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大学硕士学籍管理要求(7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硕士培养质量,促进硕士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硕士和学位教育硕士。第二章 入学、注册、请假第三条 凡我校录用新生,须由本人持录用通知书和 “硕士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相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需向学院或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实。请假时间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
2、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根据国家及学校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于入学三个月后第一周书面上报校招生办和硕士院立案。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应该请相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患有疾病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经硕士院同意,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离校诊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于下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
3、后,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经硕士院同意,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按要求必需缴纳学费硕士每年应该按一年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硕士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 第七条 每学期开课时,全部在学硕士(含获准延期硕士)必需在学校要求日期内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需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实。请假时间通常不得超出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视不一样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超出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给予退学处理。第八
4、条 硕士应该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活动,不能按时参与者应该事先向任课老师请假并取得同意。未请假或未准假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学院应该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第九条 硕士因病请假,应填写厦门大学硕士请假单并附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实。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同意,学院立案;请假一周以上30天以内,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院立案。硕士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出30天者,需办理休学手续。第十条 硕士通常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填写厦门大学硕士请假单,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同意,学院立案;请假一周以上30天以内,由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院立案。硕士在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超
5、出30天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一条 硕士因课题研究或培养需要须到外校进行科研活动或课程学习应填写厦门大学硕士请假单,由导师、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院立案。 第十二条 硕士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并立即到学院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第十三条 硕士因多种原因出国、赴港澳台,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第三章 转专业和转学第十四条 硕士通常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能够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标准上只能在一级学科下相关专业或跨学科相关专业内进行。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硕士应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取得转出和拟转入学院及导师同意,经硕士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同意。第十六条 获准转专业硕士应严格实
6、施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硕士不许可转专业:(一)处于毕业年或获准延期;(二)专业学位和非专业学位之间互转;(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第十八条 硕士通常应该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能够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实。第十九条 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四)应予退学;(五)处于毕业年或获准延期;(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第二十条 硕士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
7、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出硕士应缴清在本校修读期间学费;转入硕士必需交纳在我校修读期间所需学费。第四章 学制和在校年限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制:硕士硕士2-3年;博士硕士3-4年;硕博连读和本直博硕士5-6年。第二十二条 硕士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硕士生最长5年;博士生最长7年;硕博连读和本直博硕士最长8年。第二十三条 硕士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要求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应在每十二个月六月份之前,由硕士本人经过网上学生系统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经导师网上审核同意后、网上报硕士院立案。硕
8、士超出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硕士在第二十二条要求在校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每次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各项费用。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第二十四条 硕士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应申请休学。硕士因病申请休学应填写厦门大学硕士休学申请书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实,经硕士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硕士院同意。第二十五条 硕士因创业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申请休学,应填写厦门大学硕士休学申请书,经硕士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硕士院同意。第二十六条 硕士休学通常以一学期为限,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计算,休课时间累计不得超出两年。第二
9、十七条 硕士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学费。第二十八条 获准休学硕士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硕士奖助学金。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第二十九条 硕士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前填写厦门大学硕士复学申请书向导师、学院申请复学并报硕士院同意。硕士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课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证实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第六章 退 学第三十条 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历教育硕士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学位教育硕士两门关键课程或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硕士经学院考评显著缺乏科研能力,不宜继续学习;(二)休学期满,在新学
10、期开学两周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四)在学校要求学习时间内未请假、未准假离校两周或未请假、未准假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五)超出注册时间两周未到校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出国出境逾期,私自超出同意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准未返校;(七)硕士超出要求学制年限三个月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同意延长久限已满仍不能完成学业而又未办理续延手续; (八)硕士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超出5 年,博士生超出7年,硕博连读生、本直博生超出8年仍未修满应修学分;(九)本人申请退学。凡因上述(一)-(六
11、)项原因退学硕士,由硕士所在学院提出汇报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硕士院;凡上述(七)、(八)项退学硕士,由硕士院提供名单、学院确定具体情况或提供相关证实材料;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厦门大学硕士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硕士院。硕士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学费。第三十一条 对硕士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硕士,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第三十三条 退学决定书由硕士所在学院送交硕士本人,由硕士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硕士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老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12、见证人署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硕士本人宿舍或其它常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法仍无法送达,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硕士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能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硕士申诉根据厦门大学学生申诉措施处理。第三十五条 退学硕士,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学校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同意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习证实第三十六条 学历教育硕士在学校要求在校年限内,根据培
13、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步骤,经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学历教育硕士已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步骤,可申请提前毕业,经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可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提前毕业申请应于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提交。硕士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前应缴清全程学费。毕业证书具体颁发事宜按相关要求办理。第三十八条 学历教育硕士尚处于在校年限内,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步骤,但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经过,可申请结业,
14、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历教育硕士在校年限已满,但已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步骤,仅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经过,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硕士尚处于在校年限内申请结业,其结业证书由硕士本人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其结业条件,符合发放条件,汇总后报送校硕士院申请发放;在校年限已满硕士,由学院审核其结业条件,符合发放条件,汇总后报送硕士院申请发放结业证书。硕士结业后两年内,能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方能进行论文答辩事宜。经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年
15、以上退学学历教育硕士,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位教育硕士已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步骤,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经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授予学位。 硕士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缴清全程学费。第四十一条 学位教育硕士已超出学校要求在校年限,但已根据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步骤,仅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经过,由硕士院发给学习证实,并终止其学籍。学习证实由学院将符合条件硕士名单报送硕士院申请发放。学位教育硕士取得学习证实后两年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原论文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答辩申请获准后应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方能进行论文答辩事宜。经过学位论文答辩且
16、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硕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第四十三条 硕士必需严格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主动配合做好毕(结)业证书信息填报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实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硕士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定向、委培硕士除实施本要求外,必需实施定向、委培协议要求。第四十六条 硕士考评和成绩记载按学校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要求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级、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要求由硕士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硕士学籍管理要求厦大研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