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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铸造产业联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智能铸造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致力于智能铸造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服务和应用企机关等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宗旨
秉承“专业、协同、共享、共赢”发展理念,协调智能铸造技术和产业相关资源,打造中国智能铸造技术产业链和创新链,促进联盟组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搭建开放、共享、线上线下相结合行业平台,构筑 “互联网+双创+绿色智能铸造”产业生态,帮助政府提倡和推广智能铸造技术,提升中国铸造产业整体竞争力,推进中国铸造由“铸造大国”迈向“铸造强国”。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落实实施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围绕中国铸造业对智能制造技术需求和产业发展,打造中国智能铸造技术产业链和创新链,促进联盟组员之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具体职责以下:
(一)围绕铸造行业智能转型关键共性问题,开展相关领域项目研究,建立“互联网+项目”创新协同研发机制,推进智能铸造关键技术产业化;
(二)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服务平台,促进联盟组员之间人才、知识、信息、技术、产能等资源共享;
(三)组织举行智能铸造行业相关会议、培训、讲座、论坛、展示、商务等交流活动,搭建联盟组员和用户交流平台;
(四)组织形成智能铸造系统处理方案联合体,为行业智能铸造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处理方案;
(五)联合联盟组员建立“标准+示范”智能转型推广模式,在铸造产业集中区,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园区);
(六)搭建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为行业培养人才;
(七)宣传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共同寻求政策、法规、资金等方面支持,申报政策支持项目。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会员大会、理事长会、教授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联盟全体组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其关键职权是:
(1)审议联盟章程;
(2)审议联盟发展计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理事长会工作汇报;
(4)决定联盟变更和终止;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标准上每4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由智能铸造领域相关教授组成,教授任期四年,可续聘。教授委员会依据每次会议内容推选主任。教授委员会关键职责是:
(1)为智能铸造发展路线图提出提议;
(2)为铸造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研究立项提出提议;
(3)对开展相关研发项目提供咨询、支持、帮助等;
(4)为联盟发展及重大事项决议提供咨询;
(5)为联盟组员提供教授咨询。
第十条 理事长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任期四年。其关键职权是:
(1)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2)制订联盟章程;
(3)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决定教授委员会教授聘用;
(5)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6)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汇报并向会员大会汇报;
(7)制订联盟发展计划和工作方针;
(8)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汇报;
(9)监督联盟资金使用;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参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理事长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联盟设置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置秘书长,实施理事长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任。秘书长可依据工作需要聘用副秘书长。其关键职权是:
(1)实施理事长会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各项工作;
(2)负责会员大会会议、理事长会会议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联盟组员加入和退出申请受理;
(5)负责受理联盟组员升级为副理事长、理事长申请,并提交理事长会审议;
(6)负责组织对接联盟和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项目合作;
(7)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8)依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题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题工作组责任人;
(9)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长会交办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秘书长、教授委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3)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不以联盟名义发表不合适言论。
第四章 联盟组员
第十四条 联盟由致力于智能铸造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服务和应用企机关等自愿组成,凡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和智能铸造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投资、应用、培训和销售等企业和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十五条 联盟组员条件:
联盟加入者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1)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相关内容;
(2)有加入本联盟意愿;
(3)拥有参与和负担联盟相关工作能力,致力于推进智能铸造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长会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组员权利
(1)本联盟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取得本联盟服务优先权;
(3)对本联盟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4)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5)享受联盟优惠政策,参与联盟活动并取得对应利益;
(6)可参与联盟举行各类活动;
(7)可优先承接政府和联盟委托多种课题;
(8)可优先取得有偿服务各类咨询项目、研究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第十八条 联盟组员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实施联盟决议;
(2)维护联盟声誉和正当权益;
(3)完成联盟交办工作;
(4)主动参与联盟活动,并提供必需支持;
(5)为联盟相关活动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资源支持;
(6)尊重联盟内和联盟组员间权益和知识产权;
(7)保守联盟和联盟组员秘密。
第十九条 联盟组员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序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2)提交相关证实文件和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单位情况介绍等);
(3)秘书处形式审查,理事长会审议讨论经过。
2、联盟组员退出
(1)向理事长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理事长会经过后,在联盟秘书处立案,秘书处负责向全体组员通报;
(2)组员单位退出联盟,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内全部机构(理事长会、秘书处等);
(3)两年不参与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4)联盟组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联盟组员除名
联盟组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长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2)不能推行联盟组员义务,不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
(3)经联盟理事长会讨论,做出联盟内警告以至除名等决定。
第二十条 联盟组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组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三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
(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2)新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单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关键经过以下渠道筹集
(1)联盟组员自筹经费;
(2)联盟课题结果转化收益提留;
(3)捐赠;
(4)企业尤其资助;
(5)国家、地方政府拨款项目经费;
(6)政府专题资助经费;
(7)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组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体系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联盟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和联盟工作计划相关专题工作、各工作组相关工作、技术或市场考察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使用按国家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实施,在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置专题账户,秘书处每十二个月向理事长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收理事长会监督,接收上级相关部门监督检验,并接收第三方独立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议案并表决经过。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相关要求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须在联盟理事长及相关方面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剩下财产在联盟理事长及相关方面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联盟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长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9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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