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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四季星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章程(下称“本章程”)。
第二条 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下称“本委员会”)是四季星城业主大会实施机构,本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推行业主大会给予对四季星城物业实施自治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正当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友好居住小区。
第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基础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四季星城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四季星城物业办公室
二、物业类型: 商住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产生后由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部门登记立案之日起成立。法律法规另行要求,从其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组成
设委员5-7名(其中得票少2名为候补),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施秘书1名、委员2名。主任、副主任、实施秘书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物业小区政策宣传及业主正确教育引导工作;
(二)督查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三)立即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和提议;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提议,主动有效给处理;
(四)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物业服务协议;
(五)监督本小区管理规约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遵守相关约定立即阻止并纠正;
(六)拟订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四季星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季星城管理规约》、《四季星城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或上门签字决定);
(八)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九)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拟订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纠纷;
(十二)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等使用情况;
(十三)主动配合辖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推行自治管理职责,听取居民委员会提议,并接收其监督指导;
(十四)配合公安机关、小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小区社会治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做出决定,不得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决定。
本委员会接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章 委员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首先由业主自荐,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审核资格后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成为正式候选人,委员经业主大会在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产生,符合区域委员名额分配条件下,得票多者当选。业主也可投票给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符合本章程要求条件其它业主。
本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重选,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标准上任期不超出三届。
本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当届期满前30天内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选举,因差额落选人员,可作为本委员会委员候补人选,在本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经本委员会提名、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第十条 按产权份额和代表性相结合标准,委员名额分配应符合下列标准: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业主;
(二)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第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实施秘书、委员职责:
本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其它职责。
本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帮助主任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帮助主任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在主任授权后能够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其它职责。
实施秘书职责
(一) 帮助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拟制或受权公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实施业主委员会相关决议。
(二) 帮助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拟制或受权公布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
(三) 帮助业主委员会搜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和提议。
(四) 立即正确地传达信息。当好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使者和桥梁纽带。
委员职责:
(一)参与委员会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
(二)审议会议议案和汇报;
(三)参与委员会决议;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和提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停任:
(一)丧失业主资格;
(二)未经同意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三)辞职被接收;
(四)因患病丧失推行职责能力;
(五)有犯罪行为或正在接收审查;
(六)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出委员总数30%,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立即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该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档案资料、印章和其它属于业主大会全部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经本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需变更、免职对应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 委员停任和增补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增补人选,应符合本章程相关要求。
第四章 会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该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二)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三)本委员会每个月最少应开例会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需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尤其会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做好会议书面统计,并由主持人和统计人签字;包含关键事项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六)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要求不适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事项。
(七)本委员会做出决定,除本章程另有要求外,在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能够邀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她们意见。本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应该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员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该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本委员会指定专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筹备组经费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要求筹集、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未要求,由本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筹集,在物业费内单独列支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建立和管理经费帐户。本委员会应将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方有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本委员会应按经费预算方案节省使用经费,标准上不得透支。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开支包含:业主大会、委员会会议费;相关人员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审计费;税费;必需日常办公费用。
本委员会经费起源包含:业主缴纳经费;捐赠;经业主大会同意其它收入。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本委员会不得对外借贷、不得对外担保、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要求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本委员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或委员如违反本章程对物业和业主造成严重损害,业主大会有权免职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委员,受到损失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 依据小区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费用单独列支,物业费计算中需包含此费用,业主委员会经费从业委会成立后,和新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协议后开始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投票权)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经过相关本章程决定,是本章程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解散和免职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政府相关部门立案。
第二十九条 制订和修订本章程,应报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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