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公 司 章 程
年 月 日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企业股东、职员和债权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
企业住所:××省××市××区××路××号
第三条 本企业是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依法设置后为独立企业法人,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接收国家机关监督。
第四条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即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五条 企业要保护职员正当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第六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算起。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七条 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房地产销售;物业管理,对房地产业投资。
第八条 分企业不含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超出企业经营范围,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九条 本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
第十条 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分二期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股东首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于企业设置登记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人民币500万元,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
第四章 股东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本企业由四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自然人情况以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十二条 股东权利
1.股东享受投资受益权,即红利分配权和剩下财产权;
2. 股东享受参与企业股东会和行使表决权利;
3.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实施董事、监事权利;
4.股东有参与企业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5.股东有查阅企业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汇报权;
6.股东有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
7. 转让出资权和转让出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三条 股东义务
1.股东有实施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义务;
2.股东有按章程要求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限出资义务;
3.企业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义务;
4.出资差额赔偿义务;
5.依法转让出资义务。
第六章 股东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方法:货币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40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34%,分二期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7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于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70万元,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20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32%,分二期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60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于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60万元,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17%,分二期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于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0万元,占企业注册资本17%,分二期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85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于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85万元,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纳。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股东之间能够转让部分出资或全部。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购置转让出资,如不购置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接收股东、监督机关审查验证。
第二十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生产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据《企业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企业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 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
(六)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方案;
(八)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企业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有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实施董事指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通常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修改章程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做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三十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企业设实施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 确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十)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经理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下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实施董事决议;
(二) 实施企业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四) 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 提请出任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 出任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实施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 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
(一) 国家公务员;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实施期满未逾五年人;
(四)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人;
(五)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人;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人;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十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企业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含有管理企业能力和相关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本章程要求;
(六)符合其它相关要求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一)负责企业业务活动指挥和管理;
(二)对外代表企业对各项业务事项做出决议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检验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股东会决议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一章 企业终止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对企业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第四十一条 企业解散,应该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为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企业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具体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剩下财产按股东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总结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后报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给予公告。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修改企业章程应该由实施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经股东会表决经过,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企业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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