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相关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甘建工172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依据住房城镇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措施等文件要求,为深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结合多年来本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际,我厅制订了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 5月18日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2、,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镇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落实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生产安全隐患,使人、机、物、环一直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连续改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应进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注
3、册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应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对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考评主体应该对已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和
4、各市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根据分工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主体应该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使用期内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特级施工企业考评由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其它施工企业考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所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标准。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立即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应该将考评情况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给予公布,
5、接收社会舆论监督。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法,优先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和“样板企业”,充足发挥样板引路作用,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根本转变。第十条 上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下一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内容,定时对标准化推广、考评、评价等工作进行抽查,对于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地域、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要给予通报。第二章施工项目考评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以项目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
6、准化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该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做好承包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并结合本身分包工作内容进行自评,自评资料报总承包单位,不再单独申请项目考评。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平行发包,建设单位应对平行发包部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参考施工总承包单位方法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十三条 施工项目应该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平行发包等单位组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自项目开工起,每个月(不含超出30天以上停工期间)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等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如实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
7、表(附表1-1)。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每个施工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关键阶段不少于一次评价,如实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评价表(附表1-2)。第十五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对项目月自评材料和关键阶段评价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督促项目开展自评工作,并同时进行项目考评相关工作,认真审核项目月自评材料和关键阶段评价资料,随时搜集、整理、保管相关资料,作为最终考评依据。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办理完工验收前,应该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项目考评申报表(附表1-3)和项目施
8、工期间受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含住建部门组织观摩、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局部或全方面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相关附件材料。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甘肃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附表1-4)。第十九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评分和奖惩加减分,项目完工时最终综合得分85分以上,标准化考评为优良;70-85分
9、,标准化考评为合格;70分以下,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考评为优良施工项目数量标准上不超出所监督范围内本年度拟完工项目数量10%。85分及以上项目超出拟完工项目数量10%时,按分数高低排序,取最多不超出15%项目。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一)项目有三次及以上未每个月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关键阶段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三)发生通常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十二个月内受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两次及以上停工整改或四次及以上隐患整改指令;(五)因为生产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六)因为生
10、产安全问题受到省、市级两次,县级3次通报批评;(七)提供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对项目考评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甘肃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联络方法、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标,项目考评主体应该每个月末一次将考评结果逐层报至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其在省建设厅网站给予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省施工企业跨市州承建工
11、程,由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考评,并每个月末一次将考评结果转送该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由项目考评主体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附表1-5),每个月末一次向上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逐层上报。第三章施工企业考评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推行安全生产职责,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十二个月(自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自评工作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依
12、据自评情况如实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年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表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4个月,应该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甘肃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企业考评申报表(附表2-2)和建筑施工企业年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近三年受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含住建部门组织观摩、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局部或全方面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相关附件材料。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13、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附表2-3)。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评分,施工企业三年最终平均得分85分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70-85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合格;70分以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考评为优良施工企业数量,标准上三年内不超出所辖区域内注册施工企业数量10%。85分及以上企业超出10%时,按分数高低排序,取最多不超出15%企业。施工企业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一)未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14、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起以上通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完工项目经考评不合格率超出5%(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项目考评不合格完工工程数量和企业承建已完工工程数量之比)。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审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名称、联络方法、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项目考评主体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复核。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由企业考评主体填写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15、评结果汇总表(附表2-4),每个月末一次向上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逐层上报。第三十条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设分企业或区域企业,其考评结果统一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立即在网站给予公布。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评、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定、保险费率浮动等关键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施工企业及项目责任人。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对取得优良建筑施工项目,将在网上公布建设单位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相关信
16、息。对取得优良施工项目标项目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评,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对取得优良施工企业,将在网站公布施工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姓名等相关信息。对取得优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机构责任人,将在个人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延期时免于延期考评,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取得优良施工企业,将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延期考评,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五条 市州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参考本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制订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第三十六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施工项
17、目,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对该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情况重新考评,对重新考评合格,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给予延期;对重新考评不合格,收回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考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标准上不少于30天,不超出三个月,对整改后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经整改后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给予延期;对不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考评合格材料,不予延期。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十二个月内不得在本省承接新
18、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平行发包后,未对平行发包专业工程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考评主体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将相关情况逐层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单位给予曝光、通报、记入不良行为统计。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合格或优良施工项目及施工企业,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一)提交自评材料弄虚作假;(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三)考评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中考评主体工作人员有不认真推行职责、接收企业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尚构不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相关印发通知(甘建工40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印发通知(甘建安质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