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要求1990年3月7日 交通部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情况良好,确保安全生产,充足发挥运输车辆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全部从事汽车运输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和经济相结合标准;对运输车辆实施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时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综合性管理。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疗和计算机应用等优异技术,开展多个形式职员教育和专业培训,提升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2、。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升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良性循环,作为必需推行关键职责。运输单位各自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评一项关键内容。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当地域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关键职责是:(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车辆技术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二)依法制订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三)负责全
3、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检验和协调服务;(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优异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关键职责是:(一)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相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制订当地域相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定额和方法;(三)对当地域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验和协调服务;(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素质。(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优异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多种咨询服务。第九条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关键职责是:(一)落实实
4、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公布相关车辆技术管理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二)制订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和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评指标,并负责实施;(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置一定数量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充足发挥她们作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情况良好;(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
5、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八)组织职员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职员素质;(九)开展多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优异经验。第三章 车 辆 管 理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前期管理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给、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订车辆发展计划。对运力增加,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购置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依据当地运输市场情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
6、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运输单位,应依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置大、中、小型汽车和通用和专用车,以充足发挥车辆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协议和说明书要求,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并依据制造厂要求进行清洁、润滑、紧固和必需调整;(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置必需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五
7、)新车应严格实施走合期各项要求,做好走合维护工作;(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立即作出技术判定,属于制造厂责任,按要求程序向制造厂索赔。进口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方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第二节 车辆基础管理第十四条 车辆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常常性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并确保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二)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依据需要,配置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8、;(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依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四)运输危险货物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和管理:(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需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立即、完整和正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二)车辆技术档案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订。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依据之一;(三)车辆技术档案关键内容包含:车辆基础情况和关键性能、运行使用情况、关键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
9、修统计、和事故处理统计等。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情况等级判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订车辆技术情况判定制度;(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情况等级判定组织和监督检验;(三)运输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车辆技术情况等级判定工作;(四)车辆技术情况等级判定,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情况等级划分:(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关键总成基础件和关键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出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
10、任何保留条件;(二)二级,基础完好车:车辆关键技术性能和情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要求,但符合要求,能随时参与运输;(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终一次二级维护后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车辆;(四)四级,停驶车:估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车辆。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制订和修订:(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成限额,是实施经济核实,分析经济效益和考评经营管理水平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原因,依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优异水平制订;(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伴随使用条件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需修
11、订;(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订和修订;(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要求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业应建立关键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限额。依据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要求,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订;(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限额。依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订;(三)车辆维护和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和小修耗用工时和物料费用限
12、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订;(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订;(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订;(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订;(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百分比;(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全部运输车辆技术情况平均等级。计算公式以下:车辆平均技术等级一级车数)(二级车数)(三级车数)(四级车数)/ 各级车辆总和(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指标。计算方
13、法以下: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车辆新度系数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次数(不包含各级维护作业中小修);(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百分比。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必需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关键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评内容。第二十一条 车辆租赁、停驶和封存:(一)租赁车辆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情况等级由出租和承租双方统计和考评;(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处理,但不符合报废条件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三)凡技术情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
14、停驶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评,但应妥善保管,定时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与运行。第二十二条 车辆折旧:(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要求实施;(二)车辆折旧里程要求,是提取车辆基础折旧资金依据,不是车辆报废标准;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第四章 车 辆 使 用第一节 车辆在通常条件下使用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必需符合第十四条相关车辆装备要求。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需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要求;(二)经过改装、改造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
15、核定;(三)车辆换装和制造厂要求最大负荷不相同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必需对应地降低载质量;(四)车辆增载必需符合交通部年公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相关要求;(五)全部车辆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六)车辆总质量超出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方法,经同意后才能通行;(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依据不一样使用条件,经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一样地域拖挂总质量标准是:(一)平原地域保持直接档(包含超速档)作为常常
16、行驶档位;(二)丘陵地域用直接档(包含超速档)行驶时间占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三)在山区通常坡度路段上能够二档经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需符合交通部要求。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经过危险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需采取切实有效技术方法,保障行车安全。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和装用大修发动机汽车走合期必需遵守以下要求:(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公里;(二)在走合期内,应选择很好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通常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并严禁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重标准减载;(三)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需严格实施驾驶操作规
17、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四)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常常检验、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声响和温度改变,立即进行调整;(五)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考制造厂要求进行;(六)进口汽车按制造厂走合要求进行。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事项:(一)燃润料选择必需符合制造厂说明书技术要求;(二)多种燃润料运输和存放必需遵守相关要求;(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需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四)不一样种类、牌号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一样牌号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需做好清洗工作;(五)进口
18、汽车所用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要求选择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择对应国产牌号燃润料;(六)认真做好润滑油料回收工作。回收油料应按不一样种类分别盛装,预防混入水分和杂质,搜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年公布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升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验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车辆检验工作,发觉故障及隐患,立即排除。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主动做好群众性节油、节胎、节省维修费用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立即总结、交流优异经验。第二
19、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要求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方法:(一)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方法。使用前应预热;(二)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三)调整发电机调整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适宜密度和蓄电池保温;(四)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五)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使用方法;(六)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取有效防滑方法。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方法,预防气阻;(二)加强冷却系
20、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三)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四)调整发电机调整器,减小充电电流。检验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通畅;(五)行车途中常常检验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方法降低轮胎气压和温度。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域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挡;(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情况。严禁熄火空档滑行。预防制动毂过热;(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合适调整;(五)风沙严重地
21、域注意车辆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六)可酌情采取提升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方法,提升发动机动力性。第三节 车辆驾驶操作基础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须珍惜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级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立即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检验,避免冲击。第三十七条 车辆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需完成日常性工作。关键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清洁;预防四漏,即预防漏
22、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齐。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立即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经验。定时组织检验评选,并将检验评选结果作为考评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之一。第五章 车辆检测诊疗和维修第一节 车辆检测诊疗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诊疗技术,是检验、判定车辆技术情况和维修质量关键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关键确保。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主动组织推广检测诊疗技术。第四十条 检测诊疗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情况,和查明故障或隐患部位和原因。检测诊疗关键内容包含:汽车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
23、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情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情况等。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依据车辆从事运输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和车辆破旧程度等,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测,确保车辆技术情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施质量监控。第四十二条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关键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
24、辆行使质量监控。第四十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实,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凭证。第四十六条 经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职责是:(一)对车辆技术情况进行检测诊疗;(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三)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相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判定;(四)在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五)接收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委托,进行相关项目标检测。第二节 车辆维
25、护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护应落实预防为主,强制维护标准。保持车容整齐,立即发觉和消除故障、隐患,预防车辆早期损坏。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护作业,包含清洁、检验、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关键总成发生故障必需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第四十九条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关键作业范围以下:(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实施。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实施。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验相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实施。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验、调整为
26、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时维护进行。第五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疗和技术评定,依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护必需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实施。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要求,必需依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伴随运行条件改变,新工艺、新技术采取,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立即进行调整。第五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第五十三条 维修厂(场)必需认真进行维
27、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等级、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第三节 车 辆 修 理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落实视情修理标准,即依据车辆检测诊疗和技术判定结果,视情按不一样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预防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预防提前修理造成浪费。第五十五条 车辆修理必需依据国家和交通部公布相关要求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第五十六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一)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疗和技术判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方法,恢复车辆完好技术情况,完全或靠近完全恢复车
28、辆寿命恢复性修理;(二)总成大修,是车辆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含基础件)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情况和寿命恢复性修理;(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部分零件方法,确保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运行性修理,关键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觉故障或隐患;(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零件进行修理。第五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应依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修理厂进行修理。第五十八条 车辆和总成大修送修标志:(一)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它两个总成
29、符合大修条件;(二)挂车大修送修标志:挂车车架(包含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定车牵引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根据汽车大修标志和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三)总成大修送修标志: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成毫米或圆度已达成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需拆卸其它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根本修复;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
30、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根本修复;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根本修复;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根本修复;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根本修复。第五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送修要求:(一)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和送修单位应签署协议,约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确保等。协议鉴订后必需严格实施;(二)车辆送修时,应含有行驶功效,装备齐全,不得拆换;(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车辆,
31、在签署协议时,应作出对应要求和说明;(五)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相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第六十条 修竣车辆和总成出厂要求:(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二)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管送修时装备(附件)情况怎样,均应根据相关要求配置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三)接车人员应依据协议要求,就车辆或总成技术情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觉确有不符合完工要求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立即处理;(四)送修单位必需严格实施车辆走合期要求,在确保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立即排除
32、,无偿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按要求,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确保车辆正常大修。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和报废第一节 车辆改装和改造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运输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第六十三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第六十四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需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标准。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运输市场需要
33、进行审批,其它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立案。改装、改造后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判定。通常性技术改善,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第二节 车 辆 更 新第六十六条 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优异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升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标准。第六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主动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依据车辆使用情况立即更新。第六十八条 更新下来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后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她用。第三节 车 辆 报 废第六十九条 车辆经长久使用,车型破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应予报废
34、。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判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立案。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还未同意车辆应妥善保管,严禁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第七十二条 凡经同意或确定报废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立即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她用。严禁用报废车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七十三条 运输车辆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时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很好经济效益运输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要求,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运输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
35、轻重给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第七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参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第七十五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表彰和奖励:(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情况不停改善,取得显著成效;(二)发觉车辆隐患,立即预防和避免重大事故;(三)改装、改造车辆工艺和方法含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四)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含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五)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省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运输单位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
36、人给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一)因为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故;(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三)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立即处理,造成车辆技术情况严重下降;(四)对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做假;(五)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要求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基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立案。第七十八条 运输车辆以外车辆技术管理可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七十九条 本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要求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年交通部公布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