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5615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51.04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作业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分类号】 L 【标题】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标准局 【颁布日期】 19840515 【实施日期】 1985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GB4387?4 【名称】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题注】 【章名】 全文 为了预防发生运输事故,保障职员安全,提升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适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含工厂所属码头)设计、施工、生产,包含安全方面,必需实施本规程,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规程、规范。 本规程不适适用于矿山、林场、建筑工地、物资仓库,和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理铁路、道路和码头,也不适适用于工厂到矿山铁路专用线和道路。 1 基础要求 1.1 设计应依据工艺步骤、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合适运输方法,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确保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1.2 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围墙和多种临时建构筑物必需拆除。拆除确有困难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处理;未处理前应制订有效安全方法,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1.3 制造、改造和改装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1.4 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常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需经过试运转,证实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1.5 从事运输工作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老工人率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驾驶人员,必需经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1.6 从事运输作业人员,应定时进行体格检验,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员作。 1.7 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要求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具。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具。 1.8 常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1.9 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需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同意。 1.10 在铁路线路周围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器具、材料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 铁路运输 2.1 铁路运输设备 2.1.1 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保持路基坚实稳固边坡整齐、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通畅。 2.1.2 厂内正线、联络线在路堤地段坡脚线或护堤边线外、路堑地段顶线或天沟边线外、或平坦地段侧沟边线外1m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路线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 2.1.3 站场最外侧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上述要求站场,在改、扩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牵出线和货场边缘装卸线等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一侧,不得小于3.5m。 2.1.4 许可行人铁路桥梁和隧道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人行道。 2.1.5 新建铁路岔线不宜在区间和正线接轨。新建铁路岔线和站内无平行进路、隔开道岔和联锁装置到发线接轨,应铺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如超出6‰下坡道时,应在正线或到发线接车方向末端铺设安全线。安全线有效长度大于50m。 2.1.6 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线路上,如受地形限制必需在坡道上,其坡度不得大于1.5‰,现有车站改、扩建时,在尤其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小于2.5‰坡道上。站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400m,困难时不得小于300m。 2.1.7 厂内铁路线最小曲线半径如表1,最大纵向坡度如表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线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机车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可采取150m,后者可采取125m。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专用线,按铁道部技术标准办理。   表1 (m) --------------------- | 最小曲线半径 线 路 名 称 |--------- |通常条件|困难条件 -----------|----|---- 厂 内 正 线 | 300| 200 联 络 线 | 300| 180 装 卸 线 | 500| 300 其 它 线 | 200| 180 ---------------------   表2 ‰ ----------------------- | 最大纵坡 线 路 名 称 |--------- |通常条件|困难条件 -------------|----|---- |蒸汽机车| 15 | 20 厂内正线和联络线|----|----|---- |内燃和电| 20 | 25 |力机车 | | -------------|----|---- 装 卸 线 | 0 | 1.5 液保槽车、液体金属 | 0 | 0 和熔渣罐车停放线 | | -----------------------   2.1.8 站内有调车作业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2.1.9 牵出线、货场边缘装卸线有调车作业人员上、下车地段一侧,其道床宽度应铺设至轨枕头部外1m处。 2.1.10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在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整改或更换: a.两尖轨相互脱离; b.尖轨尖端和基础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出2mm; c.尖轨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危险; d.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础轨顶面2mm; e.基础轨垂直磨耗,正线超出8mm,其它线超出10mm; f.在辙叉心宽40mm断面处,垂直容耗,正线超出8mm,其它线超出10mm; g.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h.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i.尖轨或基础轨损坏; j.护轮轨螺栓折损。 2.1.11 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档,车间内设金属车档。车档后面安全距离,露天大于15mm,车间内大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2.1.12 机车作业前,下列关键部件必需作用良好,符合要求: a.机械部,走行部,风泵和制动、撤砂、给油装置,发电机(包含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和多种监督计量仪表; b.车钩、轮对; c.扶手、车梯、脚蹬等完整半固; d.蒸汽机车锅炉及其给水装置、安全阀、易熔塞等; e.电力机车受电弓、起动制动电阻、牵引电动机、辅助机组、接触器、转换器、蓄电池组和主、辅回路保护装置等; f.内燃机车柴油机、牵引电机、电器、传动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2.1.13 利用一般车辆,其关键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转向架、轮对; b.制动装置作用良好,车钩中心水平线符合标准; c.扶手、脚蹬等齐全完好。 2.1.14 利用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调整压力,应对应分别不得小于0.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18kg/平方厘米,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 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2.1.15 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装卸线和建筑物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照明设施,其照明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站场线路上大于1LX; b.道岔区大于4LX; c.装卸线大于3LX; d.料场、渣场大于0.5LX。 2.2 铁路界限、线路间距和安全距离 2.2.1 建构筑物和设备对铁路建筑物靠近限界,除按《标准轨距铁路限界国家标准GB146棧担埂废藿绻娑ㄍ猓杏ψ袷叵铝泄娑ǎ?/P> a.使用特殊型号机车、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工业部制订特殊要求限界; b.有一般车调车作业经过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 c.有冶金车调车作业经过车间、仓库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大于2800mm; d.有调车作业经过围墙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少于3200mm。 2.2.2 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距离,应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化工、冶金和机械工厂供特种车辆运行线路,其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距由各工业部确定。 2.2.3 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站内距地面大于4.5m; b.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大于7m; c.严禁在电线下面种植乔木,周围树木树枝和电线距离不得小于1m。 2.2.4 电力线和铁路线路靠近或跨越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靠近时,10KV以下高压电线,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35KV以上高压线,不得小于杆高加3m; b.跨越铁路时,电杆内侧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5m;110KV以下电力线导线,其最大弛度最低点距钢轨顶面不得小于7.5m;154~220KV电力线不得小于8.5m;330KV电力线不得小于9.5m。 2.2.5 厂内正线、联络线直线地段和站场两侧边缘栽植灌木绿篱时,其内侧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4m;栽植乔木不得小于5m,当树冠影响行车视线时,应立即剪枝;曲线地段应栽植于行车视线以外。 2.3 信号、安全标志 2.3.1 信号标志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按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实施。 2.3.2 多种信号机和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显示距离以下: a.进站、经过、遮断和防护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b.出站、进路、预告和驼峰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 c.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许可、引导信号和多种表示器,均不得小于200m。 因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地方、进站、经过、预告、遮断和防护信号机显示距离,不得小于200m。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2.3.3 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望,以致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识别时,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音响信号。 2.4 道口安全 2.4.1 新建厂铁路线路和道路交叉点,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当地形条件许可设置体交叉,而采取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 b.少许交通道路和繁忙运输铁路线路交叉; c.繁忙交通道路和少许运输铁路线路交叉; d.当昼间12小时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越过1400辆和昼间12小时火车经过道口封闭时间超出1小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e.常常运输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2.4.2 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选择和铺设,和现有工厂道口改造,应遵守下列要求: a.应设在■望条件好地点,机动车驾驶员距道口15m处能看到两侧各200m以外火车;铁路正线运行列车司机在400m以外,调车作业司机在200m以外能看到道口,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和堆积物等不得影响行车■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群、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线路上; c.道路和铁路平面交叉,通常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需斜交时,其交角通常大于45°,尤其困难时,其交角可合适降低; d.道口两侧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通常大于16m长平道(不包含竖曲线)。连接平道两端纵坡,通行机动车辆,通常不应大于8%,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砌最小宽度应和道路路面相同; f.通行自行车较多平交道口,其交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路面。 2.4.3 道口遇有下列条件之一,为有些人看管道口: a.平均每小时经过3次以上列车繁忙铁路线路和经过机动车50辆以上或行人300人次以上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b.每昼夜行车5次以上铁路线路和不能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侧向视距要求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c.运输液体金属、熔渣和其它高温物料(热锭、热模等),和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铁路线路和厂区主干道平面交叉道口; d.厂内主干道和两条或两条以上通行一般车辆铁路线路平面交叉道口; e.有通勤汽车经过道口; f.近五年发生重大事故或反复发生事故无人看管道口。 2.4.4 道口防护设施标准: 有些人看管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电话、音响装置、道口信号机、手动或半自动栏杆、鸣笛标和照明设施等。 无人看管道口必需设置小心火车警标、鸣笛标和照明设施。通常应设置自动音响装置和色灯信号机。 2.4.5 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大于4.5cm,建立巡回检验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2.4.6 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觉有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同意,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收铁路运输部门检验。体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管,并限期拆除。 2.5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要求 2.5.1 运输部门调度工作,必需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方法,确保行车安全。 2.5.2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限制速度不得超出表3要求。 2.5.3 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需亲自检验,明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相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2.5.4 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施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2.5.5 在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需做到以下各项: a.不得离开机车(遥控机车除外);   表3 km/h ----------------------- 序 | 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 |限制速度 号 | | --|---------------|---- 1 |厂内正线运行 | 40 --|---------------|---- | 牵引运行| 30 2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 | 推进运行| 20 --|---------------|---- 3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 10 --|---------------|---- | 重 车| 10 4 |调动液体金属车 ----|---- | 空 车| 15 --|---------------|---- 5 |调动重铸锭及摆好空模车 | 10 --|---------------|---- 6 |调动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 15 |货物车辆 | --|---------------|---- 7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 5 |下作业 | --|---------------|---- 8 |在轨道衡上(不包含电子轨道衡)| 3 |推送车辆 | --|---------------|---- 9 |靠近被连挂车辆 | 3 --|---------------|---- 10|在尽头线路上取送车 | 3 ----------------------- 注: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b.正确掌握速度,认真■望,确定信号,实施呼叫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止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气、放水; e.在作业中除添乘指导和持有许可证者外,严禁其它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望时,必需注意侵限情况。 2.5.6 在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变更计划时应根本传达; b.认真实施“要道、还道”制度、并确定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络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终(或靠近尾部)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上■望或引导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需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需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2.5.7 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选好车辆,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车辆不准上车; b.选好地点,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出5km,下车时速不得超出10km; d.严禁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2.5.8 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严禁进行下列动作: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车棚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蓬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2.5.9 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必需控制速度,停车位置距车档前应留有足够安全距离。 2.5.10 在装卸线取送车时,调车人员应检验线路上有没有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和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准取送。 2.5.11 机车常常进出厂房应设置带音响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设备厂房前,必需确定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要求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定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要求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尤其注意吊车动态,严禁在吊物钩下经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前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要求速度运行。 2.5.12 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纵坡大于2.5‰线路上; b.警冲标外方和岔道上; c.道口、桥梁上; d.安全线上。 2.5.13 下列线路不准溜放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线路; c.停有正在技术检验、修理、乘人车辆线路; d.无人看管道口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和厂房内线路; f.停有危险品车辆线路; g.纵超坡过2.5‰以上线路(坡度牵出线除外)。 2.5.14 下列车辆严禁溜放: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车辆; b.装有危险品车辆; c.装有超限或跨装货物和凹型、落下孔车辆; d.装载不良和易窜动货物车辆; e.无手制动机或制动机不良单个车辆。 2.5.15 扳道员应做到以下各项: a.正确立即地准备进路; b.认真实施“一看、二扳、三确定、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正确掌握溜放车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得抢扳道岔。 2.6 液体金属、溶渣和高温货物运输 2.6.1 冶炼操作人员向罐内流放液体金属或溶渣时,其液面和罐口边缘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立即清除挂在墙、桂和线路上残渣。 2.6.2 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验车辆和线路情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方法。 2.6.3 连挂和吊运液体金属、溶渣罐车时,严禁冲撞和猛力拖动。 2.6.4 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方法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列车。 2.6.5 在炼钢车间调移热锭车前,调车人员必需认真检验线路有没有隙碍和跑钢粘结现象,如发觉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6 在脱膜车间连挂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需根本检验锭模、保温帽和底盘装载情况。如发觉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2.6.7 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溶渣等灼热物质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2.7 危险货物运输 2.7.1 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需采取安全方法。 2.7.2 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终连挂;解体时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7.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两辆货车和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和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和机车隔离。 2.7.4 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预防冲撞和空转。 2.7.5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列车,在车站、车场经过时,必需和热货物列车隔线通行。 2.7.6 装载易燃、易爆货物车辆,必需专线停放。 2.8 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2.8.1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维修和施工时,必需事先取得相关车站同意,并按要求进行防护。 2.8.2 轻型车辆和轨道检验、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认可,作业责任人员应按要求进行防护。 2.8.3 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觉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方法,并应快速通知就近车站。 2.8.4 电车线和动力照明线电源,未经同意,严禁自停、自送、通行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2.8.5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3 道路运输 3.1 厂内道路 3.1.1 厂内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最大纵坡通常不得大于8%。常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3.1.2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它构筑物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管线和其它构筑物在改、扩建时应给予处理。 3.1.3 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颁布现行要求。 3.1.4 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依据安全生产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严禁车辆通行路段,并设置标志。 3.1.5 厂内道路交叉路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出200辆,或自行车、行人流量超出2000人次,或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要求要求,均应有些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3.1.6 厂内道路应常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照明设施。 3.1.7 厂内干道和职员人数较多生产车间相衔接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群,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3.1.8 大、中型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道。 在职员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3.1.9 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轻易堵塞道路,应尽可能实施单向通行。 3.1.10 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障碍物。 3.1.11 路面宽度9m以上道路,应划中心线,实施分道行车。 3.1.12 工厂或各关键车间应设置自行车棚,对自行车进行集中管理。 3.2 车辆 3.2.1 车辆必需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车辆,必需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3.2.2 车辆必需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要求时间接收检验;限于厂内行驶车辆,按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时间接收检验。逾期未经检验车辆,不得行驶。 3.2.3 机动车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需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2.4 常常见于载人货车,必需装有扶梯、拉手、拉杆等。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1m,车厢两侧栏板间应有保险索链。如安装车棚。大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75m,小型车车棚不得高于1.65m。 3.2.5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牵引车和挂车连接装置必需牢靠,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牵引架、挂环发觉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牵引车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出牵引车时,牵引车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和挂车宽度相等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3.2.6 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要求: a.被拖带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一辆,牵引索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车辆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3.3 车辆装载 3.3.1 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和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3.3.2 车辆装载不得超出行驶证上核定数量。 3.3.3 车辆载物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要求实施。 3.3.4 载运不可解体货物体积超出要求时,必需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指派专员押车,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显著安全标志。 3.3.5 装载货物必需均衡平稳,捆扎牢靠,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货物长度超出后栏板时,不得遮当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3.3.6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需使用专用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需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3.3.7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要求: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没有障碍物,严禁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和边坑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些人指挥。 3.3.8 常常见于载人货车应遵守下列要求: a.必需由含有五万公里或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驾驶员驾驶,并持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代客证驾驶员驾驶; b.不得超出核定人数; c.指定专员负责车上安全; d.限于厂内行驶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3.3.9 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a.不得超出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人数; 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 c.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机动车车厢以外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靠护栏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3.3.10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必需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b.必需由含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人担任押运员; c.必需用货运汽车运输,严禁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d.车上应依据危险货物性质配带对应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罐车,必需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车辆,应有防晒方法; h.装载氯化钠、氯化钾和用铁桶装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i.装载剧毒品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j.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装载量不得超出货车载重量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k.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l.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物货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3.4 机动车行驶 3.4.1 机动车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出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出20km/h。如须超出要求速度,须经厂主管部门同意。 3.4.2 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碰到特殊情况限速要求如表4。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 表4 km/h -------------------------------------------- 限 速 地 点、 路 段 及 情 况 |最高行驶速度 -------------------------------------|------ 有些人看管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 15 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 | -------------------------------------|------ 结冰、积雪、积水道路;无人看管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 10 -------------------------------------|------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 5 拖带损坏车辆时。 | -------------------------------------------- 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3.4.3 实施任务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要求速度限制。 3.4.4 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a.提前减速; b.经过有些人看管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经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经过; c.经过无人看管道口时,如视距达成2.4.2a项要求,应做到“一慢、二看、三经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需做到“一停、二看、三经过”; d.机车、车辆占用一部分无人看管道口时,机车不得经过; e.通勤客车和载人货车应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并尽可能避免经过无人看管道口,如必需经过无人看管道口时,在通行前应派人作好监护。 f.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管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方法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立即让开道口; g.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频繁经过无人看管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管。 3.4.5 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3.4.6 同向行驶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依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能够制动停车距离。 3.4.7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3.4.8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a.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地段; b.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员医院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c.纵坡大于5%路段; d.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和障碍物长度相等地段两端20m以内; 3.4.9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些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3.4.10 机动车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或调头。 3.4.11 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c.同向行驶车辆,两车辆之间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3.5 机动车驾驶员 3.5.1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需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 b.不得驾驶和执照不相符车辆; 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d.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活动; e.身体过分疲惫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f.试车时,必需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3.5.2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公安部门、交通监理部门或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新复试;十二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考评;已过退休年纪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4 装卸 4.1 装卸场地和堆场 4.1.1 各工厂应依据生产规模及原材料贮备量,设置对应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不得大于2%,并应有良好排水设施。 4.1.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确保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活动范围和必需安全距离,其关键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4.1.3 装卸场地应有良好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LX。 4.1.4 物料应按其品种、特征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物料,应码成稳固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依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4.1.5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依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4.2 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安全要求 4.2.1 装卸机械应实施包机制。 4.2.2 装卸机械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作用良好,在工作中不得超出其超定负荷量使用。 4.2.3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验和试车,如发觉有不安全原因,应立即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成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要求安全位置。 4.2.4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验,并定时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4.2.5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使用: a.有被烧伤、显著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分受压变形; b.断丝在一个捻距内大于10%,吊危险物品大于5%; c.表面钢丝磨损、腐蚀达成钢丝直径30%以上; d.整股钢丝绳折断; e.在遭受忽然停车等猛烈拉力下有损坏,或长度超出5%时。 4.2.6 吊钩、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使用: a.表面有裂纹、破口; b.钩颈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超出原直径10%; d.焊补过吊钩、吊环。 4.2.7 装卸机械不准停放在距交叉路口、道口、消防设备、车间和仓库进口等处20m以内及铁路线钢轨外侧3m以内地点。 4.3 机械装卸作业 4.3.1 作业前应制订作业计划,检验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不安全原因,制订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4.3.2 工厂应制订机械装卸作业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要有专员负责指挥。 4.3.3 露天工作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确保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4 机械和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相互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4.3.5 履带或轮胎式装卸机械,不准跨越铁路线路行走和进行作业。推土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轨道枕木头不得小于0.3m。 4.3.6 履带式装卸机械经过道口前,必需取得铁路相关单位同意,经过无人看管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合适地点进行防护。 4.3.7 装卸机械所使用卷扬机在作业中处于最大限位时,卷筒上钢丝绳最少应留有三圈以上。 4.3.8 使用起重机吊物料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勾不妥、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4.4 铁路车辆货物装卸 4.4.1 作业前必需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大于20m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成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消。 4.4.2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行业标准/行业规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