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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新规制度存废研究应用.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69196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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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监视居住是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五种强制办法之一,自监视居住被以法律形式确立以来,由于立法上不完善,监视居住存在过诸多问题。而其存废问题也引起了诸多学者争议,但监视居住作为国内一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刑事强制办法,作为一种应时代而生正在成长和完善制度,在现阶段,它自身尚有着其她强制办法所不可代替作用和价值。本文从正反两方面比较分析得出,这种制度存在利不不大于弊,应当予以保存。并且,将监视居住制度放在实践中去,不断总结和检查,最后使其更加完善为国内司法机关所用,同步,这也是保障人权,实现法制文明需要和体现。关 键 词 :监视居住,缺陷,存废,完善办法English AbstractResi

2、dential surveillance under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one of five compulsory measures. Since the surveillance law in the form of living is established,because of inadequate legislation,monitoring,there is a lot of problems living. Its retention of many scholars also caused controversy. However

3、,residential surveillance,as a count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criminal coercive measures,as a growing and improving health system,at the present stage,There are other of its own measures of the irreplaceable role and value. From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come,the e

4、xistence of such a system more good than harm,should be retained. And,Residential surveillance system will be put in practice,constantly sum up and testing,ultimately make it more perfect by the use of Chinas judiciary,At the same time,This is als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realization of the r

5、ule of law and reflect the needs of civilization.Keywords :Residential surveillance,Defect ,Abolition ,Perfect measures一、 监视居住概况监视居住,是国内刑事诉讼法确立一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非羁押性强制办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一种特殊手段。最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

6、者监视居住:(一)也许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合用附加刑;(二)也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阐明,监视居住合用条件跟取保候审合用条件基本上是同样。公、检、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依照案件状况决定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但不得对同一种人同步合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只能合用监视居住。同步第五十八条等有关法条也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

7、应当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和关于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及其她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用监视居住办法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规定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办法,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送执行机关执行。国内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办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强制办法分两大类,一种是限制人身自由,一种是剥夺人身自由,就限制人身自由而言,又有轻重限度、时间长短不同。拘传属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且限制人身自由限度较轻;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属时间长、限制自由限度较强强制办法。作为国内刑事强制办法体系中一种,监视居住处在一种过渡性地位,而拘留和

8、逮捕则是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范畴。因而,可以说,监视居住在国内刑事强制办法体系中起着一种承上启下、衔接先后重要作用,它体现了立法体系完整性。是立法者这样立法出发点。二、监视居住存在问题作为一种新成长起来事物,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着它自身缺陷和矛盾,而监视居住制度也不例外,由于一开始立法不完善,可以说,它成长更是布满挑战和反对声音。事实上,这种反对声音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立法不完善直接导致了监视居住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执行机关错位,执行起来容易侵犯第三人权利,同步救济难寻等困境。(一)、监视居住详细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少可操作性。如:由于法律对诸如对象和范畴、程序及“指定

9、区域”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浮现许多问题,突出有:1、由于对象和范畴未明确,实践中滥用监视居住现象十分普遍。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但究竟限制在什么范畴之内,各方面规定都没有明确,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实践中容易把监视居住搞成了变相羁押。3、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监视居住者义务: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和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但如何在监视居住中发现被监视居住者违背法定义务状况,却缺少关于配套办法和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行为。总之,由于无详细程序规定,实际执行时往往任意行事。(二)、监视居住执行机关错位。依照国内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

10、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其她有关法律也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负责执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告知书和关于材料并核算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由此可知,监视居住唯一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都没有监视居住执行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实行存在执行机关错位问题:诸多状况下,由检察院决定采用监视居住普通就由检察院自己来执行,这显然违背了公安机关为监视居住唯一执行机关法律规定。之因此会存在这样问题,重要是由于两方面

11、因素:一是公安机关警力严重局限性,并肩负着艰巨侦查、预审及治安保卫等多项任务,实在难以脱身再去执行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执行工作。二是诸多公安机关不情愿执行检察院和法院监视居住决定,虽然勉强接受,也是敷衍塞责,不认真监管,导致监视居住办法达不到其应有之功能。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29-130页。(三)、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不明确。对详细执行地点没有明确阐明,存在立法上不拟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没有统一参照原则,存在不懂得如何操作,违法操作等问题,对“固定场合”和“指定居所”存在各种不同理解,这使得各地方执行机关对其决定被监视居住人活动范畴大小也有所不同,这就也许

12、浮现两种状况:1、监视居住范畴过宽导致没有发挥监视居住内在价值。2、监视居住范畴过窄,甚至于在实践中浮现这种状况,就是把被监视居住人放在劳改所,看守室或者在宾馆房间里看守起来不得出门半步变相羁押。(四)、监视居住规定忽视了对第三者权利保护。国内对监视居住对象行为规定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市、县。”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些家庭成员并不涉嫌犯罪,其合法权益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监视居住所含之义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监视,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其她家庭成员寻常生活也处在监视之下,其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侵犯。而当第三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却难以找到证据来维

13、护自己权益,由于国内诉讼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使得执法部门处在两难尴尬境地。(五)、三机关就监视居住解释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在三机关解释中,各部门都体现了自己对同一问题不同观点,导致了不协调之处,重要体现为:1、三机关对变更监视居住条件各不相似。2、有实行细则有扩充解释现象,如公安部实行细则中规定对被监视居住者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扣押,就是对诉讼法原义突破,扩大了自己解释权。3、三机关对监视居住规定浮现了重复决定状况,导致了监视居住期限过长,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出入。这种矛盾和混乱在实际执行和操作中对于不同机关决定被监视居住人而所受监视居住会有很大不同,这就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三、监视居

14、住制度存废之争探析对于监视居住制度存废问题,学术界中存在诸多争执,归纳起来,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监视居住保存论。这某些学者以为应当保存监视居住,但应予以相应改革和完善办法,防止变相拘禁,应当说,还是有大多数学者以为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强制办法仍有其存在价值。她们以为监视居.住虽然实际合用率底,效果不抱负,但是毕竟是一种不同于羁押强制候审办法,对于减少未决羁押人数,节约司法成本以及减小对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具备一定积极意义。因而,应当予以保存。但是,为了防止变相羁押,同步划清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界限,应当对监视居住对象、权限以及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等作出更加明确规定。龙宗智:徘徊于老式与当代之间中华人民

15、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72页。况且,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合用监视居住这种刑事强制办法具备很强现实意义:它可以在不予关押状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应有控制,使其不得逃避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它可以防止错捕、滥捕,以免给公安司法机关工作带来被动,同步也可以少捕少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正常地工作和生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它还可以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可以用同样经费办理更多刑事案件。张建良:刑事强制办法要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6-197页。(二)、监视居住废弃论。这某些学者以为应取消

16、监视居住。参见张东红,叶阳监视居住存废尴尬和解决思路,载上饶师范学院学报,8月23卷第4期;李卫平监视居住制度废弃论,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4期;黎亚薇试论监视居住废止兼论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与完善,载惠州学院学报10月24卷第5期等。重要理由涉及:1、监视居住在合用范畴上与取保侯审相似,可以完善取保候审来代替监视居住;2、监视居住立法上存在违法性,容易导致对其她公民隐私权侵犯;3、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贯彻,挥霍了司法资源,没有产生任何实际价值;4、监视居住规定为强制办法与世界各国立法惯例不符。(三)、但是,咱们不能由于一项制度在详细执行过程中浮现这样或那样问题而就彻底否决该制度存在价值。诚然

17、,监视居住立法在监视居住地点、对象、方式、期限,以及对被监视居住者权利限制和保障,执法人员心理和结识等方面均存在严重缺陷。但是,咱们对监视居住不能因噎而废,而应当看到它是一项符合国内国情、必不可少、具备实际运用价值强制办法。1、监视居住是侦查经济犯罪、职务性犯罪案件不可缺少一种强制办法。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特殊性,其犯罪特性大多数在侦查初期并不十分明显。如,诈骗案件,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又如,贪污贿赂案件,其贪污贿赂数额,尚有走私案件中许多问题界定,这些均有待于进一步查证。若是此时将嫌疑人逮捕,显然证据局限性;拘留时间有限,侦查机关难以在短时间内查明案情;取保候审,嫌疑人有也许逃跑,从而

18、放纵犯罪。因而,对嫌疑人采用何种强制办法,是保证案件顺利查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核心。实践中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公安机关经济案件侦查部门,在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普遍合用监视居住方式,查清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获得了明显成效。2、对流窜作案嫌疑人、犯罪集团某些成员合用监视居住,有助于查明案情。流窜作案,由于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有些案件明知是嫌疑人所为,但由于涉及地区广,被害人又一时难以找到,嫌疑人虽被抓获,终因证据局限性,拘留时间有限,取保又无能力,无奈只有释放。释放后一旦案情真相大白,有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行为,此时再来寻找释放之人,恐怕早已无影无踪了。再者,集

19、团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大,如果不能将其成员一网打尽羁押起来,普通难以查明案情。这重要是由于:其一,被害一方存在恐惊心理,在嫌疑人未被抓获之前,往往不敢报案,甚至回绝作证;其二,被抓获某些成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持侥幸心理。因而,采用沉默方式来对抗讯问,或者干脆将所有犯罪事实推得一干二净。由于同案人员在逃,无法查证案情,拘留期限一到,侦查机关只有放人,或者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后将其释放。此外,对犯罪集团如不及时铲除,容易形成黑社会势力。因而,对流窜作案嫌疑人、某些犯罪集团成员合用监视居住,有助于案件侦查。3、在现行法定强制办法体系框架下,不能用取保候审来代替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处在剥夺人身自由临界

20、位置,就限制人身自由限度而言监视居住较之取保候审严肃。如果没有监视居住存在,便会在此间形成一种空档,对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护被合用人权利不利。由于刑事案件及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状况纷繁复杂,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犯罪嫌疑人有流窜做案嫌疑,犯罪嫌疑人交付保金后难以找到等,有了监视居住,司法机关就可以针对详细状况,选取合用恰当强制办法,即在不能合用取保候审而合用剥夺人身自由办法又过于严肃状况下,合用监视居住办法,做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对减少未决羁押人数,节约司法成本以及减小对公民人身自由侵害有积极意义,做到保证诉讼和保障人权两者兼顾。4、监视居住并非国内独有。尽管国外没有

21、将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为刑事强制办法,但不少国家刑事实体法中有一种与之相类似惩罚办法,其重要也是通过对特定对象行为和自由进行监视,以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215条、288条规定“非监禁性保安处分”;法国刑法典第131-36-1条、第131-36-2条、第132-44条规定“社会司法跟踪监督”,从其详细内容来看,与国内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对象在监视居住期间所应当遵守纪律是十分相似。而英国1991年刑事司法第6条第1款规定社区判罚中涉及与咱们监视居住相类似“监视命令”。国内台湾地区限制居住也近似于咱们监视居住。马聪,国内监视居住制度探析,江苏南京师范大学,.五、完善国内监视居住制度几

22、点思考虽然监视居住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它对国内刑事诉讼活动存在一定价值,因而咱们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修改和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而如何完善则是一种更值得咱们深思,但是我想,不论什么事物完善都应当坚持一种原则,就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不但仅合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羁押性强制办法状况下,还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合用原则。因而,在监视居住制度立法完善中,无论是合用对象方面,还是合用地点方面,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当时刻考虑到比例原则。只有以比例原则作为立法原则,才干更科学、更合理完善监视居住制度法律规定。(一)、监视居住地点方面。应增长规定监视居住地点,并对监视居住

23、地点进行详细界定。在监视居住地点上,应增长“专门场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指定居所并列规定在一起,作为可以执行监视居住地点。也有人反对建立专门监视场合,以为这有悖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部门规定也强调禁止建立监视居住专门场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98条第2款。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居所或专门场合范畴界定上,应界定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之内;同步应将其空间范畴界定为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生活居住房屋之内。这样修改理由是:1、监视居住地点在原有基本上增长专门场合,是有理有利。在警力、物力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在专门场合执行,比分散在其住处、指定居所执行,所需耗费少。就防止

24、发生逃跑、串供、伪造或毁灭证据而言,在专门场合执行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相比,前者更有利。2、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指定居所、专门场合并列规定为监视居住地点,供公安司法机关从中选取采用,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既有助于打击犯罪,又有助于保障人权。由于当前监视居住特别容易侵犯与犯罪嫌疑人关于第三人权益,当犯罪嫌疑人有单身居所时,优先选取单身居所。同步在监视地点对被监视人活动范畴把握要遵循两点:一是可以保证进行有效监视,二是能维持被监视居住人基本生活、学习、工作不受限制。(二)、监视居住对象和方式方面。准拟定位,拟定与取保候审不同层次合用条件:1、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因此及

25、有流窜做案嫌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她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逮捕条件,或者虽然具备逮捕条件,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而不适合逮捕;3、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她有效出境证件,也许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因提不出保证人或不交保证金而无法合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方式可以采用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积极监视与被动监视相结合方式。上述监视方式,互相之间也许存在交叉、重叠,但互相之间并不

26、矛盾,而是从不同角度体现了监视形态,如,直接监视与持续性监视及积极性监视就有其一致性。这些监视方式可供司法实践中选取合用,如对违背规定也许性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直接、持续、积极监视方式,而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采用其她较为温和方式进行监视。(三)、监视居住期限方面。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用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6个月。这样对犯罪嫌疑人采用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也许长达1年半,她们以为,监视居住作为限度比较轻强制办法,其合用期限可以稍长,但不适当过长,也没有必要过长。这样解释也违背了对法律条文作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这一基本法学原理。针对这一现象,对于刑事诉讼

27、法规定监视居住,笔者以为在刑诉法规定期限框架内依照司法机关工作需要可以将监视居住期限统一司法解释为:侦查阶段三个月,特殊状况下可延长一种月;审查起诉阶段为一种月,特殊状况下可延长半个月;审判阶段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均为一种月,特殊状况下都可延长半个月。这样既满足了办案实际需要,又可促使公安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还可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导致不必要损害,同步还可防止以监视居住代替惩罚。(四)、监视居住执行主体方面。法津规定,公安机关是监视居住唯一执行机关。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实行,由于公安机关自身都在超负荷工作,有时主线就无力派警力协助其她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任务。由于非本单位侦

28、查案件,从熟悉案情和责任心上都很难达到有效监视预期目。当前,检察机关肩负着艰巨反贪污贿赂和查处其她职务犯罪侦查任务,但在侦查手段和强制办法运用上,受多方因素制约,远远落后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肩负任务艰巨性与办法弱势两者之间是极不对称。监视居住是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合用强制办法,在赋予对该办法决定权同步,应同步赋予相应执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应由各自司法警察执行。由于执行监视居住性质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委托基层组织和其单位或其她人进行。(五)、发挥担保在监视居住中作用。在国内非羁押性强制办法中,以担保方式保证被监视居住人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完全可行和有益。特别在执行

29、机关力量局限性状况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家属、亲友以担保方式来配合执行监视居住,既可更有效地达到监视居住目,又可减轻国家机关人力物力承担。国内刑诉法对被监视居住人设定法定义务共有五项,除两项外,两者法定义务并没有什么不同。因而,对被监视居住人也完全可以有理由规定其提供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其遵守这五项法定义务。同步,在监视居住中并用保证金制度,既加强了被监视居住人经济责任,也弥补了监视居住法律责任局限性。国内刑诉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定,情节严重,予以逮捕。”在这里,立法所规定违规者法律责任过于单一;并且只对情节严重,才干合用,而情节不严重,

30、则依法不负任何责任。这显然对被监视居住人缺少制裁力度。如果在监视居住中增设保证金制度,则可以对违规情节较轻,予以没收保证金惩罚,而对情节严重,才予以逮捕。这样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更能体现层次性和相适应性。(六)、要加强对监视居住监督。检察院对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现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法律公正实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三机关对监视居住规定存在重复决定状况,导致监视居住期限过长问题要尽量避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当监视居住要通报有关部门,同步严把刑期折抵关,对监视居住一律不得折抵刑期。(七)、从立法上完善被监视居住人司法救济办法。一方面强化检察院法律监督作用,明

31、确检察院为监视居住申诉受理机关,另一方应赋予被监视居住人对指定监视居所和监视办法不当提出申诉权利,规定关于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告知被采用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以为监视居住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步还要明确规定办案负责人违法使用监视居住法律责任,为监视居住正的确施切实提供法律上保障。马聪,国内监视居住制度探析,江苏南京师范大学,.五、结语综上所述,从前面存在问题和存在必要性来考虑、权衡,是利不不大于弊,而咱们要用全面发展眼光看问题,不能以偏概全像“废弃论”一味反对,也不能像“保存论”过度夸大这项制度存在好而看不到它存在问题,以致它始终都得不到应有完善和发展。参照文献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R北京:法律出版社,.2徐俊.浅谈监视居住合用价值及其完善.J.政法学刊,(6).3马聪.国内监视居住制度探析.C.江苏南京师范大学,.4罗结珍.法国新刑法典.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出版社,.5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6孙聪.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C.西南政法大学,.7柯葛壮.完善国内取保候审制度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6).8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高等教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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