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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庄试验幼稚园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马庄试验幼稚园。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区马庄村。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行、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业务审批机关是蓟县教育局;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蓟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友好发展(可根据自行确定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是 刘飞飞。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
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50万元。出资人张阳,出资金额50万。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稚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5个班共150人。
(六) 招生区域: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施理事会领导下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设组员为 5 人。
第十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理事由举行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立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免职、增补理事;
(二) 制订幼稚园发展计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订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责任人;
(七) 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员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需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该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组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事理过半数经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用、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制订本单位发展计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议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告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用。园长负责本单位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确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用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3人。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行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刘飞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国中国居民;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教育法》、《幼稚园管理条例》和《幼稚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择和课程设置上接收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反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方面友好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举行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前,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财务情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相关材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该条如有前置条款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和资助人或捐赠人约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实、编制财务会计汇报,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和本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对民办幼稚园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基础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老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它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给予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给予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修改,须由幼稚园理事会决议经过,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12月 25 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组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马庄试验幼稚园(理事)、监事会组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络电话
理事长:刘飞飞
理事 : 谭忠艳
理事 : 刘老偏
理事 :李晨姣
理事 : 穆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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