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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专项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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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信证实业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服务效率,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资信证实是指本行依据用户委托,根据要求程序和条件向用户指定第三方出具资信证实书金融业务。 资信证实书证实内容包含用户在本行办理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和实施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用户和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它方面资金及信用情况(包含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实书证实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行能够依据用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根据要求内部审查程序为用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资信证实书。 第四条 本行为用户出具资信证实书只对截止本证实书所指明时点,被证实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和实施结算纪律情况真实性负责。本行对本证实书所指明时点以后上述情况发生任何改变不负担责任。 第二章 资信证实业务操作程序 第五条 业务申请 (一)资信证实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础存款账户或人民币通常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能够直接收理用户提出办理资信证实业务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实业务申请时,应要求用户提交下列材料: 1.填列完整《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 2.能够证实用户主体资格正当有效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4.经审计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 5.能够证实资信证实用途相关文件,包含招投标文件、业务协议、相关业务函件等; 6.本行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上述材料中,用户在办理其它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使用期内,经办机构可不要求用户重新提供。 第六条 业务受理和审查 (一)用户提出办理资信证实业务申请后,经办机构用户经理受理后,应对用户提出资信证实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用户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经办机构应要求其立即补充或更换。 (二)如资料完整,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应立即指派专员组织业务调查,调查内容包含: 1.用户基础情况(用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 2.用户上年度及近期(月、季度)财务情况; 3.证实时点上,用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包含各类本外币贷款、账户透支、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确保、信用证、信贷证实等)情况,关键内容包含用户是否有逾期贷款及欠息余额、表外业务有没有垫款余额、其它各项信贷业务合作关系中(包含用户为第三方办理信贷业务而向本行提供担保)有没有其它违约情况; 4.经办机构资信证实书用途及证实书接收人基础情况等; 5.依据用户具体情况需要调查其它方面。 (三)经办机构用户经理应依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 格式见附2 )中“申请人基础情况及在经办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情况”部分,并由调查用户经理明确表明是否同意为用户出具资信证实书意见送交会计部门。 (四)经办机构会计部门负责对用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人民币业务过程中资金结算情况、实施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中“会计部门调查情况”部分,并由部门责任人签注审核意见。对于用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算账户,应一并进行调查和审核,经办机构会计部门通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用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外汇结算账户,会计部门审核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及相关材料由调查用户经理送交总行国业中心对用户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和实施外汇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国业中心应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中“国业中心调查情况”部分,由国业中心责任人签注审核意见,通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已签字确定《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由经办机构用户经理退还给会计部门。 (六)会计部门应依据本部门调查审核情况,结合信贷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调查情况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审核意见,据实填列拟出具资信证实书正文部分内容。 (七)会计部门将出具资信证实书、《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用户提交《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证实材料等报送经办机构责任人或分管行长审批。 第七条 业务审批 (一)用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标准格式资信证实书(格式见附3-1),经办机构责任人或分管行长应对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签署审核意见《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在证实时点上申请人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和实施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机构责任人或分管行长同意对其出具资信证实书,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二)用户申请本行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实书,经办机构责任人或分管行长应对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签署审核意见《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 出具资信证实书格式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申请证实事项是否在本要求范围之内并确定申请人具体资信情况,审查同意后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经办机构责任人或分管行长签署审查意见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总行审批。总行合规风险部门负责对资信证实书非标准格式文本进行审核;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用户资信情况、用户和本行合作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和合规风险部门审核后同意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实书,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三)用户申请经办机构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实书,如该非标准格式和总行已正式审批同意过非标准资信证实书格式完全一致,经办机构在出具资信证实书之前可不按前条要求向总行审核,但应在出具资信证实书三个工作日内将已出具资信证实书及《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复印件报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立案。 第八条 资信证实书开立和对外出具 (一)依据上述程序,相关审核人员在资信证实书上审核签字后,由会计部门在资信证实书上填写签发日期及相关内容, 并由经办机构在资信证实书上加盖支行(营业部)公章后,方可由会计部门统一对外出具。 (二)用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英文格式资信证实书,经办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就相同内容为其出具汉字和英文资信证实书各一份。 (三)用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本行标准上不得为其出具资信证实书: 1.用户在经办机构办理信贷业务中,有一笔或若干笔在本行上一季度风险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2.用户在经办机构设置一个或若干个结算账户在证实时点上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3.用户已被列入本行企业类用户“黑名单”或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余额、在全国法院被实施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有不良统计还未处理; 4.用户为第三方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确保、抵押、质押,推行担保责任期限已到但拒绝或拖延推行担保义务; 5.用户因涉嫌违法违规在近两年内曾被司法机关或外部监管部门(审计、财政、证监会等市场监管部门等)查处,或在用户申请办理资信证实业务时在仍处于立案侦查(检验)过程中; 6.用户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况或重大不良信用统计,不宜为其出具资信证实书。 第九条 出具资信证实书登记 (一)经办机构对外出具资信证实书后,会计部门应立即将该笔资信证实业务在专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时应记载申请出具资信证实书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名称、接收人名称、证实书格式及关键内容、证实书文字(汉字或英文)、证实时点、资信证实书经办人及其部门责任人姓名等内容。 (二)资信证实书专用登记簿应该根据资信证实书编号次序排列,严禁缺号和跳号。 (三)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时组织对资信证实书业务开展情况监督检验。 第三章 空白资信证实书保管 第十条 空白资信证实书由总行统一负责印刷。 第十一条 各经办机构应分别在内部设专员保管空白资信证实书。作废资信证实书应附于收费传票后作为附件,并在业务台账中标注“作废”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空白资信证实保管人、会计部门责任人和分管行长应按关键空白凭证管理相关要求定时检验空白资信证实书使用、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查对账实。 第四章 资信证实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比照资金证实业务相关要求单独建立资信证实业务档案。档案资料包含: (一)资信证实业务申请书及用户提供其它业务资料; (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 (三)资信证实书正本复印件; (四)用户缴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归档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要求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资信资信证实业务,根据本行经济处罚相关要求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资信证实业务收费标准为200元/份。 第十六条 用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资金存款证实,不适用本要求,具体办理程序和条件根据本行其它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合作银行资信证实业务操作规程》(富农合银〔〕69号)同日废止。 附:1.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申请书(样本) 2.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样本) 3.资信证实书格式文本(中英文) 4.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登记簿 附1 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申请书(样本) 单位:万元 用户全称 企业代码   基础账户开户行 账 号   在本行开立账户及账号: 全部制性质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国 籍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国 籍   财务主管 电 话 传 真   经营范围 总资产 净资产 上年度盈利情况   资信证实书 接收人名称   资信证实书用途 投标 是否需要英文格式证实书 □是。□否。 是否同意采取XX农商银行标准格式资信证实书 □是。□否。原因: 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用户申明: 我企业特向贵行提出申请办理资信证实业务,资信证实书接收人是 ,方确保根据贵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所提供材料 正当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据法律要求和双方约定推行我方义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附2 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审批书(样本) 经办机构名称: 申请人名称 住 所 联络人 联络电话 基础账户开立行 开立时间 申请人在经办行开立账户类型及账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资信证实接收人 资信证实用途 资信证实书编号 资信证实书证实时点 截至 年 月 日 是否使用本行资信证实书标准格式 申请人信贷资产上季末风险分类结果 申请人基础情况及在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情况: 用户经理意见: 签 名: 日期: 经办机构会计结算部门调查情况: 经办人: 日期: 责任人: 日期: (结算专用章) 国业中心调查情况: 责任人意见: 签 名: 日期: (业务公章) 经办机构责任人意见: 签 名: 日期: (公 章) 总行合规风险部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责任人: 日期: (部门章)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责任人: 日期: (部门章) 附3-1 资 信 证 明 书 (样本) 编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因 委托本行对其资信情况出具证实书,经确定具体情况以下: 在本行开立有结算帐户。截至 年 月 日,在本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资金结算方面 不良统计,实施结算纪律情况 。 证实人申明: 1.本行(部)只对截至本证实书所指明时点,被证实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和实施结算纪律情况真实性负责。本行(部)对本证实书所指明时点以后上述情况发生任何改变不负担责任。 2.本证实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它事项证实。 3.本证实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实接收人,涂改、复印无效。本行(部)对被证实人、证实书接收人利用本资信证实书产生后果,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实书经本行(部)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实书包含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汉字文本为准。 6.本证实书适用中国法律。 7.本证实书解释权归本行(部)全部。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章) 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署名): 附3—2 Credit Reference(样本) No. Date of issue: To : entrusts our bank to issue this credit reference for . Situation has been confirmed as following: The firm holds settlement accounts in the bank. By the date of , the firm had overdue or interest balance owed to the Bank, had adverse credit records in the aspect of capital settlement dur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Bank, and performed in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regarding settlement. The statements of the Bank: 1. The Bank shall only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ccuracy of firm’s record with the Bank in terms of loan and interest repayment, capital settlement and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regarding settlement during the period as indicated hereinabove. The Bank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any changes after the period as indicated in the Reference. 2. The Reference is null and void for any other purpose, except those stated hereinabove. The Reference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 nor be used for guarantee , financing or any other purpose. 3. The Reference is original, limited to be sent to the Recipient and it shall be invalid upon being altered and duplicated . The Bank shall hold no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ference by the Client and the Recipient. 4. The Reference shall take effect upon the execution by undertaker or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Bank with the bank seal affixed. 5. This Reference is written in Chinese and English.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6. The Reference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 The Reference is subj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nk. XX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Branch Authorized Signature 附4 XX农商银行资信证实业务登记簿 登记时间 申请人名称 接收人名称 证实书格式 关键内容 证实时点 经办人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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