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提高本科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学校实施*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为本科生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英文表述为“”,简称“OUC-SRDP”。为规范*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即作为OUC-SRDP项目。项目以学生申报、学院(中心)推荐、学校批准、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开展的方式予以实施。第三条 OUC-SRDP项目成果,可以在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期工作内容,但
2、不能用以直接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OUC-SRDP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中心)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小组,由管理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中心)OUC-SRDP项目的初评、推荐,落实实验条件,监督项目执行,开展结题预审等工作。第五条 OUC-SRDP的实施原则是“自由申请、择优资助、自主实施、规范管理”。第二章 资助项目类别及资助对象第六条 OUC-SRDP资助学术思想先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新颖、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并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课题,优先资助来源于社会生活、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具体包括:(一)专业性研究及创新性课题;(二)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
3、;(三)社会调研课题;(四)实践教学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五)其它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课题。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一、二、三年级在校本科学生。第八条 资助对象应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第九条 申请者可以是学生个人,也可以是学生团队,学生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鼓励来自不同学院(中心)、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组队申报项目。每个项目须聘请指导教师负责对项目工作的全程指导。第十条 学生申请资助的研究项目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 教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发布立项通知,申请人根据立项通知的相
4、关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申报。第十二条 OUC-SRDP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在“*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智能管理系统”上提交项目申请;(二)各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初审,确定推荐项目名单,并对拟推荐项目签署具体的推荐意见;(三)教务处汇总学院(中心)推荐项目,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第四章 经 费第十三条 OUC-SRDP项目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划拨;OUC-SRDP项目的科技成果转让及其它相关的科技、社会活动部分收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等。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科特点、立项项目数量及往年项目建设情况核算并下拨各学院(
5、中心)项目建设总经费,各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根据每个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确定项目经费额度。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全额打包下拨各学院(中心),主要用于购买项目开展必要的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药品和图书资料等,以及支付项目有关调研开支、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费用等。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报销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经学院(中心)OUC-SRDP经费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报销论文版面费,论文须注明“*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资助项目”。版面费、专利费报销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归项目团队所有。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资金拨付当年内由项目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本科生创
6、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延期结题项目需正式向项目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经费保留申请,由项目所在单位在评估项目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保留。 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OUC-SRDP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一年,项目工作应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题目、项目负责人。如确需变更,须向项目现任指导教师提交申请,经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组织专家就研究内容、进度、阶段性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未通过
7、中期检查的项目需限期整改,整改通过后可继续实施,整改仍未通过的,予以终止。第二十一条 立项项目确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结题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指导教师、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或终止,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已延期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延期。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执行中,有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不当的,或因项目组成员主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开展、不能如期完成的,由学院(中心)管理小组查实,经教务处批准,撤消已立项项目,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第二十三条 已完成的立项项目,经指导教师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研
8、究论文、实物作品等项目成果支撑材料。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组织专家(不少于3人)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提出鉴定等级建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鉴定结果由学院(中心)汇总后上报教务处。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中心)项目鉴定结果,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发文予以公布。对鉴定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项目,教务处为其承担人颁发证书,并按照*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项目组成员计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第二十五条 学院(中心)应为正常结题并且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OUC-SRDP项目指导教师记20课时的工作量。学校每年评选OUC-SRDP优秀指导教师,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办法(xx号)同时废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