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益阳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和建筑离界
第五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示意图
附录四 计划控制类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计划控制类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附表三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和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
附表五 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湖南省<城市计划法>实施措施》和益阳市城市总体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具体计划(含控制性具体计划和修建性具体计划,下同)应符合本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按本要求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关键用途和功效,参考《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以下:
(一) 居住用地(R);
(二) 公共设施用地(C);
(三) 工业用地(M);
(四) 仓储用地(W);
(五) 对外交通用地(T);
(六) 道路广场用地(S);
(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 绿地(G);
(九) 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多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包含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很好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住宅和工业等有混合交叉,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通常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含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抢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含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含有保护价值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隶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础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一般仓库用地(W1)指储存通常货物一般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仓库用地。
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含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T4):指河港陆域部分,包含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适用机场用地,包含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含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其中:
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含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含单位内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隶属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给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含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和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含其范围内水域)。其中: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或装饰作用绿化用地,包含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用地。其中:
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标军事设施用地,不包含部队家眷生活区等用地;
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含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标准,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按附表一中要求实施。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计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要求范围,应先提出调整计划,按要求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具体计划,应按城市计划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筑基地计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要求实施(计划控制Ⅰ、Ⅱ、Ⅲ类区交界地段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平均值)。
第十七条 附表二要求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要求指标应依据规模、性质、功效、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原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附表二要求指标适适用于单一类型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要求后,按不一样类型分别实施;对难以分类实施建筑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不一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和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实施。但不应超出附表二中对应居住建筑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要求值,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要求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计划控制Ⅲ类地域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计划要求以外),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要求和本章相关要求前提下,可按下表要求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核定建筑面积20%。
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开放空间许可增加建筑面积m2
FAR<2
1.0
2≤FAR<4
1.5
4≤FAR<6
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具体计划或附表二中相关要求确定。
注:①计划控制类区划分见附录一
②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标准上不得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空中人行廊道,确因公共交通需要进行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廊道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大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城市支路廊道下净空高度可大于4.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要求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 建筑间距和建筑离界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需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宜南北向部署,其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角
Ⅰ类地域
Ⅱ类地域
Ⅲ类地域
0度~45度
≥1.3H
≥1.2H
≥1.0H
〉45度
≥1.1H
≥1.0H
≥0.8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13M;
④一类居住用地中高层住宅和相邻多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1.3倍,低层建筑高度1.5倍。
(二) 居住建筑垂直部署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角
Ⅰ类地域
Ⅱ类地域
Ⅲ类地域
0度~45度
0.8H
0.7H
0.5H
〉45度
0.7H
0.6H
0.4H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9M;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建筑定向。垂直部署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需小于13M;山墙宽度大于13M,其间距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部署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建筑夹角
Ⅰ类地域
Ⅱ类地域
Ⅲ类地域
α≤30度
按平行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30度〈α〈60度
1.0H
0.9H
0.7H
α≥60度
按垂直部署居住建筑控制
注:①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② 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 最小距离为10M。
(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0.4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和相邻居住建筑间距应合适增加。
第二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和其它居住建筑间距应确保受遮挡住宅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早晨8时至下午4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方位角
间距类型
间距
高度
Ⅰ类地域
Ⅱ类地域
Ⅲ类地域
0度~45度
H〈50m
27+0.2H
24+0.2H
22+0.2H
H≥50m
32+0.1H
29+0.1H
27+0.1H
>45度
H〈50m
24+0.1H
22+0.1H
16+0.1H
H≥50m
27+0.05H
25+0.05 H
19+0.05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出100m(含100m)高层建筑之间距,依据计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和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要求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和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度)要求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和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和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13米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其间距宜合适增加。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要求控制;
(二)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在居住建筑北侧,其建筑间距按同型部署方法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10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 非居住建筑和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幼稚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和相邻建筑间距,须在同型部署方法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升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控制:
①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0.4倍,且最小值为24m。
②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0.3倍,且最小值为18m。
③高度超出100m(含100m)超高层建筑间距,依据计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 高层非居住建筑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 高层非居住建筑和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最小值为12米
(四)多层非居住建筑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最小值为10米。
(五)低层非居住建筑和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部署时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六)非居住建筑之间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部署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必需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第二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等要求范围内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需符合消防、防汛、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要求外,应同时符合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要求。
第二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
(一)建筑关键朝向离界距离:
多层建筑离界距离以相邻现实状况建筑为标准,按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建筑间距要求退让,但不得少于建筑间距1/2;相邻无现实状况建筑,按建筑间距1/2控制。
高层建筑在用地边界南侧,其离界距离为要求建筑间距S—11米(S为高层建筑要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用地边界北侧,不得小于其要求建筑间距1/2。
(二)建筑次要朝向离界距离:
各类建筑次要朝向离界距离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要求建筑山墙间距要求退让,但不得少于要求间距1/2,同时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1.0倍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距离)1.0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计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应采取技术安全方法和有效施工方法,经对应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合适缩小,但其最小值应大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出基地界限。
(五)有经同意具体计划(含总平面部署图)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同意计划实施。一些毗邻用地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和其它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效等要求前提下,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许可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毗邻用地建设相关离界控制:
1、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和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依据建筑间距要求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
2、相邻方已经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和永久建筑物距离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筑间距控制。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它危及四邻安全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五章相关要求。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路幅m
建筑高度m
主干路
W≥45
次干路
30≤W<45
支路
16<W<30
街坊路
T≤W≤16
Ⅰ
Ⅱ
类地域
低、多层,H≤24
10.0
8.0
6.0
3.0
高层,24<H≤38
15.0
10.0
8.0
6.0
高层,38<H≤50
18.0
14.0
9.0
8.0
高层,50<H≤100
22.0
18.0
12.0
12.0
Ⅲ类地域
低、多层,H≤24
6.0
5.0
3.0
2.0
高层,24<H≤38
10.0
8.0
6.0
3.0
高层,38<H≤50
12.0
10.0
6.0
4.0
高层,50<H≤100
18.0
12.0
8.0
6.0
注:① 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
② 高层建筑裙楼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退让距离折减20%。
③ 退让城市快速干道距离,依据计划及相关要求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④超高层建筑应对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依据经同意具体计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⑤ 桃花仑路和南扩高新区34米以上道路按主干路控制。
⑥益阳大道两厢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按经同意《益阳大道两厢街景具体计划》实施。
⑦人流、物流较大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应合适加大退让距离。
⑧山墙临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建筑后退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包含右转弯车道),计划控制Ⅰ、Ⅱ类地域多层建筑在第三十条要求基础上增加4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和曲线段连接点算起),高层建筑在第三十条要求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距离;计划控制Ⅲ类地域应在第三十条要求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
第三十二条 交通流量较大建筑基地,其机动车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大于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含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大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大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五)和立体交叉口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多、低层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关键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经同意具体计划另有要求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隶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公路计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以下:
(一)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 省道、关键公路,两侧各20米;
(三) 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计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计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计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六条 沿河道计划蓝线(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计划确定长久保留河道计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计划蓝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要求。
第三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铁路干线(直线)两侧建筑工程和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7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建筑工程和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直线)两侧围墙和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 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和轨道中心线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 铁路两侧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和轨道中心线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 在铁路道口周围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相关保护要求,并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尚无具体计划,应先编制具体计划,经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城市景观和环境
第四十条 编制各个阶段城市计划应该重视发明良好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重视景观地域、景观节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和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等景观要素。关键区域应该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计划或城市设计。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改变天际线,协调而丰富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效、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利改变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医院、学校、行政办公、工业厂房等单位不得建设临街商业门面;
(三)沿街建筑红线和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部署绿地、建筑小品,不得设置锅炉房、污水池、化粪池、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市容卫生隶属设施;
(四)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立面设计、装饰应该和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立面标准上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烟囱、垃圾道等户外设施,确需设置应该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防盗铁栅设置,主次干道不得突出外窗面,其它不得突出外墙面。
(五)临街建筑物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等应统一定位部署,尽可能设在建筑物内管井中,当必需设在室外时,只能统一集中在非临街次要立面并尽可能在立面凹口部位部署。
(六)主次干道临街商业门面严禁采取板式卷闸门,其招牌及广告牌须在立面设计中统一设计、统一审批;
(七)主次干道公共建筑、10层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应作亮化设计。
第四十二条 居住建筑景观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该成片计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用地规模计划控制Ⅰ、Ⅱ类地域为3公顷,计划控制Ⅲ类地域为2公顷。
(二)成片高层住宅区,为丰富城市景观,应采取点式和板式相结合平面布局形式。
(三)新建低、多层住宅采取坡顶屋面。同一街区内屋顶色彩要求统一。
(四)同一居住建筑群体风格、造型、色彩应该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寻求组团居住建筑标识性;
(五)新建居住小区应该根据规范设置小区服务、物业管理、邮政信报和公厕、垃圾站、液化气站、配电房等市政公用设施,但不得临街部署线状小开间门面;
(六)不得在成套居住建筑院落内增建建筑物;
(七)改变现实状况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应该以栋为单位整体计划设计,并保持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八)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该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第四十三条 修建围墙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主、次干路建设行政机关(学校除外)、写字楼、商业中心等一律不得修建围墙。
(二)体育设施、影剧院、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标准上不得修建围墙,应该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应该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出1.6米;
(三)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稚园、托儿所、居住区和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应该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出1.8米;
(四)油库、煤气罐站、多种物质贮备专用仓库区、发电厂、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和畜、禽喂养场等有特殊要求,能够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该进行美化处理,标准上高度不得超出2.2米;
监狱、看管所围墙高度,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五)沿城市道路建设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路大于2米,其它道路大于1米,退让出地块作绿化用地;
(六)建设工地必需设置艺术围墙,并在工程开工前报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不得利用围墙搭建临时工棚,工程完工后应无偿拆除。
第四十四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相关间距、景观要求。
(五)外装修材料努力争取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境保护建筑涂料,尽可能使用哑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其面积不得超出主立面面积30%,如使用不锈钢光带则其面积不得超出主立面面积10%。
第四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口号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和周围景观协调,做到整齐美观,确保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在有建筑高度控制建筑物上设置广告,不得超出建筑屋顶轮廓线。
(二)户外广告照明装置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三)不得妨碍城市安全。
第四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和城市计划已确定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地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高度限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要求。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
第四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沿路通常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长度,W—道路红线宽;S—沿路建筑退让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
第四十九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紧邻公园、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其高度计算参数依据经同意具体计划、城市设计或计划要求,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条 沿主干路单栋建筑物高度不低于20米,临街界面长度须大于40米;沿次干路建筑物高度不低于15米,临街界面长度须大于35米。
高层板式住宅长度不得大于70米。
第五十一条 沿城市主干路建筑物高度,必需符合城市防灾专题计划相关建筑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百分比(以下称绿地率)必需符合《益阳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要求。
第五十三条 计算绿地率绿地面积,包含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路两侧和要求建筑间距零星绿地面积。
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建设用地内绿地计划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方法部署,宜保留和利用用地范围内已经有树木和绿地。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公共绿地,依据不一样计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对应中心公共绿地,包含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及其它公共绿地。中心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要求;
中心绿地
设置内容
要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
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老幼设施、停车场地、铺装地面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功效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铺装地面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效划分
0.4
组团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二)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得少于70%;
(三)组团绿地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要求;
(四)最少应有一个边和对应等级道路相邻。
(五)组团绿地面积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m2/人,在计划控制Ⅲ类地域可依据以上指标酌情调整,但不得低于对应指标50%。
第五十五条 一个街区内集中绿地可按要求指标进行统一计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设用地内平均分布。
第五十六条 在计划控制Ⅲ类地域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成要求绿地指标,经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赔偿方法(赔偿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亦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所算公式以下: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和基地地面高差(单位:m)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
1.0
大于1.5,小于、等于5.0
0.7
大于5.0,小于、等于9.0
0.5
大于9.0,小于、等于12.0
0.3
大于12.0
0
第五十七条 高压走廊、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等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应依据城市计划要求在其用地周围设置防护隔离带。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计划区内建设项目,必需建设和其相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库)和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下表实施,其中室外停车场(包含机动车、自行车)车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1/3。
各类建筑工程配修停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
旅馆
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0.3
0.5
其它宾馆
车位/客房
0.2
0.5
(3)
办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5
2.0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3.0
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3.0
通常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5
3.0
(1)
商业
场所
Ⅲ类区商业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6.0
其它地域商业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5.0
一般零售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5.0
餐饮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3
6.0
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5.0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3.0
(4)
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6.0
医院
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3.0
其它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4.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4.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4.0
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5
25.0
(5)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2.5
35.0
剧 院
车位/100座
3.5
28.0
游览
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2
6.0
其它公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1.0
交通
建筑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
2.0
5.0
(6)
码 头
2.0
3.0
汽车站
2.0
5.0
学校
初中
车位/班
1.0
30.0
高中
车位/班
1.0
40.0
成人教育
车位/班
2.0
30.0
住宅
别墅
车位/户
1.5
-
(2)
一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5
(7)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0
工业厂房
车位/100名职员人数
-
50.0
第五十九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占用、停用,住宅建筑架空层为停车场(库),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场(库)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十条 地下停车场在计划、建设中,应该和人防设施相结合。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所指市政工程包含:
(一)铁路,包含其站、线、桥涵等。
(二)道路,包含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隶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含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含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含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隶属设施。
(四)河道、码头及其隶属设施。
(五)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六)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七)无线电台塔。
(八)公厕、垃圾中转站。
第六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计划、专业计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统一北京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
第六十三条 除相关计划中有要求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含支路)标准上不得废除。新建城市道路应该根据《方便残疾人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设计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五)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之内。
第六十五条 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个相邻单位标准上共一个机动车道口,基地沿路长度超出80米,可单独设置。相邻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最低一级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
第六十六条 管线工程计划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该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计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计划许可证;
(二)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等多种管线标准上下地埋设,已经有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
(三)通讯管线应该同沟共井埋设;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该同时计划,同时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该充足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该依据管线计划要求,预留管线通道位置。
第六十七条 市政管线必需经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多种管线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部署应遵照以下标准: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通讯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5米以上城市主干路上同一个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部署。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方向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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