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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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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塘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实施中国教育法和中国义务教育法,维护学校良好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实施,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广东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电白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措施实施。第三条 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员负责,设置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留。第二章 入 学第四条 报名入学,除智力有严重缺点或生活不能自理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招生要求入学。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要求,十二个月

2、级新生入学按户口所在地、入年纪、免试、相对就近、对口入学要求就读,登记时需出具经公安机关年审认定户口册及和户口册地址一致住房产权等证实材料。第五条 被录用新生必需按要求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需按学校要求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应凭学生家长或相关单位证实,到校请假。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六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次序:第一个数字代表区号,第二、三个数字代表学校,最终三个数字代表学

3、生号码。学生学籍号长久不变。第七条 小学采取班级讲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升办学效益。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出45人为宜。第三章 出 勤第八条 学生到校上课和参与学校组织多种活动,实施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与学校组织活动,必需请假;不请假(包含超出请假期限),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课,学校应主动联络学生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上课,并做好书面统计。经学校联络学生仍不到校上课,应联络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 转 学第九条 学生转出时,家长应向原就读

4、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接收证实,原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实,并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才能到接收学校就读。第十条 学生转入时,家长应向接收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出具接收证实,待收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实后,接收学校依据转出学校提供转学证实、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经审核完整,按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第十一条 凡符合政策其它转学情况,按摄影关政策办理。学校对符合政策转学学生和调剂分配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协调处理。第十二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私自开具转学证实造成学生失学,由原校负担就学责任。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实转学生。第十四条 申请借读

5、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出具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证实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签定借读协议,并按市教育局要求标准缴纳借读费。六城区借读生参考实施。第十五条 外地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但应专门为其登记临时学籍。借读期限通常为一年,经学校同意能够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实(含临时学籍),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第十六条 到外地借读学生,由学生家长联络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开具接收证实,原校收到接收证实后开具借读证实,提供学生相关材料。原校依据学生家长书

6、面申请意愿,办理是否保留该生学籍手续。 第五章 休学、复学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需要休学,须由家长持市级以上医院证实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相关单位证实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立案,发给休学证实。学生连续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实或其它部门相关证实,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能够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学校在做好书面统计同时,参考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实施。第十九条

7、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应提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实或其它部门相关证实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立案,即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应依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对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留 级第二十条 标准上不实施留级制度。第七章 提前升级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假如需提前升入高十二个月级(不含六年级)学习,应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行政会对申请作出研究、判定,并进行对应程度考试,对学生考评情况进行认定,并听取、征求全部任课老师意见,召开行政扩大会,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立案。第八章 退 学第二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纪过大不宜在校继

8、续学习,申请退学,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还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实)。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复核,市、区教育局审批、立案,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第九章 开 除第二十三条 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十章 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第二十四条 通常弱视、听力障碍、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等轻度残、障儿童少年,经过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检测和判定,办理了残疾证,均可纳入随班就学范围。第二十五条 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须经家长书面申请,并由区教育局核准,学校登记注册

9、,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随班就读生标准上不实施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成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应该依法接收“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随班就读。第十一章 毕 业第二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第十二章 学籍登记要求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学校必需按要求建立每位学生学籍(借读生建立临时学籍),按学籍登记详表上所要求项目登记,并做好数字学籍。学校应立即了解学生相关情况改变,由专员立即更新数字学籍等学籍资料。不得漏登、错登。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校应专门对学籍进行查对,并于开学两星期内到教育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 期中如有学籍异动情况应做好书面统计,并应立即上报。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二O O四年八月三十日开始在本校实施。 电白县那霍镇新塘小学家访 制度二O 一十二个月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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