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 资 顾 问 服 务 协 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 方: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x法定代表人: x开户行:银行帐号:乙 方:xx(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法定代表人:x 鉴 于:甲方为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以对甲方的信用融资活动提供特定的财务顾问服务,协助解决人民币50000万(伍亿)元融资资金。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融资项目内容:乙方利用自身技术力量和在金融行业的各种渠道,协助甲方解决资金问题,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
2、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约定项目的融资服务,该服务的完成体现为甲方账户收到项目约定全部融资款项。(二)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一)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对协商、订立及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甲方保证因本项目需要向乙方以及乙方安排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关的材料和文件是完整、真实的。乙方在整个融资过程中不负责审查或证实甲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融资顾问费用。第四条 乙方
3、的权利(一)本项目融资服务完成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融资项目顾问费用。(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融资项目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融资项目所必需的工作支持。(四)若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在协议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单独与乙方推荐的资金方达成合作事宜,仍视为乙方工作完成,甲方仍需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以行业公认的工作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及时、全面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二)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乙方应尽快审核,对所缺文件资料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向甲方通报并积极协助甲方解决。(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为
4、甲方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0万(伍亿)元,资金成本为年化利率16%,期限为壹年。并协助甲方与资金方就融资意向、结构设计、尽职调查等方面进行磋商谈判,以期促成融资协议的最终签署。(四)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融资项目介绍活动。第六条 融资顾问费的计算标准及支付(一)甲方的融资项目完成,即乙方推荐的资金方向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项目完成后三日内支付顾问费用。(二)融资顾问费用为:融资总额1%,本次融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伍亿)元,则顾问费为人民币50000万元1% = 500万(伍佰万)元。 (三)甲方同
5、意将上述所有融资顾问费支付至以下乙方指定账户:账户名:xx(北京)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或者账户名:x帐号:开户行: (四)如出于合理避税需求,乙方的收款公司可能会换成“xx公司”。 (五)甲方按照上述遇到支付咨询服务费后,乙方应在收款时向甲方出局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保密条款(一)甲乙双方均应当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事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甲乙双方不得将上述文本资料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用途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商务秘密和秘密文件的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和探讨前述合作可能性之上。原则上,双方不得复制对方提供的秘密文件,如必须复制,需征得对
6、方的同意。(二)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双方披露本项目相关信息的,不受本条款的约束。(三)如果任何一方泄露对方秘密致使被泄密方受到经济损失,或致使其他第三方受到损害的,泄密一方应当向被泄密方和遭受损失的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协议一方因不履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应视为违约;(二)甲方违反协议规定,逾期支付或者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按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七标准支付违约金;(三)在乙方向甲方或者其关联方提供相关资金方的联系方式或者在乙方促成甲方或其关联方与资金方建立联系后,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
7、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沟通、协商或谈判。甲方及其关联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沟通、协商或谈判均须通过乙方进行,否则甲方构成违约,应视为乙方已经成功完成本协议下的所有工作。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相关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咨询费用,不论甲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已经获得融资资金。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到融资资金并向乙方全额支付咨询服务费后终止。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三)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附则(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生效。(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于20xx年 x月xx 日签订于北京。(以下无正文)(以上无正文,本页为签字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