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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标准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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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章程范本(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有限责任企业章程为了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债权人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 企业名称: 有限责任企业第二条 企业住所: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 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企业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独资),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

2、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二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出资时间以下: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Xxx xxx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第七条 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该一次

3、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应该在企业设置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证实文件。股东不根据前款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该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第九条 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要求第十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企业实施董事、监事,决定企

4、业执事监事酬劳事项;(三)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四)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五)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 对转让企业股权作出决定;(八)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 对发行企业债卷作出决定;(十)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订、修改企业章程;(十二)组织企业清算,企业清算、终止后,享受企业剩下财产。(十三)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担保作出决定;(十四)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要求认缴出资额;

5、(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四) 企业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补交其差额; (六) 确保企业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当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企业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要求:(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对应决定上签字;(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包含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决定原件报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不包含到企业注册事项变更,将由股东签字决定原件置备于企业。第五章 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

6、、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企业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组员为 人,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股东决定,并向股东汇报工作;(二)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六)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九)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

7、)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组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企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或不推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实施,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缺席董事追认,连同追认人数超出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8、十二个月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需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能够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决定形成会议统计或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署名。第十八条 企业董事长贪污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2、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3、签署必需由董事长签署文件;4、处理企业其它应由董事优点理事务;5、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

9、或解聘。经理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 代表企业对外签署相关文件;(二) 检验股东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汇报;(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在符

10、合企业利益前提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汇报。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组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能够包含合适百分比企业职员代表,职员代表由企业职员经过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组员符合企业法要求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

11、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作。第二十四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企

12、业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第二十五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一)填补亏损;(二)取10%法定公积金;(三)提取5%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利。(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七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终止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一)股东决定解散;(二)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组员、清算组责任人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立案。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

13、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推行下列职责:(一)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第三十条 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进行清偿:(一) 支付清算费用;(二) 支付职职员资;(三) 支付职员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会;(四) 清偿企业债务;(五)

14、 分配剩下财产。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签字确定后,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三十二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或:企业永久存续)。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企业章程由股东表决经过。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企业章程未尽事宜,按企业法实施。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企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股东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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