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3月
湖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湖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在省内开展BIM相关技术和产业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服务建筑及相关行业和领域含有代表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机构自愿联合提议,以市场需求、企业发展和各方共同利益为纽带,以BIM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以缔结契约为保障,以“共同投入、合作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作为技术创新合作模式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联盟接收湖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隶属于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第四条 联盟组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第五条 联盟组员落实和实施国家、湖南省相关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第二章 宗旨任务
第六条 联盟宗旨:
认真落实和实施国家、省相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南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工作安排,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在省内大力推广BIM技术应用,建立BIM技术应用行业资源共享平台,为促进湖南省建筑产业升级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联盟任务: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提升城镇建设水平为目标,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普及和深化BIM技术在湖南省城镇建设领域全产业链应用,实现从计划、设计、施工、咨询服务、运行维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示,发挥其节省投资、节省资源、缩短工期综合效益,提升建设行业关键竞争力,使信息化和城镇化深度融合发展,为智慧城市和漂亮乡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关键任务,组织开展BIM技术应用战略研究,参与制订BIM技术应用发展计划。
(二)标准体系建设,参与编制符合湖南省实际情况BIM技术应用标准和指南,参与制订满足BIM技术应用招标文件和协议示范文本,参与编制BIM技术应用服务定额。
(三)宣传推广,发挥联盟组员主导地位,引导行业发展动向,提升业主、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及运行维护等企业BIM技术认知和产业热度。
(四)试点示范,主动申报湖南省建筑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发挥试点引领作用,配合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推进市场发展。
(五)资源共享,经过搭建湖南省BIM技术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BIM技术共享、培训和服务,提升本省企业竞争力。
(六)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业内BIM技术交流和培训,和大专院校合作开拓相关课程,在社会中推广继续教育,培养应用和研发人才,为省内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突破创新,主动负担产业技术研发重大项目课题,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合作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形成联盟关键竞争力。
(八)协同合作,整合产、学、研、用各方资源,以创新机制构筑BIM技术应用协同发展,促进联盟组员间、联盟和省内企业间技术交流和合作。
(九)尊重自主知识产权,以充足发挥联盟组员资源和能力、带动全省相关企业为出发点,建立技术转让及回馈机制,实现创新有效分工和合理衔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盟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教授技术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联盟决议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实施机构;教授技术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
第九条 在会员单位中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多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多名。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理事会由联盟全体组员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联盟正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计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汇报;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六)制订、同意和修改联盟管理制度;
(七)审议同意联盟组员加入和处理意见;
(八)决议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标准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也能够依据需要不定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或其代表参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或其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也能够依据需要不定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参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置于湖南省勘察设计协会。
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
(一)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开展联盟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联盟各项工作;
(三)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起草联盟发展计划和工作方针;
(五)起草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六)起草年度工作汇报;
(七)负责联盟经费使用和管理;
(八)起草湖南省BIM技术软件和BIM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名目;
(九)组织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课题会议等工作;
(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给予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联盟设设置教授技术委员会。教授技术委员会是联盟技术支持和咨询机构,组员由联盟理事会聘用行业著名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教授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多名。
第十九条 教授技术委员会职责:
(一)为理事会决议提供咨询、意见和提议;
(二)提出产业发展方向提议,帮助秘书处编制技术发展计划;
(三)参与联盟关键项目、标准和软硬件平台等立项、论证、评审、验收;
(四)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安排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十条 依据发展需要,联盟可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按地方、产业(专业)、企业集团设置。分支机构由联盟组员提议,其设置、撤销和工作任务由联盟理事会确定。分支机构是联盟组成部分。
第四章 联盟组员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吸纳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动从事BIM技术应用研究和相关产业研究、开发、生产、服务,含有行业和领域代表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相关机构为联盟组员。享受联盟组员权利,负担联盟组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加入联盟条件:
(一)自愿申请,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在相关行业含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性,含有进行BIM技术应用研究能力,和配套软硬件设施和人才队伍,在BIM应用或研发方面有对应结果;
(三)有明确,基于BIM技术应用能力内部职员激励机制;
(四)自愿提供含有共性BIM结果,如族库、自主开发插件或BIM相关应用资源和结果,软件企业为联盟培训研发自愿提供一定无偿软件或技术支持,共同搭建BIM技术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五)经营性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联盟理事会组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组员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相关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决议;
(二)提名代表参与教授技术委员会;
(三)提议单位直接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四)对联盟提出提议、批评、监督;
(五)优先参与联盟重大研发创新项目标权利;
(六)依据联盟相关协议,使用联盟组员专利权利;
(七)依据联盟相关协议,按优惠条件优先享受联盟服务权利;
(八)退出联盟自由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组员义务:
(一)拥护遵守本联盟章程、协议,落实实施联盟决议;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
(三)主动投入联盟组织BIM技术应用、标准建设和软件研发工作,培育并拓展BIM相关市场;
(四)主动参与和支持联盟组织各项工作和活动,完成联盟交办工作任务;
(五)联盟组员共同科研结果、信息共享,并面向行业开展产业服务;
(六)保守联盟相关关键秘密,维护联盟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组员加入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盟申请书、相关证实文件和材料;
(二)秘书处审查提出是否接收申请提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秘书处颁发联盟组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组员退出程序:
(一)联盟组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联盟组员证书,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方案。秘书处于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立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联盟理事会同意。
(二)经理事会批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联盟全体组员进行通报。
(三)联盟组员退出后,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根据联盟相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组员退出后,其单位相关人员同时退出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和咨询委员会。
(五)联盟组员退出后,向联盟缴纳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六)联盟组员退出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组员处理:
联盟组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处理。组员除名后,相关知识产权事务根据联盟相关协议及要求办理。
(一)组员给联盟造成重大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和协议;
(二)因为组员属性改变而不再含有加入条件或无法推行义务;
(三)无故连续三次不参与理事会会议;
(四)严重违反联盟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组员有使用联盟标识权利。但未经联盟秘书处许可,联盟组员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组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联盟组员带来损失,须负担相关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组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30天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二)新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单位公章;
(三)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情况表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单位公章。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联盟及联盟组员应主动申报和负担国家、部门、地方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项目、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建设技术应用平台、产业化基地。
第三十一条 联盟项目标实施,由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揽单位签署协议或协议。项目实施课题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进度计划定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标评审、验收,由教授技术委员会负责,工作开展由秘书处进行组织。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联盟资产起源:
(一)联盟负担科研项目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经费;
(二)联盟组员项目研发自筹工作经费;
(三)联盟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
(四)联盟共同项目结果收益提取和项目管理费;
(五)联盟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取费用;
(六)联盟组员及联盟外机构、组织赞助。
(七)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四条 联盟资产用途:
(一)联盟日常运行,包含事务管理、调研活动、组织会议等公共事务。
(二)BIM技术创新项目研究、标准建立、软硬件平台建设。
(三)秘书处和教授技术委员会办公费用、人员费用。
(四)其它经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认可费用。
第三十五条 联盟资产由秘书处设置独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联盟资产管理必需遵照专款专用标准。起源于政府资助,明确根据国家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实施。起源于联盟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发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章 章程修订
第三十八条 联盟章程修订,需由三分之一及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订后联盟章程即时生效,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联盟组员。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任务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组员表决经过,并报湖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同意。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国家相关要求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剩下财产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决定用途。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依据本章程制订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和联盟分支机构、经费、项目、知识产权、联盟终止和清算等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立大会表决经过后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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