签收单据、交易截图等任一项或多项能证明客户消费行为的单据扫描件、复印件或资料。如果乙方未能提供,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上述能够证明客户消费行为的资料证明力相同。5.9.所有已明确处理结果的差错、争议及退货交易,涉及的资金处理均以资金扎差形式完成回退及补扣,并体现在对账明细中。6.安全条款对于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对乙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于因甲方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的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有效履行本协议,给乙方或客户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对甲方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予以积极协助;对于因客户对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防护不

21、当导致账号或密码等泄漏造成的任何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7.保密条款7.1.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协议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协议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7.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乙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

22、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8.违约责任8.1.如因乙方原因,本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并致甲方及/或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声誉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尽量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如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8.2.如因甲方的过错,使其在线支付系统不能再继续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致甲方及/或其互联网支付系统的声誉或其他权利受到损害时,乙方需在其发生后的24小时内以邮件等书面方式尽快通知甲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尽量满足客户的付款

23、需要;甲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9.免责条款9.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非乙方责任所导致的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而使甲方、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乙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及时地将处理方案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9.2.因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要求,需要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进行暂停的,甲方有权直接暂停业务,并函告乙方相关情况,且不承担任何损失。9.3.甲乙双方均有权根据系统升级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但应提以双方认可的沟通方式,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对方,由双

24、方决定在各自的渠道中向客户进行提前公告,但由于系统原因导致的突发紧急事件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双方充分沟通尽力弥补损失,相关责任受本协议其他条款约束。10.纠纷处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应将纠纷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1.协议终止除本协议已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纠纷处理、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条款的有效性。12.合同期限12.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25、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协议到期前30日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长 年。12.2.如本协议一方对延长本协议期限有异议,该方应自本协议到期之日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即行终止。13.附件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其内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附件:xx银行异度支付商户注册申请表14.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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