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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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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学校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咨询的专家组织。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

2、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工作,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教学基本状况,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有较突出的教学管理业绩;(四)关心学校教学工作,有参与学校教学工作的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在职在岗。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选聘办法(一)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

3、人由校长提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二)二级院(部)产生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经民主推荐等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采用公开报名、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产生,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由校长聘任;(三)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四)每届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一)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退休或调离学校;(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活动;(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

4、的不良后果;(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体系、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根据权限划分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提出工作建议;(二)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专家咨询,为校长办公会议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职能部门和院(部)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三)负责学校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或可

5、行性论证,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校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四)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科研等交流活动;(五)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以及有关教学的各类评奖工作;(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七)宣传教学的有关政策、决定、规定,沟通学校与广大教师之间的联系。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

6、表达观点;(二)在会议上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召集)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活动;(二) 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7、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根据需表决事项性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以及举手表决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第十六条 对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议,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请求,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做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以及议事规则参照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各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接受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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