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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综合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5630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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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3月8日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如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2、,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分某些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畴。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指引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精确、完整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

3、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商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办法费以及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办法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有关专业分包单位

4、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中选用,符合专业规定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

5、家论证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详细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

6、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节、设计变更等因素确需调节,修改后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定予以调节。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应当规定及时整治,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应当及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7、。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行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应当规定其进行整治;情节严重,应当规定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

8、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用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验收标记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负责人员。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用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

9、定工程恢复方案,并相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治等有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行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治等有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监督工作筹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惩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

11、,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三)未按照施工合同商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办法费或者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异常状况组织采用处置办法。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工程风险,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设计

12、单位未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并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30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员进行惩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13、;(二)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30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二)未依照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

14、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治;(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用应急处置办法;(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

15、定其整治或者停工;(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行细则;(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三)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获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关于规定予以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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