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作业规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9576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54.5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作业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作业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本家庭其她成员发放用于农户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放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涉及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畴内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涉及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畴内国有经济机关、团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住户,无论与否保存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依照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范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详细设立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保证贷款真实用途,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章 个人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六条 申请农户贷款借款人必要同步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5周岁如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本家庭其她成员。 (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生产经营筹划,具备稳定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特种行业,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特种行业经营允许证;从事种植业,必要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她合法方式获得可耕种土地,将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必要有固定经营场合,将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 (六)客户信用级别为普通及以上。 (七)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没有持续逾期90天以上或合计逾期6次以上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八)可以提供合法、有效、足值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除外。 (九)贷款发放前,本人在农信社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自愿接受农业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十)贷款社规定其她条件。 第七条 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融资需求,详细用途涉及: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环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买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送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八)贷款人批准其她用途。 第八条 每户家庭只能对其中一种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禁止一户多贷。 第九条 禁止对如下客户办理农户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她债务。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她不良记录。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其她条件。 第三章 评级与授信 第十条 农户信用级别评估指标分为个人品质及健康状况评价、信用履约评价、经营稳定性评价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评价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级别评估实行百分制。依照《农户信用级别测评计分表》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先进、良好、普通、较差、违约五个级别,风险逐级递增。 第十二条 农户各级次信用级别设立及核心定义: 先进(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记录指标为满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高,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强。 良好(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记录指标为满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较高,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普通(70≤得分<80分):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种养等技术水平普通,家庭综合实力普通、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持续经营能力。 较差(60≤得分<70分):个人品质普通、种养等技术水平普通,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大。 违约(得分<60分,或贷款逾期超过90天):无清偿债务能力,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因素无法采集评级信息,缺失信息指标不计分,按剔除后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四条 下列农户可不评分,由经营社按照客户现状归为较差级或违约级。 (一)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农户,至少认定为较差级; (二)在农信社或其她金融机构信贷债务已经浮现违约损失或贷款形态五级分类为不良可归为违约级。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有效期1年。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级别审批权限在经营社。信用级别评估可随详细信贷业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信用级别初评报告可与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合并,对初评为较差类(含)如下,可不撰写初评报告。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浮现下列状况之一,应及时下调信用级别。 (一)家庭成员浮现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至少下调一种级次; (二)第二还款来源浮现重大问题,影响贷款安全性因素,至少下调为较差级; (三)对农信社或其她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应下调为违约级。 第十八条 农户下调信用级别时,由调查岗提出下调农户信用级别建议报告,审查岗审查,负责人审批。原级别由上级联社审批,报上级审批联社备案。 第十九条 农信社按照农户信用级别和生产经营状况,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信用级别每年按照评级成果进行调节。 第二十条 农户贷款授信额度重要根据: (一)农户固定资产和家庭年纯收入; (二)种植户承包土地面积,养殖户生产经营规模; (三)农产品加工、运送、销售户经营规模及一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按照信用级别,对其设立相应资信权重。先进级别农户资信权重系数为1.7—2.0,良好级别农户资信权重系数为1.4—1.7,普通级别农户资信权重为1.1—1.4。详细原则由县级联社依照本地实际状况拟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授信额度计算原则: (一)老式耕作户: 1、承包土地种植面积(亩)×300元×资信权重系数; 2、租赁土地种植面积(亩)×100元×资信权重系数。 (二)特色农业产业经营户: 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300元×资信权重系数; 2、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亩)×500元×资信权重系数; 3、特色养殖户上年经营收入×10%×资信权重系数。 (三)农产品加工、运送、销售户: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资信权重系数。 第二十三条 农户贷款实行最高授信额度管理。先进级别农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含);良好级别农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为20万元(含);普通信用级别农户贷款最高授信额度10万元(含)。持续三年被评为先进级别农户,可恰当提高最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前3年农户年均生产经营总收入50%。 农户贷款用于家庭消费,贷款授信额度应控制在借款人上年家庭纯收入60%以内。 第二十四条 农户贷款授信期限应依照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经营周期、收入状况拟定,普通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级别、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状况张榜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依照农户从事生产经营周期、收入状况拟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在上级联社规定利率浮动范畴内,基层社按照县联社贷款定价关于规定,依照风险限度、贷款成本、目的收益以及本地市场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拟定。 第二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户贷款采用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对于贷款跨年度,采用按年结息方式;对期限超过1年(不含)养殖业贷款,采用按月或按季分期等额还本付息方式。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 农户贷款担保方式应因地制宜,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可采用抵押、质押、法人保证、单个自然人保证、各种自然人保证、联保小组担保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原则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要同步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单独立户,经济独立; (三)联保成员订立联保承诺书,乐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农信社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农信社提供小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种联保小组。在联保小构成员贷款所有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构成员浮现不良贷款,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贷款。 第三十三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贷款社应依照联保小构成员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拟定联保小组各成员授信额度。联保小构成员贷款共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她人提供各类担保余额。 第三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档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 (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其她情形。 第三十五条 单一自然人保证担保农户贷款合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不得采用互保或连环保证形式。 第三十六条 以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她组织为保证人,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执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关于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采用如下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一)异地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担保物抵押物与贷款社不在同一县级及市行政管辖区内。 (二)未成年人房地产、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抵(质)押。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建筑物抵押担保。 (四)本办法未提及其她担保方式。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引导支持借款人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殖业农户贷款原则上应参加畜禽等动物疫病保险,并且必要明确农信社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九条 业务申请。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并依照信贷业务品种提供有关材料,向基层社提出农户贷款申请。 第四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农户贷款,需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重要经济来源阐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她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筹划; (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业务受理。基层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与否具备办理农户贷款业务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客户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与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经基层社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对批准受理农户贷款,信用社进行信贷业务调查。 第七章 贷前调查 第四十三条 基层社负责农户贷款调查。农户贷款必要由2名信贷人员共同调查。其中包片信贷员为主调查负责人,另一名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需与客户进行面谈并入户调查。要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关于途径,认真核对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农户贷款重要调查如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资料与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状况,涉及个人基本状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数量及权属状况; (四)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纯收入; (五)借款用途与否真实、合法; (六)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七)调查核算抵押物(质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等担保状况。 (八)保证人状况,涉及家庭基本状况、资产收入状况及信用状况。 对客户提供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订立“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第四十六条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依照客户性质分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填制《农户贷款调查表》。 第四十七条 调查人员依照调查状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依照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填制《农户贷款内部运作表》。 第四十八条 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农户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以外其她农户贷款,调查人员应在填写调查表同步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重要内容涉及: (一)客户基本状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重要生产资料权属状况; (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经营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状况; (三)客户以往在农信社办理信贷业务状况及其她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用途; (五)还款能力、意愿及还款来源; (六)担保状况; (七)结论,对与否批准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四十九条 基层社调查人签字后,移送基层社审查人员审查。 第八章 贷时审查 第五十条 基层信用社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审查岗,设立兼职农户贷款审查岗,应实行交叉审查。重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本资料和内部运作与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和担保人与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证明材料与否符合规定;客户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重要来源与否合理;客户、担保人与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与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与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规定,定价与否合理,与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状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核收入来源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状况,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 第五十一条 审查人员依照审查状况,就与否批准贷款提出意见(涉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填制《农户贷款内部运作表》。 第五十二条 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农户贷款,应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重要内容涉及: (一)客户基本状况。与否具备主体资格;与农信社信用往来状况及其她信用记录。 (二)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客户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地区经济环境;市场状况。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办法。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相应风险防范办法。 (四)审查结论。依照审查状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涉及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五十三条 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移送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信贷业务,可规定调查人员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农信社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基层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结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关于材料退回调查人员。 第五十四条 审查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她关于资料送贷审会审议或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五十五条 审批权限。在基层社授权范畴内农户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审批。基层信用社受理超过授权范畴农户贷款,由县级联社审批。 第五十六条 审批方式涉及基层社负责人审批、基层社贷审组审批和县联社会议审批三种方式。   第五十七条 审批意见涉及:批准、再议、不批准三种。对于提请复议贷款,应满足相应条件。 批准。对批准贷款,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批准意见。 再议。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 不批准。对不批准贷款,应写明拒批理由。 第五十八条 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依照审批意见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未获批准,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关于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步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 (二)对须补充材料,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规程关于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三)对审批通过,经有权签字人在借款申请书上订立审批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章 贷款发放 第五十九条 发放程序涉及:贯彻贷前条件、订立法律文书、贯彻用款条件、支用贷款、登记登录。 第六十条 经审批批准贷款,调查人员在与借款人面谈之后,依照审批意见和关于规定与借款人(涉及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订立有关法律文书。面谈面签规定如下: 1、在订立关于法律文书前,应当面告知借款人、担保人等签约方关于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应当注意和充分考虑问题等(附件1)。 2、在订立关于法律文书时,应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加盖手印,并规定涉及抵(质)押人配偶在内抵(质)押物共有人当面在关于法律文书上签字加盖手印。对担保人为法人,担保方签字人应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书面授权文献)。 第六十一条 贯彻用款条件 (一)依照审批意见和订立合同条款,与客户协商贯彻用款条件。用款条件涉及: 1、确认借款人已在农信社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转账。 2、保证担保办法已有效贯彻。详细参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定执行。 3、对需要办理保险,应保证关于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客户没有发生商定任一违约事项。 5.其她商定条件已经满足。 (二)贷款审查人员在用款条件贯彻后,进入贷款出账环节。 第六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基层社委派会计应进行放款审核。审核内容重要涉及:借款人提供资料与否齐备,贷款调查、审查资料与否齐全,贷款程序与否合规,抵押物与否已办妥登记、质押物与否办妥止付和交付等。如无异议,委派会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将贷款资料交内勤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放款审核人在《农户贷款内部运作表》填写意见。 第六十三条 基层社内勤系统操作员依照信贷合同生效时间,按照关于规定将数据录入管理系统、打印借款凭证,交客户签字加盖手印并核对后,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第六十四条 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应视同钞票入库保管,并记载登记簿。  第六十五条 登记登录。会计柜台办理贷款入账手续后,凭借款借据登记借款人、保证人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需要报备农户业务,按规定向上级联社报备。 第六十六条 贷款发放完毕后,放款人员应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放款有关资料移送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进入贷后管理阶段。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实行贷款调查经办负责人和贷款主负责人双人负责制。其重要职责是: (一)客户监管及贷后检查。监管客户信贷资金使用状况,按照规定进行贷后初次跟踪检查和寻常检查。 (二)担保人及担保物监管。 (三)风险分类及寻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收回等。 (四)档案管理。整顿、收集客户档案关于资料。 (五)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解决建议并报告。 (六)定期报告。定期向基层社负责人报告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状况。 第七十五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对基层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引、监督职责。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建立农户贷款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同步,加强不定期突击检查,保证检查效果。 第七十六条 基层社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初次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贷后检查可采用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各种方式进行。 (一)初次跟踪检查。基层社信贷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1个月内进行初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与否按照合同商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贯彻状况,与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检查结束后,依照检查成果填写《农户贷款发生后初次跟踪检查表》。 (二)定期检查。基层社按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制定期检查表。贷后检查重要检查如下内容: 1、客户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与否正常,重要产品市场变化状况; 2、客户与否有违法经营行为,与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她债权人合伙关系; 3、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价值与否受到损失,抵押权与否受到侵害,质押物保管与否符合规定。 检查结束后,依照检查成果填写《农户贷款发生后定期检查表》。 第七十七条 县级联社信贷部门应设立农户贷款专职或兼职风险监测人员。风险监测人员重要通过信贷在线监测,按月对辖内农户贷款到逾期等风险状况实行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信息,应及时通过监测通报、风险预警通报等形式进行发布,并督促信用社采用风险防范办法。 第十二章 其她规定 第七十八条 建立农户贷款勉励约束机制。各联社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建立农户贷款“三包一挂”(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和质量挂钩)为核心内容考核办法,对农户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100%信用社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十九条 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贷款风险。各级社要加强对农户贷款业务违规行为处置力度,坚决杜绝运用农户贷款科目发放或变相发放法人客户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使用、冒名贷款等严重违规行为。对已全面履行了职责,但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贷款风险,免予责任追究;对因能力因素形成贷款风险视风险限度追究个人责任。对因道德风险形成贷款风险要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农户贷款业务中关于主负责人和经办负责人责任追究,按照省联社有关文献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省联社此前下发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执行本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