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对公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规程(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设置与岗位设置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四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五章 反洗钱协查管理
第六章 反洗钱保密管理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检查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本外币对公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性要求,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我行进行洗钱活动,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以及《中国xx银行反洗钱工作手册》(〔2011〕108号)、《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发〔2008〕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对公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xx银行xx省分行各分支机构对公业务,包括各类对公本外币结算及信贷业务,具体包括: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办理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业务,办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网上银行支付、各类人民币贷款等对公人民币业务和对公外汇资本项目及经常项目下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办理外汇汇款、跟单托收、进出口信用证、境外保函、结售汇业务、贸易融资、现汇贷款、转贷款等对公外汇业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所称“对公单位”、“客户”等是指在中国xx银行xx分行辖属分支机构办理本外币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辖内对公业务各级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设置与岗位设置
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
第五条 省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xx银行xx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xx省分行的反洗钱工作。省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行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钱工作的协调部门,设在法律合规部。对公业务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包括:省行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小企业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投资银行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信息技术管理部。
第六条 省行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小企业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是对公业务反洗钱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制度规定,在各自的业务中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制度,保障对公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省行会计结算部反洗钱工作职责
省行会计部在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下,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单位客户业务核算管理规定。指导、监督辖内分支行严格执行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辖内单位客户业务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内部管理规程,指导、监督单位客户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指导、监督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工作;组织对辖内分支行的对公业务反洗钱培训、检查及考核;负责本条线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定期汇总报送;识别和发现本业务条线洗钱风险,并及时报告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有关涉嫌洗钱的查询;指导、协调本条线对内外部审计、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及反洗钱调查工作的支持、配合、核对、确认、报告、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反洗钱宣传工作。
(二)省行各对公人民币信贷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省行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在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按照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负责牵头小企业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投资银行部等反洗钱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对公信贷业务中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报送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对公信贷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资料保存制度;负责牵头组织对公信贷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牵头对公信贷客户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工作;负责对牵头组织在开展对公信贷业务过程中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辖内分支行在内外部检查中相关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牵头组织对辖内分支行对公信贷业务的反洗钱业务进行培训、检查及考核;参与对公类反洗钱宣传。
省行小企业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投资银行部负责在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别负责指导、监督小企业客户、机构客户、房地产客户和投资银行客户在对公信贷业务中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报送工作;分别负责指导小企业客户、机构客户、房地产客户和投资银行客户在对公信贷业务中的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资料保存制度;分别负责按本操作规程要求实施小企业客户、机构客户、房地产客户和投资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分别负责对小企业客户、机构客户、房地产客户和投资银行客户在对公信贷业务过程中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辖内分支行在内外部检查中相关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协助省行公司业务部组织对辖内分支行对公信贷业务的反洗钱业务进行培训、检查及考核;参与对公类反洗钱宣传。
(三)省行国际业务部反洗钱工作职责
省行国际业务部在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下,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对公外汇客户业务管理规定;指导、监督辖内分支行严格执行对公外汇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负责制定本操作规程中外汇账户管理以外的外汇业务反洗钱工作规定;负责协助外汇业务客户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组织实施对公外汇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实施对公外汇客户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工作;组织对辖内分支行的外汇业务反洗钱业务进行培训、检查及考核;指导、监督辖内分支行在内外部检查中关于外汇类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协助答复境外金融机构关于xx银行xx省行反洗钱工作咨询;参与单位客户反洗钱宣传。
(四)省行电子银行部反洗钱工作职责
在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下,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协助单位客户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认定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了解单位客户制度;负责协助落实单位客户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对涉及我行的相关电子商务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小企业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和投资银行部对网络流动的可疑资金进行监控;指导、监督辖内分支行在内外部检查中相关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组织对辖内分支行单位电子银行业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检查及考核;参与单位客户反洗钱宣传。
(五)省行营运管理部反洗钱工作职责
在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下,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总行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省行反洗钱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反洗钱系统机构、用户等参数的维护工作;负责系统分配的由其管理的交易机构和交易渠道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补录、确认、增录、重新处理、纠错删除和复核等工作;负责协助办理监管机关有关反洗钱的查询事宜;负责受理各业务部门的反洗钱业务稽核需求,并根据营运稽核系统和柜面监测系统设置的稽核模型及监测规则进行稽核监测作业;负责对反洗钱相关的信息系统提供运行支持服务。
(六)省行信息技术部反洗钱工作职责
负责省行反洗钱前端系统技术运行保障,包括系统、网络的技术支持与维护;负责ODSB系统运行并监控调整数据传输作业运行;负责提供新产品、新应用上线后相关风险防控的技术支持;受理系统运行故障,向总行反馈系统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意见;负责反洗钱系统中其他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二级分支行对公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各二级分(支)行公司业务部按照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牵头对公信贷业务反洗钱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办理对公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客户身份等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传达并执行外部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总行、省行反洗钱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负责牵头本行对公信贷客户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工作;负责牵头实施本行对公信贷业务中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或参加实施辖内机构单位类反洗钱业务培训及考核;负责指导、督促辖内机构在内外部检查中关于单位类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或参与本行反洗钱宣传。
(二)各二级分(支)行其他对公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比照省行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按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对人民币贷款业务中反洗钱工作进行管理;负责监督人民币贷款业务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动态调整及上报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贷款客户身份等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传达并执行外部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总行、省分反洗钱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协助本行对公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报送工作并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或在对公信贷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提供给本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参与本行对公业务中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对公信贷部门反洗钱业务培训及考核;负责指导、督促辖内机构在内外部检查中关于对公信贷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参与本行反洗钱宣传。
(三)各二级分(支)行(外汇业务指定行)国际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负责协助外汇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并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或在对公外汇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提供给本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单证项下外汇业务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识别工作;负责在国际业务中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动态调整及上报;负责协助落实客户身份等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传达并执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机构的反洗钱政策规定及总行、省行反洗钱相关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负责参与本行对公业务中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国际业务部门反洗钱业务培训及考核;负责指导、督促辖内机构在内外部检查中关于对公国际业务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参与本行反洗钱宣传。
第二节 岗位设置
第八条 省行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小企业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电子银行部设立反洗钱信息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协助本部门履行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赋予成员部门的相应职责。
(二)将本部门和业务条线中涉及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报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和信息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三)督促反洗钱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和业务条线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或参与省行统一安排的反洗钱监督检查。
(四)协助调查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事项。
(五)参与反洗钱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工作。
(六)对本部门和业务条线拟开发和推广的新产品、新业务可能隐含的洗钱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和措施,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七)对反洗钱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反映本部门和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八)参与和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和业务条线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管理工作能力。
(九)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分(支)行对公业务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公反洗钱业务管理岗;在对公营业网点设立对公反洗钱业务经办岗;二级分(支)行应根据本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及人员配置在对公结算业务管理部门或对公营业网点设置对公反洗钱业务复核岗。
第十条 二级分(支)行对公反洗钱业务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资金结算人员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反洗钱政策规定和总行、省行反洗钱规章制度以及xx银行相关结算业务管理规定。
(二)负责建立辖内本外币对公结算业务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操作细则。
(三)负责辖内单位客户身份识别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汇总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并对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可疑交易基本信息上报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组织监督检查、考核所辖网点执行本外币对公结算业务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
(六)负责监督、审查本行对公网点是否完整、及时、准确的上报非现场监管报表(季、年报)。
(七)负责组织实施辖内对公网点反洗钱宣传工作。
(八)指导、监督辖内机构在内外部检查中关于单位类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履行成员部门反洗钱信息员职责。
第十一条 网点对公反洗钱业务经办岗岗位职责
(一)收集本外币对公结算的大额及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信息。
(二)负责对所在对公网点反洗钱监测系统初步筛选出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初步人工分析判断确认和信息补录,对系统未筛选出但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准备开展的交易,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进行数据增录等工作。
(三)负责系统中可疑交易行为判断理由的具体描述,以及收集进行人工分析判断、人工增录识别分析的有关工作记录,并提交业务复核岗。
(四)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七十四条需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的重大可疑交易,应填列《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后,上报业务复核岗,同时在系统中对该笔可疑交易报告加注重大可疑并报当地人行标识。
(五)负责对已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发起纠错删除申请。
(六)负责向分(支)行或网点业务复核岗人员提供大额及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
(七)负责所在对公网点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在网点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关注并收集符合大额及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
(八)负责组织实施反洗钱客户等级分类、动态调整和报送工作。
(九)负责本网点对公条线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季、年报)。
第十二条 二级分(支)行或网点对公反洗钱业务复核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分析、审核所辖对公营业网点在反洗钱监测系统中初步确认的可疑交易,并进行复核确认。
(二)对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七十四条需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的重大可疑交易,汇总所辖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经对公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涉嫌犯罪的应由保卫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具体报送要求详见本操作规程第七十五条)。对特别复杂的交易信息,应首先报告对公结算部门负责人。
(三)负责对网点业务经办岗发起的已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纠错删除申请进行审核批准或退回。
(四)负责妥善整理、装订、保存所辖网点进行人工分析判断、人工增录识别分析以及内部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等方面情况的工作记录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五)负责协助、查明、答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查询的单位类可疑交易,并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分(支)行公司业务经营或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公信贷业务反洗钱管理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牵头本行及所辖机构的对公信贷业务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公司业务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反洗钱政策规定,总行、省行反洗钱规章制度以及xx银行相关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
(二)负责指导客户经理对管理的公司信贷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以及动态调整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对公结算部门提出的对公可疑客户和可疑交易协助调查,并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或在对公信贷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提供给本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
(四)负责妥善整理、装订、保存反洗钱工作记录以及工作档案。
(五)负责协助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关反洗钱行政调查调查和侦查工作,并记录存档。
(六)负责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外部监管机构反洗钱工作检查,并负责组织在内外部检查中相关对公信贷业务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对本行公司业务部门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本行对公信贷业务的反洗钱培训及考核。
(八)参与本行反洗钱宣传。
(九)履行成员部门反洗钱信息员职责。
第十四条 各外汇业务指定行和国际业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外汇业务反洗钱工作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外汇业务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外汇业务人员学习、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机构反洗钱政策规定,总行、省行反洗钱规章制度以及xx银行相关反洗钱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二)负责指导国际业务客户经理对管理的对公外汇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以及动态调整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会计结算部门提出的对公外汇可疑客户和可疑交易协助调查,并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或在对公外汇贷款资金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提供给本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
(四)负责妥善整理、装订、保存反洗钱工作记录以及工作档案。
(五)负责协助人民银行及其他有权机关反洗钱行政调查调查和侦查工作,并记录存档。
(六)负责配合本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外部监管机构反洗钱工作检查,并负责组织内外部检查中相关对公外汇业务反洗钱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对本行国际业务部门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本行对公国际业务的反洗钱培训及考核。
(八)参与本行反洗钱宣传。
(九)履行成员部门反洗钱信息员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各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省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或遵照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实际控制人,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法人或自然人、实际受益人及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留存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一)各行在与客户首次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要求客户出示其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我行CCBS系统、OCRM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中建立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各行在为客户开户时应识别客户或其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外国政要,如客户为外国政要,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省行的批准。
各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企业客户,应通过“xx省工商信息网”或其他地区工商部门相关信息网站查询、核实客户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并留存客户“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或股东大会决议以识别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客户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要求客户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单位客户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
(二)新开立账户客户实地核查。各行应组织人员完成对申请开户客户(个体工商户除外)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各级对公结算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客户经理主动营销的开户账户,由各级行组织人员配合客户经理完成双人上门实地核查工作;自行上门开户以及会计结算部门主动营销的开户账户,由各级行组织人员配合对公结算管理部门完成双人上门实地核查工作。对上门核查存在困难的异地客户,应想办法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核查。如客户在xx辖区内、且在xx系统内已开立有账户的,可以采取系统内查询方式,请兄弟行提供上门核查信息;如上门核查困难且无其他措施帮助核查的,营业主管必须认真检查开户流程是否合规,并将该账户作为关注类账户进行账户常态化风险排查。
第十八条 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开户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
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开户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的辅助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照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细则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条 通过其他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基本要求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委托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对于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业务中代理关系的存在,按照有关要求对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二条 非面对面业务客户识别的基本要求
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遵照内部管理流程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三条 各行了解或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或身份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客户提供账户、结算等服务。
客户应以真实名称开立账户。各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当不能获得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时,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经办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银行本外币账户时,要求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或资料应一律提供正本原件(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本原件无法留存开户行的,开户行应留存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核对人签章。
第二节 客户身份识别要点
第二十五条 业务关系建立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要点
(一)一次性金融服务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识别要点:
1.要求机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对公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应复印件;
2.核对信息完整、准确并核对真实性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3.了解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开立存款账户
1.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
识别条件:通过开立对公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及定期存款账户的方式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营业主管、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要点:
(1)经办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对公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等业务时,应首先确认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开户的,应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开户的,除要求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要求其出具法定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以及被授权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被授权人的联系方式,留存授权书和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机构须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资料进行核查。
(2)开立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基础资料,即开立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所必须提供的资料:
A开户申请表、账户管理协议;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
C单位介绍信;
D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除上述基础资料外,按账户开立的性质,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账户
种类
单位性质/资金性质
账户开立
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基本结算账户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
非企业法人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
机关和事业单位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异地常设机构
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外国驻华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其他组织
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专用结算账户
基本xx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主管部门批文
更新改造资金
住房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财政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
主管部门批文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
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信托基金
相关证明文件,如协议,约定等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银行卡章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收入汇缴资金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业务支出资金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QFII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文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
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本地建筑施工单位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一般结算账户
借款需要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借款合同
其他结算需要
有关证明
临时结算账户
临时机构
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安装地xx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增资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③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除根据不同账户类型核对以上规定的资料外,还包括: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
B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核对当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情况;
C开立专用账户的,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D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况,以及隶属单位的证明。
④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客户未在经办机构开立过活期结算账户,应比照客户首次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方式审核客户身份资料。
2.单位外币存款账户
识别条件:通过开立单位外币存款账户的方式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的账户。
识别主体:柜员、客户经理、营业主管、其它相关业务人员等。
识别要点:
(1)经常项目账户
①经常项目外币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开户申请资料
A开立单位外币存款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单位外币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协议)、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单位基本信息查询打印件(以下简称:单位基本信息打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D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由法定代表人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F其他材料(如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开立经常项目外币账户时,需提供司法机关相关文件;驻华使领馆开立经常项目外币账户时,需提供外交部相关批准文件;对于有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可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表示企业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书,以方便其办理后续业务)。
②特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帐户:开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确认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客户法人证书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
A为境内机构开立具有经常项目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应确认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B为境内机构开立临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要开立外汇账户的,应确认其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上具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或要求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
C为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开立外币现钞账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D要求开立上述外汇账户的客户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须联网核查其身份证;
E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并通过联网核查代理人身份证
③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开户,应审核:
A单位基本信息打印件;
B开户单位反馈的《关于开立及使用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相关事项的确认函》(格式参见总行转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等相关文件。
C开户单位已在出口收汇解付机构开立有任一活期存款账户(含外币经常项目活期存款账户、外币资本项目活期存款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出口收汇解付机构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与收汇币种相同的待核查账户,无需开户单位提供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如该开户单位还需开立其他币种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需另提交开户申请书;
D企业在出口收汇解付机构没有开立任何活期存款账户的,须提供开户申请资料(参照经常项目外币账户开户申请资料)。
④留存客户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⑤了解其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⑥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客户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A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为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B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通知客户到开户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2)资本项目账户
①应审核的基本开户资料:
A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单位基本信息打印件;
B外汇局纸式开户核准件或直接投资系统电子核准信息打印件;
C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登记证、非法人营业执照(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类专用外汇账户等)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D外汇登记IC卡及卡面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
E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F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
G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其他材料(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收购合同、投资意向书,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必要证明材料)。
②开立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还应审核: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金本账户的业务的核准信件或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客户IC卡外汇登记证信息。
③开立外国投资者账户,还应审核:
A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金本账户的业务的核准件或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客户IC卡外汇登记证信息;
B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与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文件是否相符;
C商务部门对外资非法人项目的批复文件;
D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其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④开立外债专户,还应审核:
A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资金本账户的业务的核准件或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查询客户IC卡外汇登记证信息;
B外债借款合同上的要素与外债登记证是否相符;
C要求开立上述外汇账户的客户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须联网核查其身份证;
D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并通过联网核查代理人身份证;
⑤了解其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了解其境外投资款项的资本来源及资金投入的真正目的。
(3)境外机构境内外币账户,应审核:
①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单位基本信息打印件;
②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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