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法律、法规规定,设立XXXX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畴:xxxx(以上范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应及时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她股东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监事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 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 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请或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 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订立关于文献;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 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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