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实行细则(试行)第一条 依照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电力公司应当建立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自查、自评组织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工作。专责人员应当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三条 电力公司结合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照有关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原则(如下简称原则),拟定合用原则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第四条 电力公司依照自查、自评及整治工作状况,完毕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涉及: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符合状况,自评工作开展状况,专业查评状况,自评成果
2、(含自评得分),发现重要问题,整治筹划及办法,以及整治项目完毕状况等。第五条 电力公司依照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成果,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材料应涉及申请表和自评报告。电力公司所在地有上级主管单位,也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汇总评审申请材料,集中向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提出评审申请。第六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电力公司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查。重要审查:(一)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与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报告与否符合规定,内容与否完整。第七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应将申请材料审查成果告知电力公司。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电力公司应予以补充或阐明。
3、电力公司如在接到告知1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阐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第八条 原则化一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申请,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按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报电监会。第九条 经审查获准评审电力公司委托评审机构开呈现场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依照电力公司实际,选派评审人员开呈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独立公司法人资格,可以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具备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或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问题能力,并获得良好业绩;(三)具备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
4、电力行业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人员至少10名;(四)现场评审人员通过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评审级别依照现场评审人员培训考试状况、专业技术力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业绩拟定。中央电力公司可推荐在本公司内从事原则化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第十二条 拟定为原则化一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畴内从事原则化一级、二级、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业务;拟定为原则化二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在指定范畴内从事原则化二级、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业务;拟定为原则化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评审机构,
5、在指定范畴内从事原则化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业务。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应按如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召开初次会议。明确评审目、根据、范畴、程序和办法,理解自评工作状况;(二)现场查证考核。对照原则内容和规定,查阅关于文献、资料,并进行现场实地检查考核,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整治意见和建议;(三)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工作状况和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毕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至少涉及如下内容:(一)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三)评审人员构成及分工;(四)评审状况及得分;(五)存在重要问题及整治建议;(六)评审结论。第十五
6、条 达标评级审核工作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其中,原则化一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审核由电监会负责;原则化二级、三级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审核由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自接到电力公司提交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人员参加。第十七条 评审报告审核工作重要涉及如下内容:(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与否符合规定;(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与否规范;(三)评审报告与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重要问题整治及办法贯彻状况;(五)与否存在否决条件;(六)审定级别与否符合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以为必要时
7、,可组织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审核通过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原则化达标评级成果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示无异议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和授予相应级别证书、牌匾;对经公示有异议,应予调查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解决。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现场核查中发现评审报告与实际状况不符时,视情节严重限度对评审机构予以通报或责令退出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评级工作解决。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涉及到跨省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域电监局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证,涉及跨区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由电监会按规定审查和审核发
8、证。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在地上级主管单位指地方电力集团、中央电力公司各地分支机构以及省级电网公司。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申请表格式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报告格式附件1: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申请表格式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评 审 申 请 表申请单位: 申请类别: 级别: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申请单位单位地址单位性质员工总数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特种作业人 员人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联 系 人电 话传 真手 机电子信箱本次申请原则化达标级别:一级 二级 三级从属公司集团名称:已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名称、编号和发证
9、机构:公司自评得分:公司自评结论: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公司主管单位意见:关于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电监会派出机构审查意见:关于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电监会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具备申请条件及自评报告请另附附件2: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评审报告格式电力安全生产原则化评 审 报 告评审对象: 申请类别: 级别: 评审得分: 级别: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评审机构名称)评审报告重要内容参照格式一、电力公司(或工程建设项目)概况二、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三、项目评审状况四、存在重要问题及整治建议五、现场评审结论 附件:1、现场查评明细表2、现场查评发现详细问题及整治建议 3、现场评审人员构成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