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CAEPI。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和相关教授自愿结成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维权,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进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收登记管理
2、机关中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环境保护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一)制订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二)主动参与制订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计划、经济技术政策、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产品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三)开展优异技术推广和示范,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技术评定、技术判定;(四)依据相关要求,出版环境保护产业刊物,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五)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
3、反应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六)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分析、公布中国外环境保护产业信息,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议服务;(七)组织中国、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接收政府委托承接或依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行展览会、新闻公布等活动;(八)组织和环境保护产业相关培训活动;(九)受政府部门或其它相关单位委托,承接和环境保护产业相关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一)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环境保护产业企业、机关和社会团体,凡认可本章程,愿意参与本团体工作、交纳会费,则能够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
4、可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二)个人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教授,认可本章程,愿意参与本团体工作,能够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个人会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措施(简称“会籍管理措施”)另行制订。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二)参与本团体活动;(三)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实施本团体决议;(二)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四)按要求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免职理事;(三)审
6、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讨论并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经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7、二)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免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审定本团体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关键工作;(十一)决定声誉职务设置和人选;(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置
8、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9、(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验会员
10、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起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
11、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起源正当、真实、正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 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
12、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1月1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