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大学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核心课程体系建设,培育一批高质量的、特色鲜明的研究生核心课程,提高研究生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较好的体现研究生教育的特点。课程内容应反映本领域的前沿与发展趋势,较好地反映本领域主要学术思想观点和流派特点,具有一定的学科覆盖面。课程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或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利于拓宽学术视野。第三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与管理,分层分批建设。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实施,课程负责人具体承担。第二章 建设内容第四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
2、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一)课程定位 课程定位清晰,特色鲜明,充分展现我校在本领域的教学科研优势,在学科教学科研中起到重要的基础性支撑作用。(二)师资队伍 每门核心课程授课小组由至少3名具有较高水平、能够独立完成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组成,其中至少一名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形成一支综合素质好、敬业勤勉、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的稳定的师资队伍。(三)教学内容 专业基础课应体现其基础性、宽广性和系统性,专业方向课程应体现前沿性和实践性,有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所有研究生核心课程,应重新编制教学大纲,所讲授的内容应是该课程的主流内容,同时具有一定深度,选择被本学科同行公认的经典教材为主要参考书,提
3、高课程的内涵。(四)教材出版 重点资助一些特色学科尤其是国家重点学科,出版高水平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培育在全国有影响的研究生精品教材。(五)教学改革 教学方法科学、灵活,考核形式科学、规范,教学过程凸显研究生与导师的互动交流,能充分调动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研究生自主学习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六)电子资源 包括与课程配套的教学课件、参考文献库等,建设研究生核心课程网站,形成研究生核心课程网络平台,使更多的研究生受益。(七)教学规范 建立规范的教学档案,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讲义、试卷、成绩单、授课质量分析表等。(八)教学成果 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基本
4、科研素质提升显著,形成丰富的教师教学科研成果和研究生课程学习成果。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申报校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列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学位课程。(二)已完成国内外相关学科课程设置调研,具有明确的课程建设计划。(三)已连续开课两年以上,每年上课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四)课程建设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第四章 遴选程序第六条 各学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一级学科下,淘汰因人设置和内容陈旧的课程,确定本院拟重点建设的核心课程,形成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第七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填写师范大学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申报书,经所在学院初审通过后,报
5、研究生院。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师范大学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评审标准为:(一)课程建设前期论证是否充分。(二)课程在一级学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三)课程特色是否鲜明。(四)建设措施是否可行。(五)课程建设负责人与参加人员的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情况。第五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第九条 师范大学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设立中期考核制度。第十条 获准立项项目,学校将分两次下拨建设经费,立项时下拨70%,验收通过后再下拨30%。第十一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在课程建设规划所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校财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监督。建
6、设经费主要用于教材及相关学术资料的购买与复印、课件制作、调研差旅费支出,如需要出版教材,可另行申请教材出版专项经费。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应在项目立项半年后,向研究生院提交课程建设进展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建设进展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等。凡未及时提交课程建设报告的,视同中期检查不合格。第十三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出验收申请。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按以下内容进行验收:(一)课程建设内容与课程建设申报书是否相符。(二)课程建设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三)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第十五条 课程验收合格后,课程将作为开放式课程对全校研究生开放,将教学大纲、教学课件、主讲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参考书目、教学视频等在研究生核心课程网上发布并及时更新。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取得突出成果的,列为校研究生精品课程并给予进一步资助。课程建设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若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予下拨剩余经费,并取消该课程负责人下次申报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