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章 程 示 范 文 本
说 明
一、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意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订章程,标准上应包含此章程范本所包含内容,并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合适补充。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范本制订章程,须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民政厅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要求》要求)。
第二条 性质(必需载明: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必需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置目标)。
第四条 本单位接收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具体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行(事)业,服务项目标种类必需和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置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权力机构,董(理)事会组员为 人,董(理)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设置;
(六)聘用或解聘民办非企业单位院长(校、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工资酬劳。
第九条 董(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董(理)事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需时;
(二)三分之一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帮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需超出参与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理)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决议负担责任。
董(理)事会议统计由董(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理)事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
(二)检验董(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单位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员;
(七)××××××××××××××××××××××。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事会组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单位财务;
(二)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关键领导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给予纠正;
(四)×××××××××。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关键领导职务及财务责任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
(一)举行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订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理)事会经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董(理)事会表决经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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