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标
为使各类设备设施(含安全隶属设施)根据安全标准化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设备设施(含安全隶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安全管理。
3.职责和分工
1)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验设备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实施。
2)技术部门保障对设备、设施管理实施本制度。
4.内容和要求
1)设备设施建设
(1)设备设施建设中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和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2)依据设备设施种类、可能发生事故类型,在企业内区域等作业场所设置对应安全设施、设备,并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企业内需增置设施经同意购置后,须报企业技术部门立案。
(4)设备、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技术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负责监督检验安装质量。
(5)安全科会同技术部门对新置设备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2)设备设施使用
(1)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前,人事部门要组织使用人员接收操作培训,由技术人员讲解;安全辅助设施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职员培训并掌握使用要领。
(2)使用人员应达成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3)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觉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相关人员检修。
(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根据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汇报车间主任。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5)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经济处罚和处分。
(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正确填写规格各项运行统计。
(7)为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合理使用,本企业应对各类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8)实施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设备、设施有专员负责。
3)设备设施维护
(1)全部设备设施不经总经理、安全科许可,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棉纱类物品。
(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觉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汇报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企业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3)操作工负责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立即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统计。
(4)对封存、闲置设备,不经总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开启、转移、拆卸。
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1)各类设备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2)报废、报损旧设备由技术部门安排人员按相关要求立即拆除或另行处理,在设备设施台帐中注销。
(3)设备设施拆除前,拆除责任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验,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要求要求办理。
(4)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班组应对其进行根本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5)拆除作业过程中,责任人必需为作业人员配置对应劳动保护用具,确保安全作业。
5)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1)多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时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2)对多种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设施设备报废必需经过严格判定,推行审批手续。
(5)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验,并作力所能及维护。
粉尘清扫安全管理制度
1.目标
为了加强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粉尘控制,规范粉尘清扫管理,避免因为可燃性粉尘存在引发怒灾爆炸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生产作业区域粉尘管理,各级各类人员应遵照实施。
3.职责
1)关键责任人:组织制订并审批签发相关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培训教育工作。
2)安全管理人员:制订相关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培训教育考评工作;督促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相并制度规程;监督岗位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3)作业人员:严格实施落实相关制度规程;定时清扫相关区域、设备设施积尘;定时检验本岗位区域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通常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应清楚本企业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并掌握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方法。
2)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员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和防爆方法;对危险岗位职员应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现场工作人员及保洁人员出入生产现场应穿着工作装,着装应规范整齐,安全帽、防尘呼吸器必需配戴正确和齐全,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现场穿短裤、裙子、背心、拖鞋等;严禁在设备运行工作现场外露披肩长发和辫子。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多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5)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同意,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6)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特点,制订粉尘防爆安全检验表,并按安全检验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验。企业每个月最少检验一次,车间(或工段)每七天最少检验一次,作业班组应天天上岗前检验。
7)粉尘岗位操作职员天天上岗前应对本岗位设备、配电箱、电源盒、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梁、支架、墙及相关设备进行清扫,确保无积尘;同时应检验通风、除尘设备设施工作正常方可上岗作业。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定时检验防雷方法完好有效;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检验全部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直接接地设施完好。
9)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验维修作业,尤其在动火作业、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推行许可手续,落实各项安全方法方可作业。
10)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粉尘爆炸区域及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清扫情况进行检验并给予考评。
11)卫生清扫完成,必需将卫生清扫工具和抹布放回要求位置(皮带头部),不得随意乱扔乱放,所用冲洗水管使用后卷起或盘整齐,盘入冲洗水箱内。
12)清洁人员进行现场卫生清扫时必需严格遵守和实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相关要求。不得野蛮作业,不得清扫和擦拭运行中设备,不得从皮带上跨越,不能将水溅在带电设备上,更不能直接用水冲洗电器设备及开关。擦拭设备时,注意保持设备标牌和设备铭牌完整性。冲洗地面时应注意排污泵运行情况,预防因泵故障排水不畅造成二次污染。
13)对于以上工作未实施或实施部到位者,考评责任人100元/次、连则具体责任人50元/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标
为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作业程序,降低作业风险,严格办理多种作业证,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厂区范围内危险作业均实施此制度。
3. 内容
1)车辆管理
(1)进入检修装置施工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需经同意方可进入装置通行。
(2)机动车辆按要求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实施安全行驶七大禁令。
2)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等级标准:
a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a在化工企业要求离地面2米以上,或虽在2米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周围有坑、井或转动机械,或堆放易伤人物料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要求实施,要求办“登高作业证”。
b不准有禁忌症入进行该项作业。高处作业必需拴好安全带,要求高挂低用,交叉作业必需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携带工具袋。
c高处作业架设脚手架、吊栏、吊架、使用手拉葫芦必需符合安全要求,不准吊装升降机载人作业。
d在夜间照明不良、遇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e在有毒有害物质厂房上部、塔、罐、槽、放空管周围施工,应设专员监护,石棉瓦上作业时,必需固定跳板或铺瓦梯。
f作业时一般电线要和使用工含有1米以上距离,高压线要符合对应距离,预防触碰电线
3)电气焊作业
(1)电气焊作业属特种作业,电气焊工必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证。
(2)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办理“动火证”;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应消除周围易燃物,经相关部门同意。
(3)多人交叉作业施焊,要设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人。
(4)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氧气压力表、减压阀、预防回火器等必需灵敏可靠,氧气软管强度应耐压2MPa、乙炔气软管强度应耐压0.5Mpa。
(5)氧气瓶、乙炔气瓶使用距离不少于7米,距明火不少有10米。
(6)生产工艺管道、高压电线下面严禁放置、横置乙炔气瓶并预防曝晒。
(7)严格遵守“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安全要求”。
(8)动火作业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除洁净,遇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方法。
(9)焊接作业时,必需穿戴劳动保护用具,尤其是防护眼镜、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离子切割、氩弧焊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方法。
(10)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下列标准:
a电焊电源安设独立电闸,并装有“漏电保护器”。
b电焊机二次线圈和外壳,必需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c一次线和二次线必需完整,绝缘良好,一次线不得超出2米。
d焊夹把绝缘良好,应有护手挡板。
e在潮湿处或地沟、罐内作业时,必需有防触电方法,如穿好绝缘鞋、戴电焊手套或站在绝缘板上作业等。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凡进入塔、罐、槽、管道、容器及地坑、地井、沟、炉膛、烟道等有可能缺氧或存在余毒有害物有限空间均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2)进入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需办理“入容器作业许可证”。
(3)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需检验确定和设备连接全部管道口盲板齐全、隔离可靠;最少打开两只以上人孔、手孔、放空、排污阀等。由质量监督部对设备内含氧量、有毒有害物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合格,工厂办理入容器作业证后方准进入。若置换不合格而又必需进入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需佩戴隔绝式防毒面具,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器具,不准穿戴能产生静电衣服和带钉子鞋进入设备。
(4)进入设备作业要指派专员现场监护,要有良好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安装通风设施进行通风。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依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设备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要求好联络信号,监护人不准离开岗位。必需时通知安全员人员到场监护。
(5)进入带有转动机械设备内检修,必需先切断电源,办理电气设备检修工作票,并在电源回路上挂牌标识:“正在检修,严禁合闸”。
(6)进入设备作业时佩戴符合防爆等级、保护罩完好手提式安全灯或设置低压安全灯,其电压不得高于36伏,在潮湿场所、金属设备和管道内,其电压不得高于12伏。
(7)进入设备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要求办理动火证。电动工具外壳要接地可靠,电源电缆绝缘良好,配电回路设有漏电保护开关,使用者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8)在设备内动火,必需办理动火证,设备内通风换气良好。使用气焊工具时,设备内不准排放乙炔和氧气,使用完成或中间休息时必需把气焊工具带出设备,预防气焊工具漏气。
(9)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应轮班交替作业,每班最长不准超出一小时。
(10)进入容器内焊接作业时,严禁两人同时工作并设专员监护。
5)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动火安全管理要求》,按要求要求和程序办理检修施工动火证,必需明确动火责任人、实施人、监护人、落实安全动火方法,经监护人确定后方可动火。设备、管道动火必需经置换、分析合格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灭火器材,危险场所和重大动火作业应增加消防方法和人员监护。动火监护人不得在动火作业中离开现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验,遇有火灾立即报警。
(3)一张动火证只能用于一处,动火作业后,必需检验作业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
6)电气作业
(1)电气作业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需持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证上岗作业,
(2)电气检修必需实施《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工作间断、转移及终止制度安全组织方法;实施确保安全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技术方法。通常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管高、低压),必需停电作业,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些人作业,严禁合闸”标志,并严禁任何无关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3)电气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总工程师签字,安全员审批。
(4)电气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作业,并设专员监护,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需高于操作人。
(5)严禁带电作业,必需带电作业时,应经设备部经理同意,并采取可靠安全方法,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有带电作业经验者负担。
(6)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前,必需全方面检验,确定无疑方可进行作业。
a变电所出入口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停电线路、挂好接地线、该线路杆、塔下放标志牌并设专员监护,以防错登。
b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线路检修时,必需采取可靠方法,防误送电。
c电缆检修时,应切记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d遇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高处电器作业,严禁在同杆、多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e立杆、撤杆、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需预防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
7)动土作业
(1)动土施工必需办理“动土许可证”,查明地下隐蔽工程情况,经安全员同意方可施工。
(2)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采取挖空底脚方法。对地下隐蔽工程不明确时,应采取沿施工周围人工挖探措施,确定无碍时再用机械挖掘。
(3)挖土时必需依据土质情况留有一定边坡。
(4)挖出土方距沟边最少0.8米,堆土高度不能超出1.5米。
(5)使用机械挖土时,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6)在雨季或土质松软有流沙时,必需设固壁支撑。支撑应有一定强度,拆除支撑时,必需按回填次序从下向上进行。
8)断路作业
(1)断路施工必需办理“断路许可证”,经安全员同意方可施工。
(2)用于道路作业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它不影响正常交通场所。
(3)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区域。
(4)断路作业单位应依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交通安全。
(5)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出2h,夜间不超出1h即可完工,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它气候条件下应自黄昏前开启,并能发出最少自150m以外清楚可见连续、闪烁或旋转红光。
(7)动土挖开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方法,确保消防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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