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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标准章程含党组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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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依据《中国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及方法: 。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在约定出资时间前缴付出资。 第五条 企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企业解散时由企业收缴股权证实书。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六条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七条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以下: 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和出资时间以下: 股东 姓名 或 名称 出资方法(货币单位:万元) 出 资 时 间 货 币 金 额 实物 金 额 无 形 金 额 其它 金 额 合 计 金 额 第六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 (一)产生措施: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和非实施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相关实施董事和非实施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11〉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三)议事规则: <1>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 <2>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时,由企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不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十一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 产生措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 实施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1〉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三)每届任职期限: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二条 企业设总经理,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措施: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 (二)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确定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9〉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一)产生措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姓名:   。 (三)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企业股东会会议实施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 要求实施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等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七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及姓名: 。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措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企业意思表示; (二)决定和处理企业经营中需经股东会决定以外业务; (三)向股东会汇报日常工作并接收领导; (四)经股东会或实施董事同意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章 企业党组织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成立企业党组织,党组织在企业处于政治关键地位,支持董事、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员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 企业应该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需条件,根据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企业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标准,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企业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企业决定聘用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提议。 第二十条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议,确保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实施。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议关键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久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重大问题; (四)关键改革方案和关键管理制度制订、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 (六)包含职员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 (七)企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问题; (八)其它需要党组织参与决议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依据工作需要参与企业多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成立党组织时,同时成立纪律监察机构,企业纪律监察机构受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帮助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帮助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员有权依据《中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员利益,表示职员意愿,依法维护职员正当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员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关键任务是:组织职员依法经过职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员和本企业签署劳动协议;代表职员和企业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组织职员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提议活动;组织职员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文化体育活动;帮助企业办好职员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重大问题,和讨论相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与。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财务汇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取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超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章 企业经营期限、解散原因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期限: 。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给予解散。 第三十一条 清算措施:企业解散时,应该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组员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3)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企业根据股东会或相关机关确定,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已经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按《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企业、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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