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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单位包含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单位定时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收存款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人民币定时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时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标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时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订对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时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时存单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老实信用标准。
第二章 单位定时存单开立和确定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它相关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含借款人全部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时存单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标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协议书。
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时存单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时存单和确定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一样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立即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和本行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和开具单位定时存单申请书上预留印鉴或提供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必需时,存款行能够向存款人核实相关情况。
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实存款属实,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时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虚假单位定时存单或和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单位定时存单。
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时存单同时,应对单位定时存单进行确定,确定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应出具单位定时存单确定书。确定书应由存款行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定时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时存单进行确定内容包含:
(一)单位定时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正确;
(二)借款人提供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定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觉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和账户记载不符,不得开具单位定时存单,并立即通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经确定后单位定时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贷款数额通常不超出确定数额90%。各行也能够依据存单质押担保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收未经确定单位定时存单作为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单位定时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由贷款人负担责任。
第三章 质押协议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时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该签订书面质押协议。在借款协议中签订质押条款,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十六条 质押协议应该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贷款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和贷款协议号;
(三)单位定时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时存单进行了确定;
(六)单位定时存单保管责任;
(七)质权实现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方法;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质押协议应该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关键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能够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推行协议,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定单位定时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和材料。质押单位定时存单被退回时,也应立即登记注销。
第四章 质权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时存单质押担保范围包含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费用。质押协议另有约定,根据约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推行债务,或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贷款,贷款人应该立即将质押单位定时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单位定时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依法定方法处分单位定时存单:
(一)质押贷款协议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和出质人能够协议以单位定时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要求其它方法处分单位定时存单。以单位定时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时存单和其和出质人协议。
单位定时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要求款项,贷款人应该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要求款项后有剩下,其超出部分应该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贷款人能够提前兑现存单,并和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和出质人约定第三人提存,质押协议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提存具体措施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单位定时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推行其债务,贷款人能够继续保管定时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经和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时存单、质押协议、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相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单位定时存单项下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要求其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方法,贷款人应该在处分此定时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单位定时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时存单毁损,贷款人应持相关证实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协议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时存单所载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时存单所代表质权。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单位定时存单或单位定时存单确定书,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第 十三条要求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要求对质物进行确定或贷款行接收未经确定单位定时存单质押,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对其关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要求立即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时存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对应民事责任。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时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中国境内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时存单作质押担保,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要求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公布施行前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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