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州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州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试行措施》、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深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建设意见》等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置、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它经济和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置,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推行对债权人负有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负担协议约定担保责任行为。
第四条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湖州市经信委)是本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政策方法,依据《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和本细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企业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理。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本市辖区内设置融资性担保企业,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国企业法》要求章程。
2.有含有连续出资能力股东。
3.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其中:冠名“浙江省(浙江)”融资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县域范围内冠名“湖州市(湖州)”融资性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起源应该真实、正当,并由出资人或提议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4.有符合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
7.监管部门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措施遵照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订相关措施实施。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审批程序以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
企业投资人或提议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相关要求准备设置申请材料,经所在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给予受理,并交市经信委职能处室审核,符合条件,由市经信委下达批复和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
企业投资人或提议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按相关要求准备设置申请材料,经市经信委职能处室初审,符合条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市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宜。
第七条 拟申请设置融资性担保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清单
1.封面。
2. 设置申请汇报。
3.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申请表。
4.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实。
5.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章程草案。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担保业务操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等制度)。
8.验资汇报。
9.股东资信证实材料,包含:①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近两年财务会计汇报;②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实复印件、个人简历和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承诺书;③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份股东资信证实,证实股东出资资金起源真实、正当,且含有连续出资能力。
10.拟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责任人、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其它对企业经营管理含有决议权或对企业风险控制起关键作用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含:任职申请书、身份证实、学历证实和相关任职资格证实复印件、个人简历、履职计划书、陈说书、承诺书、相关会议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需要)。
11.可行性研究汇报。
12.经营发展战略和计划。
13.营业场所证实材料,包含房产证复印件和租房协议。
14.监管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按以上次序排序,活页装订;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按以上次序排序,活页装订。
(三)申请设置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企业,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外资真实、起源正当证实意见。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在省内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融资性担保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担保业务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三)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3倍。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统计。
(五)监管部门要求其它条件。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应经市经信委同意,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封面(注明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
(二)分支机构(分企业)设置申请汇报。
(三)分支机构(分企业)设置申请表。
(四)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总企业、母企业,下同)。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审计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汇报。
(七)合作银行出具上十二个月度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实。
(八)分支机构住所全部权或使用权证实材料。
(九)分支机构(分企业)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融资性担保企业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跨省设置分支机构(分企业)意见书和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可行性研究汇报。
(十二)经营战略和计划。
(十三)监管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相关申报材料装订及递交份数等相关要求同上款。
第十条 分支机构(分企业)设置受理程序,参考融资性担保企业设置申请程序。融资性担保企业分支机构(分企业)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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