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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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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浙江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广大学生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正当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发挥社团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中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组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校不许可成立“同乡会”和类似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相关要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础任务: (一)遵照和落实党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培养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2、;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社团活动,充足挖掘学生潜能、培养爱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经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收奖励或赠和等正当方法取得。 社团财务活动必需遵守校团委要求各项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标经营性活动。经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组员开展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所得收入能够作为社团活动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组员应该是含有浙江林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成立登记第八条 成

3、立学生社团,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提议,提议人必需含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基础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名称和对应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社团指导老师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章程。 学生社团名称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该和其性质相符,正确反应其特征。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提议人应该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提议人和拟任责任人基础情况介绍、身份证实; (四)最少2名指导老师基础情况、身份证实;(五)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第

4、十条 吸收新会员由校社团联合会在每十二个月十月份统一组织招收,严禁任何社团未经审批招收新会员。新审批成立社团能够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纳新。每个学生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含)以上社团。第十一条 社团不得单冠以“浙江林学院”。可称为“浙江林学院大学生协会”等。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该包含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法;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组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实施机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标准; (七) 责任人条件、权限和产生、免职程序; (八) 章程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程序; (十) 应该由章

5、程要求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老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指导。 学生社团能够聘用校内外教授、学者、老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声誉职务,但聘用校外人员必需事先取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该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经过初审,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经过初审,应该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初审不予经过: (一)有依据证实申请筹备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要求;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

6、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需成立; (三)提议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事项、立案事项需要变更,应该在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立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立案: (一)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 分立、合并; (三) 被责令解散; (四) 因为其它原因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该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和清算无关活动。 第十九

7、条 学生社团应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该提交由社团责任人署名、经会员大会经过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汇报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收缴该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剩下财产由校团委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变更名称,由社团联合会给予公告。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责任人变更必需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并给予公告,未经审批同意社团责任人学校不给予认可。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很好地推行职责社团理事会,校团委有权给予改组;对名存实亡或违反宗旨社团,经社团联合会提出,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撤销该社团。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

8、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 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立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验; (三) 对学生社团聘用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申请进行审核; (四)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经费收支; (五)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要求问题进行监督检验和处理; (六) 学生社团干部资格审查、产生和考评评优。 (七)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资产起源必需正当。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财产,亦不得在社团组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收捐赠、资助,必需向社团联合会汇报接收、使用捐赠、资助相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组员公开。第二十

9、六条 学生社团必需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收社团联合会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责任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该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该在社团联合会要求期限内按时注册。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该于每十二个月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汇报,接收年度检验。工作汇报内容包含:本学生社团遵遵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要求情况、依据本措施推行登记手续情况、根据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 社团只能刻制本社团椭圆型专用章,并须报经校办同意。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需报社团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面向全校活动,必需提前7个工作日

10、审批。提交申请汇报及活动经费预算汇报,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同意,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各个社团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要求。内部刊物编印和发行必需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参与校内刊物年检。社团内部刊物通常限在校内发行。第三十四条 社团网站必需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校园网网站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十五条 社团能够以海报、网络等多个形式宣传社团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社团招新所收取会费标准由校团委统一要求,并使用校团委指定凭证。全部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并视情况返回。任

11、何社团不能截留会费。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社团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要求严厉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主动扶持社团发展,社团挂靠单位有权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第三十八条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以下:标准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必需有一名)、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它部门,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才能设置。 第三十九条 担任社团责任人应含有基础条件:政治品德优良,学习成绩很好,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学生。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社团责任人校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

12、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校社团联合会相关要求者; (三)未经社团联合会同意,私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账目不清者; (五)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六)每学期参与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对情节恶劣严重者,社团联合会将给予公布,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学院。 第四十一条 每届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任期必需满十二个月,不然在最终干部考评评定时不予认可,收回所颁发荣誉,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任期已满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工作总结及个人自评,作为社团联合会组织部考评并颁发资信证书

13、关键材料。作好移交工作(包含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 换届工作通常在每十二个月五月下旬前后进行。 第四十三条 各社团理事会组员由会长提名产生,报社团联合会同意。社团联合会组织部负责对社团干部进行考察。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责任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 曾因违反相关要求被免职或社团被宣告解散或注销,应该负担关键责任社团责任人; (三) 最近一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 (四) 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责任人相关事项。第六章 学生社团组员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有权根据任何一个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

14、团内部组员在享受权利和推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六条 社团组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提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实施机构责任人违反相关要求和校纪校规,损害组员利益,社团组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应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员应该接收社团定时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九条 社团组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根据章程担任社团职务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五十条 社团组员应该主动参与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提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第七章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每个月之星评选、社团之星评选。星级社团评定

15、细则和标准和社团星级证书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要求。 第五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对全校社团每十二个月9月中旬实施年检制度,参考星级评定结果对其进行综合评定,并作为评定精品社团关键参考标准。精品社团评选措施和评分细则和精品社团证书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警告,责令更正,能够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理,并能够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社团责任人;情节严重,给予撤销登记: (一) 活动范围和内容和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 拒不接收或不根据要求接收监督检验; (三) 不根据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 (四)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所接收

16、捐赠、资助; (六) 违反社团联合会要求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收、使用捐赠、资助; (七) 财务制度混乱; (八) 不按要求定时进行年度检验和注册; (九) 社团实施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 社团组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 社团组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十二)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 (十三) 其它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措施行为。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相关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登记,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未经同意,私自开展学生社团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私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和被撤销登记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名义

17、进行活动,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十七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干部主动地开展工作,社团联合会将每年组织评选优异社团干部、社团工作优异个人。参评干部、干事、社团组员必需上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十八条优异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该干部所在社团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社团; (二)在负责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并含有较强开拓精神,对社团联合会安排工作给予主动主动配合,并主动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三)接收社团联合会领导,按时参

18、与社团联合会例会,立即完成社团联合会部署任务; (四)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实效性、建设性意见社团责任人; (五)社团干部考评中成绩优异者; (六)对社团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十九条 社团工作优异个人参评对象为社团联合会干事、各社团理事或会员,由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各社团负责推荐,经社团联合会核实,报校团委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社团工作优异个人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础标准,遵纪遵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对所属社团有可行性提议。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浙江林学院全部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管理条例和本措施要求不一样,适用本措施。第六十二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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