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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心制度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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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础生活权益,依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相关要求和市政府相关深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问题通知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和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失业救助金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等保障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础生活所需要最低费用救助制度。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而且常住城市居民(包含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

2、公平和效率并重标准;坚持权力和义务对等标准;坚持定时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激励劳动自救标准;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标准;坚持公平、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标准。 第五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企业、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

3、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及具体管理;小区委员会成立协审小组,帮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家底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及低保对象情况公开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05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乡镇非农业人口保障标准: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153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120元。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标准,可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依据本市生活必需品价格改变和

4、人民生活水平制订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立案。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必需含有下列条件:无生活起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居民;领取失业救助金期间或失业救助期满仍未能重新形势下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等在领取工资或电低工资、基础生活费、养老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九条 共同生活家庭组员是指含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久共同生活组员。具体有:夫妻;父母和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儿女、养儿女、继儿女、非婚生儿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双亡未成年孙儿女、外孙儿女;儿女和无

5、生活起源父母、继父母;孙儿女、外孙儿女和儿女双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弟、妹;其它经认定长久共同生活组员。 第四章 家庭收入确定范围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组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货市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础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收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一切应计入家庭收入其它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前3全月平均额除经家庭共同生活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第十一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6、有: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眷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工致残返城知青护理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第十二条 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收入调查、家庭财产评定、群众监督、跟踪消费、小区评定等方法,正确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收入。对自谋职业者收入,要按当地行业收入评定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当地行业收入评定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坚持求实、动态标准,充足论证,结合实际,统一制订当地域行业收入评定标准,并报上级业务部门立案。

7、第五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第十三条 家庭组员个人收入计算 1.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凡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隶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各类人员均为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个月为380元;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每个月为32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每个月为250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 2.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退休人员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计算,低于此标准按此标准计算,

8、高于此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 3.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下岗人员(指企业根据定员定额精简或生产暂不需要,已离开企业原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仍同企业保持劳动工资关系)最低生活费标准: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月人均244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218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179元。如年纪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者,可按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下调20%计算。有劳动能力下岗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述标准计算,高于上述标准实际收入计算。 患病(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须优异行劳动能力认定。申请低保待遇人员劳动能力分为以下5个等能:终生丧失劳动能力、终生部分

9、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含有完个劳动能力。申请人需提供市级医院诊疗和病历及相关资料,经区、县(市)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如认定有争议时,由劳动能力判定部门进行判定。具体措施是:如认定有争议时,由劳动能力判定部门进行判定。具体措施是:本人提出判定申请,街道和区、县(市)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局统一组织,市劳动能判定部门进判定,判定费可减半收取。 依据认定(判定)结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有部分劳动能力分别按摄影应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50%计算;实际收入高于50%按实际收入计算。 4.失业人员收入计算: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纪内(

10、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而未就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实际收入低于保障标准,首先向街道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街道或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如暂没有就业岗位或介绍岗位不适合本人,则由上述部门出具手续,由民政部门给临时(三个月以内)定额救助,凭临时救助卡每个月向每户发放50元救助金,三个月以内仍未就业,再次领取救助金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5.失业救助济标准: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为每个月223元;新民市、辽中县为每个月178元(以相关部门出具领取失业救助金证实不准)。 6.下岗(失业

11、)人员中残疾人员劳动能力认定参考患病下岗人员劳动能力认定(判定)措施,结合市残联评定残疾人员等级标准计算收入,如实际收入超出应得收入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低于应得收入标准,先确定劳动能力后再计算应得收入。 7.领取安置费和一次性经济赔偿金人员收入计算方法。资源枯竭型关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国有企业职员,从本事取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剩下部分按3年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社会保险期费)36个月 8.领取经济赔偿金国企职员,其经济赔偿金计入本月应得收入。其方法是从本事取经济赔偿金中,扣除计算经济赔偿金月数应缴纳社

12、会保险费,剩下部分按经济赔偿金信据月数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经济赔偿金计算依据月数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赔偿金依据月数 9.自谋职业收入按各区、县(市)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定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定标准按实际收入计算。行业收入评定标准制订,要听取当地相关业户意见,充足论证,做到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制发文件公布。实施过程中必需注意实事求是,做到因人制宜。第十四条 抚养费计算方法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抚养要求,按协议书或判决书要求计算;没有抚养协议要求,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抚养费。通常抚养一个儿女按负担方本人总收入25

13、%付给,抚养两个以上儿女按负担方本人总收入50%付给。第十五条 赡养费计算方法 儿女对父母赡养要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儿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视为该儿女不向双方父母提供赡养费;儿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高出部分50%作为分别付给双方父母赡养费。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计算方法 1.福利企业中在岗残疾人,在核定其收入时,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50%,高于50%按实际收入计算;在福利企业挂名、放长假和下岗人员不受6个月限制,依据其劳动能力计算本人收入。 2.原享受国家40%定时救助精简人员、公残下乡青年、宽释等特殊救助对象,不参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按保障标准补助差额。 3.特困

14、企业烈属、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本人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足差额。 4.无工作或享受遗属补助老年人超出法定劳动年纪且无收入者,同已成年无劳动能力残疾儿女一起生活,其残疾儿女应按“三无”对像办理社会救助手续。 5.遗属孤老、孤儿、智残、盲残及其它重残人员生活费按实际得到收入计算。 6.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无父母未成年人收入,应按监护人总收入5%计算。 7.家庭组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农业人口有劳动能力,其本人收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但本人不计入家庭人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方法、教养和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8.对财产被占有孤儿、丧

15、失劳动能力重残人员和超出劳动年纪老年人,由财产占有些人抚养或赡养。 9.已经有固定住所六个月以上寄信人员申请保障金,应由居住地受理,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小区委员会出具相关证实。 10.在同志户口共同生活,有法定供养关系和经济关系(儿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应共同计算家庭人口;对虽在同一户口,但属于长久各自独立生活寒战家庭且无法定供养关系及经济关系,应单独计算家庭人口。 11.对“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起源,无法定抚(赡)养人,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救助手续)保障标准,可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20%。 12.对已退休老人和成年儿女共同生活家庭计算收入时,如养老金收入超出保障标

16、准,可将其超出部分50%,作为资助儿女收入。第十七条 申请人家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准上不予救助: 1.即使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显著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2.家庭存款数额较大(超出千元);家庭人均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显著超标。 3.3年内购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中购置高级非生活必需品(包含高级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和其它用具);家中有小汽车、摩托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家中安装电话、家庭组员有持有手机、BP机;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家中喂养观赏宠物;安排儿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儿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

17、费学校就读。 4.不按月领取保障金、不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无正当理由经2次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与小区组织公益性劳动;因家庭组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还未更正;非法同居、违法收养;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组员常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 5.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赔偿金;外地在当地就读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6.其它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六章 保障金审批和发放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过程中调查、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于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8、金实得发放(详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委托银行发放实施方案)。实施银行发放前暂由各街道办事处、小区委员会负责发放。第十九条 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应遵照下列程序: 1.就业申请。本人有劳动能力未就业,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填写求职登记,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岗位,并出具相关证实。 2.申报受理。凡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由户主在每个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需提供所在街道社保部门签署意见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行走不便或无行为能力居民可委托她人帮助办理;家庭组员有工作单位,根

19、据申请人家庭组员中职员人数,每人填写职员申请最低生活标准金证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知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要件。3.小区委员会协审。小区建立5-7人协审小组,实施联签制度。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小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个月13日前报街道办事处。 核实家庭收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入户调查法。直接深入到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单位、邻里走访法。经过走访小区居民、到申请人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发信索取相关证实材料。 部门联动法。

20、采取和劳动保障、社会经办机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络,有条件可实施计算机联网,立即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改变情况。 跟踪消费法。由小区对申请人家庭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居民民主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很好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居民民主评议小组会措施,决定是否给予保障。 4.小区委员会对上报申请人名单给予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5.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集体讨论、入户复查,于每个月20日前将复查审核

21、结果上报。 6.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在每个月25日前审批完成并录入相关数据。 7.小区委员会在每个月30日前对民政部门同意结果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由小区委员会代发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给予纠正。两次张榜公布后填写公布结果回执单,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8.下月5日起向上月被同意者发放保障金。第二十条 已享受保障金并要求继续享受,应在每个月510日到小区进行银行领取保障金通报同时,提出下月书面续领申请,不然视为自行放弃享受资格。小区委员全核查后,要公布续领人员名单,2日内无举报,可续领保障金。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保

22、障金人员,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按时,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保障金领取证。第二十二条 申请保障金所需证实。 1.户籍证实:城镇非农业户籍证实。 2.职员单位证实: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和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实;其它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实。 3.残疾证实: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认定证实: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相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判定。 5.退休证实: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实。 6.离婚证实: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赡养关系证实:有儿女老年人应提供儿女收入证实。 8.失业证实:领取失业救助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

23、助证实。 9.下岗证实:下岗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沈阳市下岗职员就业优惠证或六个月以上不在岗工作证实。 10.“三无”人员定时救助审批手续。 11.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实。 12.申请就业情况证实:由街道或区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13.迁移证实:动迁户提供相关迁移材料。 第七章 保障对象管理第二十三条 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改变要立即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第二十四条 建立低保对象立案制度。区、县(市)民政部门必需建立低保对象名册;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必需建立并保留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员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

24、容包含保障金申请表和相关证实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和保障金发放名册等。小区要建立低保对象续领申请记录表、低保对象参与公益劳动记录表等。第二十五条 建立低保对象续领申请制度。享受保障待遇对象,每个月在领取保障金同时,必需经过小区委员会向审批管是机关申报家庭收入改变情况,并按要求提出下月续领申请。第二十六条 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时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时检验度。小区委员会每个月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全方面核查,并向街道汇报;街道办事处每委度关键对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改变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区(县)民政部门每六个月对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关键是家庭收入改变

25、情况、低保待遇落实情况、保障金管剪发放情况、规范化管理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在平时不定时检验基础上,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低保对象年检。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就业条件、还未就业城市低保对象,街道和小区要配合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主动介绍、安置其就业,立即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第二十八条 街道和小区要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低保对象参与小区公益性劳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为小区建设作贡献。第二十九条 对取消低保待遇,审批管理机关要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委托街道或小区委员会办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续,收回保障金领取证或相关领取保障金证件。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在本区、县(市)内迁移,由本区、县(市)街道

26、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推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对跨区、县(市)迁移,由原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报市民政部门批转。保障对象凭迁出地证实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审批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合适简化审批程序。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第三十一条 各级要充足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公创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收居民监督。小区对申请和续领人员名单张榜公告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制式格式,较大小区要多地点进行公告。对公告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

27、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市)、街道全部要建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第三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每十二个月最少对保障金管剪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大检验,对查出违法、违纪行为严厉处理。第三十四条 从事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具不签署意见; 2. 不坚持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低保待遇; 3.在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贪污、挪用保障金。第三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给批评教育,追回冒领保障金(实物),并视情节处

28、以冒领额1至3倍罚款;情节严重,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予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实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障金; 2.家庭收入好转不立即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 3.无视相关政策要求,扰乱办公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第三十六条 对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在就业情况、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劳动力情况、家庭人口情况等方面出假证相关单位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给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保障资金起源及监管第三十七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

29、负担。其中市和区资金配套百分比为5:5,市和4县(市)资金配套百分比为7:3。保障资金由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十二个月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年底编制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第三十八条 保障资金使用接收财政和审计部门检验审计及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调研、培训、核查和档案管理及基层工作人员补助。第十章 保障制度档案管理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实施动枋管理,并依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

30、改变情况,立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第四十一条 完善档案及证件管理。填报“八表二证”: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三份,区县、街道、小区各存一份。 2.职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情况证实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 3.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一份,由街道办事处留存。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29表),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0表),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1表),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2表),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LSB综32表), 以上报表逐层汇总,由各区、县(市)在每个月月底前上

31、报市民政部门。 9.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10.沈阳市城市居民临时救助证 对各类报表和小区反馈小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公布结果回执单要加强管理,按月装订成册,立档存查,不行丢失和损坏。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全市保障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逐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小区委员会四级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区、县(市)及街道民政部门所需硬件设备要统一论证、统一设计、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处理。第十一章 建立多元化配套救助制度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城市低保差额救助同时,还要建立临时救助、政府优惠、政策照料、大病救助、廉租房、社会互助等制度,深入完善城市低

32、保救助体系。第四十四条 经过财政出资、社会捐赠等方面筹集资金,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关键对已享受低保待遇或虽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城市居民,在重大节日、患重大疾病或出现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困难时,给临时性资金或物资救助。第四十五条 激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同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经过制订优惠政策措施,对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就学、从事个体经营、住房取暖方面给扶持和照料。第四十六条 建立廉租房制度,对无力交纳房租费低保对象家庭减免房租费。同时,有计划新建廉租房,处理低保对象家庭住房困难。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帮扶制度。经过开展扶贫捐赠和党政机关、企机关包户扶持活动,采取“一户一策”方法,为低保对象提供生活援助,处理生活困难。第四十八条 扎实由致地做好低保及其它工作。要依据当地和每户实际,因户因人制宜地核实家庭收入,制订一户一策救助、救助、扶持措放。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文件中和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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