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电子公文黔江民政发39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相关印发局机关考勤制度(试行)通知直属各机关,机关各科室: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机关考勤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勤政、务实、创新”机关形象,提升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国公务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区民政局机关,直属机关参考本制度实施。第三条 局领导、科室责任人对本单位(科室)人员
2、考勤工作有监督义务。第二章考勤要求第四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离退休时间不到1年除外)一律实施指纹机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驾驶员有出车任务期间可不考勤,加班考勤以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为准。第五条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公休假等类型。第六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实施签到签退,并于每个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后在局OA办公系统中公告公告(有异议持依据于公告挂出后2日内查对,未立即提出视为无异议),按季度通报。第七条 机关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市、区要求实施。签到签退时间以区政府通知作息时间为准,上班超出10分钟签到,按迟四处理;超出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未签退
3、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签退,必需提前向领导汇报并向考勤人员提供领导同意手续 ,严禁先斩后奏;无故不签到签退、请假未获同意和弄虚作假,作旷工处理。如遇突发事件不能立即到岗,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通知相关领导。 第三章 请销假要求第九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市、区相关要求实施。病、事假期较长,可用公休假冲抵对应天数。第十条 有事必需请假,并按以下要求审批:请假审批程序为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关键领导同意。通常职员请假1天及以内,由科室(单位)责任人同意,23天,由局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由局关键领导同意。科长(直属单位
4、责任人)请假1天及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同意,超出1天由局关键领导同意。局副职领导请假1周以内,由局关键领导同意,超出1周报区领导同意。局关键领导请假由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领导同意。第十一条 请假人应提前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将假条交办公室考勤人员统计,回单位后立即到办公室销假,续假需在满假前经相关领导同意,未经同意超假,视为旷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须提供区中心医院或民族医院及以上医院证实。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 上班时间不准闲扯聊天,不准搞个人娱乐活动,不准擅离办公室和外出办私事。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理公务,须向领导汇报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不然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要集中精力做好
5、本职员作,同时激励大家学政治、课时事政策、学科技业务和法律知识,不停提升本身政治业务素质。第五章结果利用第十五条 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评、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等关键依据,并和工作津贴挂钩。第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统一提取3000元工作津贴依据职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评得分高低,结合实际出勤月数,重新核实后发放。第十七条 30天内迟到、早退累计超出2次,每次扣工作津贴20元,按季度结算,扣完为止。第十八条 按渝人发106号文件要求,整年累计事假超出5个工作日,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其工资、津补助;整年累计事假超出20个工作日以上,不得享受年底一次性奖金。第十九条 整年累计病假超出
6、6个月,从第7个月起,按季度发放部分工作津贴按60%发放。第二十条 旷工(含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扣发其工资、津补助;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不得享受年底一次性奖金。第二十一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等和工作无关事务,一经督查发觉,每次扣工作津贴50元,按季度结算,扣完为止。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间串岗、闲扯、喧哗打闹,影响她人工作,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确定后,扣发当月全部工作津贴。第二十三条 工作出现被市民政局、区领导点名批评或通报及其以上重大失误,扣发直接责任人整年50%工作津贴。第二十四条 经局领导安排并签字确定加班,可按要求发放加班费或安
7、排补休;常规工作量内工作不得确定为加班。第二十五条 每个月实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50%,当月计为缺勤。日工资、日津补助计算公式为:月标准21天数。第二十六条 整年迟到、早退累计超出30次,或旷工累计达5天以上10天以内,或事假累计10天以上20天以内,或病假60天以上,当年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异;迟到、早退累计超出90次,或旷工累计10天以上30天以内,当年年度考评不能评为称职。第二十七条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出15天,或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出30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聘用、借用人员列入局机关现工作岗位进行考勤。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6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要求和本制度不一致,按本制度实施。专题词:文秘工作 考勤 制度 通知报:市民政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办公室 5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