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研究生
指引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算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现阶段研究生教诲发展需求,加强我校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队伍建设,增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诲事业发展,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照国家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我校具备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学科,设立相应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岗位。
第三条 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是指引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高层次专业人才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中一种固定层次或具备终身制性质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我校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五条 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必要坚持“优中选优、公正合理”原则,依照学科、专业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工作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水平与实际状况,原则上在具备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学科内进行。非学位授予点申报者,其所从事研究方向应与挂靠研究生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有关,且具备长期稳定合伙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平台,保证研究生研究生培养质量方可参加任职资格审核。
第六条 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进行审核与监督,研究生院(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详细实行。
第二章 新增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七条 新增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应同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教诲事业,有坚定对的政治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诲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临床医疗方面有较高学术造诣,思想品德良好,学术作风正派,教学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有稳定研究方向和较高科研水平,具备指引研究生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实践水平和能力,并保证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指引研究生。
4、承担并圆满完毕本科教学任务,有较丰富教学经验,能纯熟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至少能开设一门本专业或专业有关研究生课程。
5、申请者所在单位有合理教学团队,有研究生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工作所需要实验室、实践基地及有关仪器设备条件。
第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⑴具备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备研究生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⑵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有充分课题经费用于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将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一万元;⑶近三年主编过一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刊登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收录国外学术期刊上刊登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获奖人、二等奖前二获奖人、三等奖第一获奖人);⑷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⑴具备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备研究生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或具备学士学位、副主任医(护)师资格满五年;⑵长期从事本学科实践工作,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⑶具备一定从事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经历及稳定研究方向,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将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⑷近五年主编有一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刊登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第一、第二获奖人)。
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犹如步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原则上按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新增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1、我校新增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者于申报当年12月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系、部于次年1月15日前收齐申请表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校研究生研究生导师遴选小组对申请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成果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批。获得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于次年申请招收研究生研究生。
3、凡跨二级学院、系、部学科专业招生导师,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核批准后,须报拟申请招生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按关于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 我校引进人才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属于学校引进人才者,研究生院可依照学科发展需要适时受理其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条件和程序同上。海外引进人才和先进出国人员回校工作者在年龄及职称等方面规定可恰当放宽。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1、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有助于我校办学实力、科研水平和能力提高,有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有助于学术交流。
2、校外申请者原则上除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同我校有关学科有长期稳定科研合伙,参加过我校研究生研究生指引小组工作,协助过我校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指引研究生研究生。
3、校外申请者提出申请后须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并征得我校有关学科(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批准、签字盖章后,上报至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才干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并与我校有关专业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研究生。
4、除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独立培养研究生校外导师外,其她校外导师指引我校研究生必要以我校有关专业导师作为第一导师,且临床专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附属医院有关科室轮转培养,以利于研究生培养管理,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新增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作为第二导师,但校内新导师持续招生并完整培养毕业一届研究生研究生,经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可作为第一导师申请招生。
第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在调离后,如愿继续在我校招收研究生研究生,应作为外单位兼职导师按有关规定参加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后申请招生。
第十五条 技术系列或实验师系列副高职称者,原则上不能参加新增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 现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我校现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审核当年,研究生研究生导师须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引教师考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其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须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 审核工作按照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参照以往研究生培养水平与培养质量进行。审核合格导师方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招生。不参加任职资格审核导师,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培养条件难以保证培养质量,或招收研究生研究生有较多人次无合法理由延期毕业,将予以限制招生乃至取消导师资格。现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如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当年招生资格乃至取消研究生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 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应在坚持原则、严格规定、保证质量前提下,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及我校规定审核程序进行。各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核原则,体现公开与公正原则,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增长透明度,接受全校教师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关于内容和材料、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及评审工作来信、来访均由研究生院专人负责,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回避制度。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该次审核组织、领导和寻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所需经费,本校申请人由学校承担,各附属医院申请人由附属医院承担,校外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审核经费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关于规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审核工作中出既有争议问题,违背审核规定或弄虚作假等,由校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严格查处。对查明确有实据者,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体现专家治校,体现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术权威性,我校研究生研究生招生培养只聘请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生研究生指引教师。
第五章 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招生审核
第二十六条 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如筹划下一年招生,应填写《贵州医科大学攻读研究生学位研究生招生申请表》,经拟招生学科点教研室签字盖章批准,以二级学院、系、部为单位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院。校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我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发展状况、导师综合条件和下一年招生筹划,有权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申报招生筹划进行调节报批。
第二十七条 年满57周岁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招生筹划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持续两年未能招到研究生研究生,第三年度参加招生申请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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